2017年征兵优惠政策全文解读
2017年征兵有什么条件要求。征兵的政策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新消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征兵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大学生当兵六大优惠政策
1.复工复职。《河南省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在征集期间,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服役期间保留其被录用或聘用资格。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选择回原单位的,应当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各项待遇。
2.定向考录。士兵服现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考录、政法干警招考、事业单位招聘和国有企业招工时,拿出一定比例用于定向招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政法干警招录时,入伍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录用基层专武干部时,优先招录部队优秀退役士官和大学生士兵。
3.指令安置。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
4.复学优惠。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5.升学优先。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军人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加10分。
6.扶持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给予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户每年最高9600元。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1年内,可视同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
2017年征兵条件
一、征集及登记对象
男兵:征集主体对象为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青年。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和应届毕业生。
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学生,普通高等教育五年制大专应届毕业生及正在大专阶段学习的在校生。
兵役登记:每年12月31日前年满18-22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在当年6月30日前登录“全国征兵网”或到当地兵役登记机构进行兵役登记。已登记但未征集入伍的适龄公民,每年应当到兵役登记机构进行核验,直至年满22周岁止,本科以上学历学生放宽至24周岁。漏登的应进行补登。
二、征集基本条件
文化条件:男性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非农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年龄条件:男性为18至20周岁(截止当年12月31日),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可放宽到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放宽到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应届毕业生入伍。
女性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年满17至19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户籍条件:应征公民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且取得当地居住证3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新生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可以在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应征。
政治身体条件:按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执行。
1.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0米,女青年不低于1.58米。
2.体重: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3.视力:裸眼视力不低于4.6(右)、4.5(左)。
4.其他:面颈部瘢痕长径超过3厘米;面颈部、着短装其它裸露部位纹身长径超过3厘米,其它裸露部位纹身长径超过10厘米;面颈部长径超过1cm(其他部位长径超过3cm)的肿瘤、囊肿;重度腋臭,习惯性脱臼,腰椎间盘突出,手指、足趾残缺或畸形,胸廓畸形,混合痔,淋病,梅毒,高血压病,器质性心脏病,血管疾病,艾滋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色盲等;不合格。
三、征集时间及方法程序
男兵:8月5日前,已进行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均可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8月上旬,县(市)征兵办组织预征对象体检(6月上旬,完成已报名大学生体检、政治考核及预定兵;后期,大学生报名应征可随到随检);8月中下旬,组织体检合格人员政治考核;8月下旬,复检复查、预定兵;8月底至9月初,定兵;9月中旬,交接起运新兵。
女兵:应征女青年6月10日至8月5日登录“全国征兵网”报名。8月上旬,组织初选预征对象初审初检和综合素质考评;8月中下旬,组织体检;9月上旬,组织体检合格人员政治考核;9月中下旬,定兵、交接起运。
方法程序:
1.男性适龄青年网上登记报名完成后,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高校毕业生和在校生还需下载打印《大学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提交到应征地乡(镇、街道、高校)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
2.基层武装部在现场确认时进行初审初检,县级征兵办根据基层推荐情况择优确定预征对象,并通知本人。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单位或者组织报告去向和联系办法,按照兵役机关通知及时返回应征。
3.女兵报名截止后,网上报名系统根据报名人员当年高考相对分数由高到低的顺序,按5倍征集任务数自动筛选初选预征对象。8月6日至8月15日,初选预征对象登陆“全国征兵网”打印《应征女青年网上报名及审核表》,持此表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应征。
四、主要惠兵政策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农村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100%,城镇义务兵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大学本科每年增发优待金100%(即2倍),大学专科每年增发50%(即1.5倍),进藏(疆)和高原条件兵按现行标准3倍发放(详见经济待遇表)。
(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
1.一次性退役金。由军队按照4500元×服役年数的标准发放,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增发。其中: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2.一次性经济补助。退役第二年的8月底前,由当地政府发放,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士官每多服役一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为9000元×[1+(服现役年数-2)×20%]。
3.免费就业培训。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
4.创业培训补贴。在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根据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情况,享受800—1200元的一次性创业培训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依法进行工商和税务登记的,可享受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6.小额担保贷款。除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退役士兵可在创业地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捆绑式”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7.税费减免。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收费,限额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
8.报考高等学校加分。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9.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10.公益性岗位补贴。以政府开发或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退役士兵,由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享受补贴延长至退休。
11.公务员等考录优惠。①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服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视同服务基层“四项目”〈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教师特岗、西部志愿者〉人员,纳入定向招录比例范围)。②财政支付工资的工勤辅助岗位空缺时,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③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④退役士兵参加全省政法干警面向退役士兵的招录,定向招录比例不低于当年招录指标数的20%。
12.安排工作。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服役满十二年的退出士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安排工作;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13.社会保险服务优惠。①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按国家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退役士兵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②退役士兵实现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保险费额的60%。
(三)大学生特别优待政策
1.优先优待
(1)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体检政审、审批定兵、安排使用政策以及体检绿色通道。
(2)国家资助学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选用培养
(1)选取士官: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有关规定授予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2)士兵提干:本科以上学历,入伍1年半以上,优先列为提干对象。
(3)报考军校: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军队院校招生考试,年龄放宽1岁;大专毕业生士兵参加全军统一组织的本科层次招生考试,录取的到有关军队院校学习,学制2年,毕业合格的列入年度生长干部学员毕业分配计划。
(4)保送入学:参加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对象选拔,年龄放宽1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列为推荐对象,按照规定保送入军队院校培训,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6个月任职培训,专科学历的,安排2年本科层次学历培训。
3.复学升学
(1)复学(入学):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考试升学加分: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高职(专科)升学: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具有高职(专科)学历的毕业生,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4)免修军事技能: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5)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6)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将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7)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8)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后,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
(9)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就业服务
(1)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
(2)退役高校毕业生士兵可参加户籍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原毕业高校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
(4)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拿出一定比例的工作岗位定向招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退役大学生士兵。
(5)乡镇补充干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配备时,享受重点优先录用政策;对返乡务农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鼓励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
(6)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中,全省每年拿出20%以上的招录培养计划,专门招录退役大学生士兵。获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和录用。
(7)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政府接收并发给经济补助,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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