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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准生证新政策是什么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深圳准生证新政策是什么

  办理准生证有哪些步骤,办理深圳准生证的具体流程是如何。办理准生证的相关政策有哪些。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深圳准生证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深圳准生证新政策

  一、深圳市单独二胎政策内容

  将深圳市“双方或一方为深圳市户籍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增列为计划生育特殊情况审批范围。

  二、可以申请深圳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或一方为深圳市户籍;

  (2)一方为独生子女;

  (3)双方合计已生育一个子女。

  三、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四、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深圳市户籍的,向深圳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深圳市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五、办理深圳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计划生育服务证》;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单独二胎办证指南所需材料《“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此表填写一式三份,由夫妻双方填写盖章,父母婚育及收养情况一栏填写其结婚时间、生育和收养情况(婚姻变动的,请予具体说明;有子女死亡的,请提供相应证明)。户口簿申请人双方户口簿(1本),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每对夫妇从结婚那天起会领一本《计划生育服务证》,这对夫妇与计生相关的所有活动,包括生小孩、领独生子女奖、结扎上环等,全部都在这个本上登记。(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2个),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申请人双方的结婚证(2本),原件及复印件。具体流程· 1申请人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委领取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所需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 结婚证 身份证 户口簿· 2申请人到街道办事处盖章和递交所有材料

  所需材料: 计划生育服务证 结婚证 身份证 户口簿 《“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3等待公示和审核

  准生证办理流程

  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初婚、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到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办确认盖章;

  其他材料:A.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B.双方1 寸免冠照片1 张。

  小提醒:准生证男女双方均可办理,只要双方证明齐全,在哪一方办准生证都不是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办理准生证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会有差异,仅供参考!

  准备好夫妻双方各自的“婚姻状况证明”。

  拿女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户口所在地加盖计划生育章,(需要三级证明,(1)需盖村或居委会章(2)需盖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章(3)需盖县或区计生委章)

  拿该申请和男方的“婚姻状况证明”去男方档案所在地盖章。

  在男方所在的计生办领取准生证。

  男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档案所在地盖章。

  女方拿领取的准生证去户口所在地街道盖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计生办盖章。

  2017年深圳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办理对象

  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的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办理随迁入户人员;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办理户籍人员参加公务员招考;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办理材料

  (一)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或有离婚史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二)全家户口本;

  (三)女方为广东省户籍的,提供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女方为非广东省户籍的,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市外迁户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四)女方为49周岁以下的已婚人员,提供近3个月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现居住地(未居住深圳)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未育人员无需提供此项资料。

  (五)符合政策再生育的,提供再生育证明(准生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的,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部门加盖公章);

  2.原农业人口生育二胎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加盖公章);

  3.子女为收养的,提供收养证;办理收养子女随迁的,还应提供《收养子女计划生育证明》;

  4.其他情况再生育的,提供生育时女方户籍地省计划生育法规及相关材料。

  符合政策再生育但未取得再生育证明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及符合政策生育证明。

  (六)子女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

  (七)政策外生育的,提供按男女双方户籍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征收完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证窗口提交申请。

  (二)办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并与广东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信息核对无误的,办理部门应受理材料。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符或未有信息登记的,办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或到社区工作站进行信息补充或录入。办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有疑问的,应当对材料做进一步核实后再予受理。

  (三)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及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当自材料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不予办理的,办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其他事项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部门应在材料受理后即时办理。

  (五)对拒不按办理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办理部门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在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⒈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怀孕第一胎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⒉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未再生育的;

  ⒊办理随迁入户的。

  (二)办理调动、录(聘)用手续属怀孕二胎及以上或生育两个子女及以上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入户地区级人口计生部门;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手续拟生育第一胎人员、生育第一胎人员拟办理少儿医保手续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社区工作站;

  (四)办理其他事项人员中,女方为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女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女方为非深圳户籍人员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深圳户籍未婚或离异男性的,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办理部门为户籍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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