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天津积分入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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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天津积分入户政策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6〕126号
有关单位:
为规范居住证积分办理,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正当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3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是指:在津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在申报积分申请时,应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名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积分申请由申请人现劳动关系所在用人单位进行申报,在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满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报当月的上月向前数十二个月,且期间无中断、补缴、漏缴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照缴费每满一年,养老保险积4分、其他险种各积2分计算,五项保险每满一年积12分;也可分险种单独计分。申请人积分时社会保险缴费不足整年的,积分可按险种分值计算到月后再行累加。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予计算积分。积分申请人补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算积分;但是年龄不超过35周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申请人,按规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除外。补缴社会保险费计算积分的,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计算补缴截止时间。
六、年满五十周岁的女性积分申请人,从事管理岗工作的,应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积分申请人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应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申请复核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复核形式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复核合格的,予以确认积分;未按规定参加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予确认积分。
八、积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积分的,其经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所标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当年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一致,且与所在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本人当前工作岗位职责相符。同时,本人需提供《岗位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经核实后,可按照相应的紧缺程度确认积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确认紧缺程度积分。
如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当年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程度及培训成本目录》的,以上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九、由国务院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自公布后的次期起不再计算积分。
十、积分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交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十一、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有虚假情形的(包括各种证件证书、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积分。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减30分。
十二、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于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布。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布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复核申报表》,向积分窗口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积分申请人未在预约日或限定的时间内按规定提供必备材料的,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项材料的,不予确认相应分值。
十四、积分申请人填注个人信息应完整、真实、准确。因填注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造成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者积分不予确认的,由积分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积分申请申报时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的,积分申请人(经办人)应在入户名单公示后6个月内,携带身份证、材料接收凭证,到原交件窗口取回相应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积分窗口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市人力社保局市发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7日
天津积分入户分值表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包括4大类、12项指标,各个指标累计相加为最终积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
类别 | 序号 | 指标 | 指标内容及分值 | 负责部门 | 备注 |
基 本 分 | 1 | 年龄 |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20分); 36至45周岁(10分)。 | 市公安局 | |
2 | 受教育程度 | 1.本科及以上学历(40分); 2.大专学历(30分)。 | 市教委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3 | 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 | 1.具有高级职称(50分); 2.具有中级职称(40分); 3.具有初级职称(20分); 4.高级技师(50分); 5.技师(40分); 6.高级工(30分); 7.中级工(15分); 8.初级工(5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4 |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 参加社会保险按险种计分,每年最高积12分。其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4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2分)。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 |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 ||
5 | 住房 | 在天津市有本人产权住房或者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产权住房(40分)。包括: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缴纳契税取得契税完税证明;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集体土地上的住房以及在查封、异议登记、限制转让期间等限制产权的住房不能积分) | 市国土房管局 | 多套住房不累计加分。 | |
导 向 分 | 6 | 职业 (工种) | 非常紧缺职业(30分);紧缺职业(20分);一般紧缺职业(10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
7 | 落户地区 | 申请落户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县(10分);申请落户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5分)。(申请落户集体户口的不予积分) | 市公安局 | ||
附 加 分 | 8 | 纳税 | 近3年在本市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10万元及以上(20分)。 | 市地税局 | |
9 | 婚姻情况 | 已婚,且夫妻双方均在本市就业(10分)。 |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 ||
10 | 奖项和 荣誉称号 | 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40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待遇(30分);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等授予的奖项和荣誉称号(20分);拥有有效的中国发明专利(20分)。(以上奖项或荣誉称号均为参加工作以后取得) | 市人力社保局、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11 | 工作年限 | 在津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累计工作6年及以上(能提供缴纳税款或社会保险费等相关证明,10分)。 | 市人力社保局、市地税局 | ||
12 | 退役军人 | 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20分);二等功(10分);三等功(5分)。 | 市人力社保局 |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 |
负 积 分 | 13 | 守法诚信 | 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减30分;5年内有提供虚假信息申办积分入户记录的(包括虚假户籍、学历、专业、就业、住房、投资、纳税证明等),每条减30分;5年内有刑事犯罪记录的,每条减100分;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减30分。 | 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地税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等部门 | 可分项累计减分。 |
注:申报指导分值为140分,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与2015年相比,2016天津积分入户指标及分值有哪些变化
在增加的加分项中,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每年积2分;结合我市“双创”工作,对“拥有有效中国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加20分;对立功退役军人最高加20分。同时,对原不具操作性的减分项内容进行修改,增加了“持证人5年内有申办积分入户时提供虚假信息记录的,减30分”等3个减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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