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小微型增值税减免政策
2017年小微型增值税减免政策
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有什么新政策。目前关于小微型的增值税减免有哪些相关的政策。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小微型增值税减免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年小微型增值税减免政策
一、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
三、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四、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三)款规定“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八、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附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第19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小微增值税和所得税政策沿革
一、增值税沿革
1、优惠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包括个体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1月1起施行。
2、优惠适用范围同上。
修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依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3、优惠适用范围: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4、优惠适用范围同上。
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已失效。
5、优惠适用范围同上。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4〕71号 , 优惠时间: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时效性。
6、优惠适用范围同上。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免征增值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7、优惠适用范围同上。
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 ,优惠时间:2016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
以上关键时间点:2013年8月1日,企业和非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2014年10月1日免征增值税销售额扩大到3万。
二、企业所得税沿革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小型微利企业待遇,适用于查帐征收企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失效:第七条(从业人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失效,第八条(只适用于查帐征收)自2014年4月18日起失效部分失效。
(四)低税率和减半征税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X万元(含X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X=3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已失效。
2、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X=6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已失效。
3、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X=10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 时效性。
4、2014年1月1日起,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优惠由审批改为备案方式。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失效。
5、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X=20万,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已失效。
6、2015年1月1日起,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失效。
7、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X=30万
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已失效。
8、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经典例题:红星印刷厂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按季度纳税申报。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实际利润额为24万元。
红星印刷厂成立于5月10日,其在2015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
红星印刷厂预缴2015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时(申报期为2016年1月),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3÷8)=9万元;适用减低税率政策的实际利润额=24-9=15万元。
红星印刷厂减免税额=15×(25%-20%)+9×[25%-(1-50%)×20%]=0.75+1.35=2.1(万元)。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 。
注:本公告依附于财税〔2015〕99号文,99号文已废止。
9、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X=50
依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该文件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符合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限制。
记忆:2011年起3万,2012年起6万,2014年起10万,2015年1-9月20万,2015年10月起30万,17年1月起50万。
2014年开始核定征收企业也可享受优惠,由审批改备案,2015年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由全年月平均值改为全年季度平均值计算;2015年备案改为填申报表备案。
2017年小微型增值税减免政策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