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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山东晚婚晚育政策

时间: 嘉敏1004 分享

2017山东晚婚晚育政策

  2017年山东晚婚晚育的政策有哪些,关于晚婚晚育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山东晚婚晚育政策,希望你们喜欢!

  2017山东晚婚晚育政策

  伴随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正式落地。为与新法规定相适应,多地加快修订本地区计生条例。目前,广东、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等6省份新条例已出炉,晚婚晚育假均已取消,而产假及陪产假则做了相应延长,其中,广西的陪产假已增至25天之多。此外,北京、山东、吉林、山西等地也酝酿出了各自的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

  未来,各地婚假、产假如何休?陪产假、护理假增加多少?何种情况下可安排再生育(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就上述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诸多问题,记者进行了梳理。

  晚婚假——6省份已修法取消

  按照以往规定,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可在法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天数,各地晚婚假天数从7天到近30天不等。但新修订的计生法中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的条款。随后多地也相继取消了晚婚假。

  去年底,广东省率先通过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明确取消晚婚假。随后湖北、天津、浙江、安徽、广西这五个省份的新计生条例也相继出炉,并都明确了不再保留晚婚假。

  除了上述6个地区,早前,北京、上海两市的卫计委也均明确表态称,从今年起将取消晚婚假。目前,这两地正在酝酿新的计生条例。

  此外,吉林方面也正就《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其中“晚婚的职工,凭《结婚证》增加婚假十二天”一条被删除。山东省也拟取消原有的14天晚婚假。

  不过目前多数省份的新计生条例尚未出炉,不少地区仍在按照现行计生条例落实晚婚假,例如,黑龙江、福建、重庆等地表态称晚婚假依旧可休。

  产假——延长30到60天不等

  新计生法还取消了相关鼓励晚育的条款,但同时指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于是,各地的产假怎么休,就成了外界关注的焦点。

  目前,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已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也就是说,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天津、浙江、湖北三地的新计生条例中也已明确延长产假30日。

  在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的省份中,安徽的产假延长天数最多,达到60天,其次是广西,达到了50天。

  另外,北京早前公布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明确,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修改为女职工符合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如草案通过,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将享受到国家规定产假98天加上30天奖励假,为128天,与此前的产假天数相同。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符合法律和该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吉林方面也在就“延长产假60天”在网上征求意见。

  陪产假——增加5到15天不等 广西陪产假达25天

  在已出台或者正在酝酿新计生条例的地区中,男性的陪产假、护理假奖励也都做出了相应调整。

  例如,广东的新计生条例中明确,将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

  广西则将陪产假天数从原本的10天增加至25天,成为已出台新计生条例省份中陪产假最多的。

  安徽除了明确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外,还规定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北京方面,现行的计生条例中并没有单独明确配偶陪产假,但是此次修正案草案送审稿中也强调,除增加产假30天外,配偶也将享受陪产假15天。

  此外,山东、吉林两地也拟给予或增加男方护理假奖励。其中吉林省拟将男方的护理假由7天增加至15天。山东省也拟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同时其修正案草案中还强调,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再生育——各地政策差异多

  新计生法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指生育三孩及三孩以上情形)。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017山东婚假国家规定

  根据2017年1月22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二胎政策

  第十九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

  (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

  (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婚假

省份 婚假 晚婚假 产假(天) 陪产假(天)
北京 10天 原7天取消 128天到7个月 15
天津 3天 原7天取消 128 7
山东 3天 原14天取消 158 7
上海 10天 原7天取消 128 10
浙江 3天 原12天取消 128 15
安徽 3天 原20天取消 158 10/20(异地)
江西 3天 原15天取消 158 15
福建 15天 原15天取消 180 15
广东 3天 原10天取消 128 15
广西 3天 原12天取消 148 25
湖北 3天 原15天取消 128 15
山西 30天 原30天取消 158 15
宁夏 3天 原15天取消 158 25
四川 3天 原20天取消 158 20
辽宁 10天 原7天取消 158 15
青海 15天 原15天取消 158 15
吉林 15天 原12天取消 158 15
重庆 15天 原10天取消 128 15
海南 13天 原10天取消 188 15
甘肃 30天 原30天取消 158 20/25(异地)
云南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 30
内蒙古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 25
河北 18天 原15天取消 158 15
贵州 13天 原10天取消 158 15
湖南 3天 原12天取消 158 20
江苏 3天 原10天取消 12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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