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东晚婚晚育政策
2017山东晚婚晚育政策
2017年山东晚婚晚育的政策有哪些,关于晚婚晚育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山东晚婚晚育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山东晚婚晚育政策
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未来,各地婚假、产假如何休?陪产假、护理假增加多少?何种情况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就上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多问题,记者进行了梳理。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个地区,早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消晚婚假。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过目前多数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未出炉,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例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
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
新计生法还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长产假60天”在网上征求意见。
陪产假——增加5到15天不等 广西陪产假达25天
在已出台或者正在酝酿新计生条例的地区中,男性的陪产假、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
例如,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方面,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除增加产假30天外,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山东、吉林两地也拟给予或增加男方护理假奖励。其中吉林省拟将男方的护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东省也拟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同时其修正案草案中还强调,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再生育——各地政策差异多
新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7山东婚假国家规定
根据2017年1月22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胎政策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婚假
省份 | 婚假 | 晚婚假 | 产假(天) | 陪产假(天) |
北京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天到7个月 | 15 |
天津 | 3天 | 原7天取消 | 128 | 7 |
山东 | 3天 | 原14天取消 | 158 | 7 |
上海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28 | 10 |
浙江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28 | 15 |
安徽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 | 10/20(异地) |
江西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 | 15 |
福建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80 | 15 |
广东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 | 15 |
广西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48 | 25 |
湖北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28 | 15 |
山西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 | 15 |
宁夏 | 3天 | 原15天取消 | 158 | 25 |
四川 | 3天 | 原20天取消 | 158 | 20 |
辽宁 | 10天 | 原7天取消 | 158 | 15 |
青海 | 15天 | 原15天取消 | 158 | 15 |
吉林 | 15天 | 原12天取消 | 158 | 15 |
重庆 | 15天 | 原10天取消 | 128 | 15 |
海南 | 13天 | 原10天取消 | 188 | 15 |
甘肃 | 30天 | 原30天取消 | 158 | 20/25(异地) |
云南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 | 30 |
内蒙古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 | 25 |
河北 | 18天 | 原15天取消 | 158 | 15 |
贵州 | 13天 | 原10天取消 | 158 | 15 |
湖南 | 3天 | 原12天取消 | 158 | 20 |
江苏 | 3天 | 原10天取消 | 128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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