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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生育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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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的生育保险有哪些新政策,关于生育保险有哪些新政策值得关注的地方。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黑龙江生育保险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黑龙江生育保险政策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三中全会的精神,黑龙江省人事厅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黑龙江省的生育保险的政策做了新的调整。据省人力资源的工作人员透露,这次调整主要是为了保障企业职工能够依合理地依法享用企业生育保险而制定。

  各地要加强宣传,向工作人员、参保单位和职工讲清降低费率等政策调整的重大意义,要在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同时,调动用人单位参保积极性,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做好人口出生形势分析和预判。各地在政策调整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沟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加强基金监测和管理

  各统筹地区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费率后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告。

  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黑龙江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黑龙江生育保险保险时间

  生育保险报销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报销。若是错过了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是没有补办申请的。

  我国生育保险时间一般为宝宝出生后18个月内,当时由于各省市大部分会针对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关条例,所以各地生育保险报销时间都有所不同,这点需要我们格外注意的。生育保险报销时间应当以当地的社保中心规定为标准,有一些是18个月,也有10个月亦或者6个月的甚至更少的。

  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是用于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专项基金,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的结余,除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债实现保值增值外,不得用于购买股票、企业债券、拆借、投资等风险性投融资活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2)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定员、定额和专项需要予以核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但提取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当年收取的生育保险费的2%,用于管理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业务经费。

  (3)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各市地劳动行政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机构每季度向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一次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接受财政、审计、工会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4)生育保险基金及其管理服务费不计征税费。

  企业职工本人对其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可以直接到企业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或者依法起诉。

  黑龙江生育保险报销范围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按计划生育和领取准生证流产的享受生育津贴并报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产假期间停发企业职工工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发给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几种情形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或非因急诊、抢救且未备案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2.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本次生育已享受异地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待遇的;

  5.参保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

  6.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7.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黑龙江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1、医院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2、医院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财税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

  4、与收据(发票)金额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或有医院印章的手工记录清单);

  5、《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或《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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