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公积金新政策消息
2017年6月公积金新政策消息
转眼间2017年基本已经过半了,展望下半年,除了工资之外,我们最关心的莫过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等与自己生活息息相关的政策待遇。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6月公积金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东营市公积金新政策
日前,东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6月10日起,东营市将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政策,调整内容包括终止劳动关系提取条件、还贷提取条件、贷款申请条件、二套房首付比例,同时通知还规范了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允许产权共有人共同申请贷款,另外,东营市商转公业务将从10起暂停。
因终止劳工关系销户提取公积金的
不再需要出具材料
根据东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离休、退休的,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的情形均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职工发生调出本市、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失业等情形时,可别持工作调令、法院判决书、失业证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就业,或再就业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持解除(终止、中止)劳动关系证明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发布《关于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6月10日起,东营市以外的户籍、调离本市等情形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申请销户提取或转移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东营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2个月以上,未再就业或新就业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销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因还贷提取公积金的
账户内至少留存6个月缴存额
此前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及要求包括,借款人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按月正常还款的,还款期须满12个月以上;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的,时间在1年以内。
借款人申请的住房贷款到期日长于法定退休年龄贷的,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必须保留一年的缴存额,贷款结清前,不得销户提取。
如果借款人发生还款逾期现象的,本人及配偶一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连续2次发生借款还款逾期的,或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还款逾期的,本人及配偶三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发生逾期还款的,在贷款结清以前本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通知》,6月10日起,归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时,正常还款期间,账户内至少留存6个月缴存额。
二套房首付比例不再区分面积
统一调整为40%
根据相关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首套房144平方米及以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20%,首套房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30%。
对二套房,东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根据住房面积进行了区分,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通知》规定,6月10日起,对拥有一套住房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40%。
另外,职工住房贷款的申请条件也有所调整,职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留存6个月的缴存额。账户余额不足的,不计算贷款额度。
规范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允许产权共有人共同申请贷款
此前,东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明确,一年期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一年期以上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
《通知》进一步对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范,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贷款额度不超过尚未付清的房款。职工购建住房已付清房款的,不再受理贷款申请。
职工购买的住房,其所在楼盘未在公积金中心准入的,开发商须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职工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开发商预留的备案的账户中。
购买二手住房申请贷款的,贷款受理流程由原来的先过户后贷款,调整为过户期间先行申请贷款。贷款资金划入售房人账户。《通知》执行之日前办理完成过户的,可自《通知》执行之日起延长两个月申请贷款。
不仅如此,《通知》还规定,自6月10日起,产权共有人共同申请贷款职工共同购买住房时,可作为共同借款人一起申请贷款,一套住房只能申请一笔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50万元,额度计算执行现行规定。房屋套数按职工家庭名下房屋套数孰高原则确定。职工家庭名下有未结清贷款的,不得再次共同申请贷款。
商转公业务暂停
公积金资金达到正常指标后适时恢复
《通知》中比较受市民关注的一条是,依据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第五条二款规定,自10日起,东营将暂时停止“商转公”业务,待东营市资金运行达到正常指标水平时,适时恢复商转公政策。
所谓商转公,指的是购房时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用了商业贷款的市民,现在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了,可以申请将尚未结清的商业住房贷款转成公积金贷款。由于商业住房贷款的利息要比公积金住房贷款的高不少,所以商转公政策推出以来,符合条件的市民都会办理这项业务。
但是商转公业务办理也不是没有限制的,《通知》中提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扩大住房消费的实施意见》第五条二款规定,就是商转公的“极限”,该条规定明确:“东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率超过85%时,停止商转公的办理。”
也就是说,目前东营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率已经超过了85%,达到了停办商转公业务的条件,而所谓的“正常指标水平”同样指的是公积金贷款率,当公积金贷款率低于85%时,商转公业务也将适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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