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龙江各地土地确权政策
2017黑龙江各地土地确权政策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开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前提和基础。黑龙江土地确权的最新政策是什么。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黑龙江土地确权政策
一、黑龙江省农村土地确权影像底图成果汇交工作完成
2017年1月10日,黑龙江测绘地理信息局承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影像底图制作工作全部结束,并完成影像底图成果汇交37万余幅。
自2015年8月起,黑龙江局分9批次汇交影像底图数据,并及时分发到各市、县(区)农业局,确保影像底图数据服务全省土地确权登记工作,为土地确权工作的实施提供详实可靠的数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项目影像底图制作工作是黑龙江局服务全省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局高度重视,在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底图生产、汇交归档、分发服务等方面都做了统筹安排,并明确各方职责,圆满完成了影像底图制作和成果汇交及分发任务。下一步,黑龙江局将继续发挥测绘保障能力,主动作为,加大在影像底图数据分发方面的服务力度,加强保密管理和监督管理,加大技术支持力度,保障影像底图数据精准服务全省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二、黑龙江牡丹江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收官
日前,省级相关部门对牡丹江市城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验收,并根据省级验收标准确认我市此项工作为优秀等级。至此,市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全面收官。
据了解,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重要财产权,对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依法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依法落实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介绍,此前,市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工作已先期完成。此次验收的市区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先后完成了村庄地籍调查、建立村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确权登记发证(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三大项工作,依法确认了土地权属、界线、范围、用途和面积。
近期,省土地登记办验收组采取听汇报、座谈和查阅相关资料等多种形式,分别对我市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资料、数据库以及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阅,对我市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我市依法保护了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有效规范了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耕地,有序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三、黑龙江佳木斯市郊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有序进行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佳木斯市郊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已通过合法程序全面展开。
2015年3月25日佳木斯市郊区政府出台了《佳木斯市郊区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确定了此次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思想、登记范围、基本原则、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成立了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工作流程。文件下发到各乡镇,各乡镇马上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召开了各村有关人员参加的启动会。区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宣传手册、致农民的一封信,利用阳光村务工程网站、公示板、标语、广播等宣传工具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招标公司和区农业局一起对全区乡、村两级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在2015年4月份开始实地测量阶段。实测工作我们根据各村存在的人地矛盾、小开荒、权属争议等问题制定了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工作指导方针,稳步推进。各乡镇、村和测绘公司共同合作,严格遵守土地确权工作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两严禁、三不变、四相符”的原则。即严禁打乱原承包关系,严禁违法调整承包土地;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坚持现有的经营耕地不变;做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用途、地类等落实到户和记录在册,帐、簿、地、图四相符。二是依法有序的原则。三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四是民主公开的原则。
一年多来,我们严格按照确权工作十项流程进行工作,截止目前,第五、六阶段的审核公示与修正确认、结果审核与建立登记簿正在同步进行。3家测绘公司共同购买了“鱼鳞图土地确权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数据建库工作。区农业局也正在按照确权登记管理系统的各项规范要求考察软件公司准备建设全区确权登记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和确权档案准备放在我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目前档案室的硬件设施已建设完毕。
2017土地确权新规
1、承包商与流转方的纠纷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很多农民开始进城寻求新的机遇,于是将家里土地流转给了承包商。土地确权工作开始后,承包商觉得自己打理土地多年,理应获得土地确权证。但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依然归流转方所有,承包商不能对土地进行确权。
2、农户交换土地后产生的确权纠纷
交换土地在农村是很常见的情况,很多农民互换土地使用多年,确权工作开始后,出现很多互换土地的农户想确权自己互换后的土地为自己所有,但政策规定:农户自行交换土地不具备法律效力,农户只能对自己的原始承包地进行确权。
3、进城农户返乡要土地
土地价值日益见长,尤其是在土地确权之后。因此很多已经落户城镇的农民再次返乡,要将闲置多年的土地进行确权。针对这种情况,政策规定:进城农户,如果在此之前签订了退出宅基地的协议,那么农户的身份也就此发生转变,农村的土地就和自己毫无关系。
土地确权之后,土地价值日益见长,人人都想要。因此也很容易在土地归属权上产生纠纷,如果你的土地存在纠纷,请尽快在确权工作结束之前解决,否则土地将面临被收回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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