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内容
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是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遏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的关键。那么,非法集资条例处置方案有哪些内容?下面小编整理的2017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非法集资条例处置方案
非法集资首现“双降”但依旧严峻将出台处置条例
去年全国非法集资案首次出现“双降”。4月25日,由最高法、最高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14家国家机关部门召开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下称“联席会议”)透露了上述信息。
据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6年全国新发非法集资案件5197起、涉案金额251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4.48%、0.11%。非法集资案件数和涉案金额近年来首次出现“双降”,前两年案件集中爆发、急剧攀升的势头已经有所遏制。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在会上还详细介绍了相关情况。
总体形势依然严峻
不过,非法集资形势依然复杂严峻,案件总量仍处于历史高位,大案要案频发,风险隐患大量积聚,各地存量案件化解缓慢,新发案件不断积压,化解处置压力较大。
联席会议指出,非法集资的区域性风险集中,蔓延扩散速度加快。2016年,发案数量前十位省份合计新发案件3562起、涉案金额1887亿元,分别占全国新发案件总数、总金额的69%、75%。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线上线下相互结合,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跨区域案件不断增多,并快速从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蔓延。
同时,重点行业领域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仍是非法集资重灾区,大量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等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机构违法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严重破坏正常金融市场秩序,此类案件占非法集资新增案件总数的30%以上。P2P网络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案件增速回落,随着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入,整体风险水平逐步下降,但是,经过前期野蛮增长存量风险积累较大,非法自融、设立资金池、非法挪用资金等违规经营问题突出,P2P网络借贷领域风险化解尚需时日。
会议指出,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呈现“下乡进村”趋势,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有的投资理财公司、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改头换面,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虚构高额回报理财产品吸收资金。这些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成为影响当地农村金融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重要隐患。
此外,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欺骗诱导性更强。非法集资犯罪手法不断翻新,犯罪分子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从商品营销、资源开发、种植养殖等“实体经济”向理财、众筹、期货、虚拟货币等纯粹“资本运作”转变,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消费返利、养老投资等新型犯罪层出不穷,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层级扩张快,传染性很强,防范打击难度进一步加大。
最高人民法院就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指出,通过梳理审判数据,2016年收案数量增速变缓,但仍保持高位运行。
近年来,全国法院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收案数量大幅增长,2015年和2016分别新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825件、6717件,集资诈骗案件1018件、1173件。在2014年收案数量高位运行,2015年的前述两类案件的收案数量分别同比迅猛增长127%、48.83%的基础上,2016年收案数量又同比增长39.21%、15.22%,虽然增速有所下降,但收案数量始终高位运行。
结案率有所提高,但结案压力仍较大。20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平均结案率65.76%、2016年为88.2%,2015年集资诈骗案件的平均结案率为78.49%,2016年为91.56%。因为非法集资案件往往涉案人员多,集资参与人众多,涉案资产处理难度大,法律适用问题多,审理周期长,审判难度大,案件专业性强,而且上述数据表明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收案数量连年增长,审判力量并未达到同步增长,因此结案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压力。
全面风险排查 推动出台条例
会议指出了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工作。
下一步将全面推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精神。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管,积极稳妥做好案件风险处置工作,持续加大监测预警力度,深入做好常态化宣传教育工作,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其中,在积极稳妥做好案件风险处置工作方面,具体而言:一是于5月至7月组织各省(区、市)政府开展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对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等投融资中介机构,网络借贷平台、第三方支付、众筹平台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私募股权投资、电子商务、租赁、房地产、地方交易场所等行业企业及关联企业,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重点领域、主体,开展一次全面风险排查,有效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
二是继续推动重大案件处置工作,督促指导主办地政府继续履行好主体责任,协调督促各地进一步发挥好配合作用,妥善做好案件审判、资产处置、资金清退等各项工作,稳妥有序化解风险,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三是指导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实施重点案件和重大风险台账式管理,成立专责小组,制定处置方案和应急预案,明确时间进度表、责任人、责任单位,稳妥推进重大风险、重大案件处置进程。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抓重点业态、重点机构,聚焦工作重心,矩阵式排列重点工作任务。
而持续加大监测预警力度方面,将督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推广完善大数据监测、社会化网格管理监测等机制,进一步开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推动相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大对本行业领域监测预警,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强化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监测分析。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着力解决跨区域风险监测防范,做好全国性重大风险的分析研判和预警提示。
此外,将全力推动出台《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出台《条例》是强化行政处置、推动关口前移、遏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的关键。将全力配合国务院法制办积极开展论证调研,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快出台,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非法集资的主要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非法集资的诱骗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暴利引诱,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欺骗群众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2、编造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芦荟、火龙果、冬虫夏草,养殖蚂蚁、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3、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不法分子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为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4、装点门面,用合法的外衣或名人效应骗取群众的信任。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而无实际经营或投资项目。这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等加大宣传,骗取群众信任。
5、利用网络,通过虚拟空间实施犯罪、逃避打击。不法分子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或设在异地,发展人头一般用代号或网名。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诱骗群众上当。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在潜逃前还发布所谓通告,要下线人员记住自己的业绩,承诺日后重新返利,借此来稳住受骗群众。
6、利用精神、人身强制或亲情诱骗,不断扩大受害群体。许多非法集资参与者都是在亲戚、朋友的低风险、高回报劝说下参与的。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以高额利息诱惑,非法获取资金。有些已经加入的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有的连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都不放过,造成亲情反目,导致人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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