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法规和法律有什么区别
法规和规章.最广义法律和法的概念一致,泛指有约束力的规范.法规则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法规和法律的区别,供你参考。
法律和法规有什么区别
答案: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法规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和法规的区别,主要在于制定机关的不同,一个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再次,其效力层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过法规的效力。
法律法规必须是由有立法权的机关颁布,如全国人大、国务院、省人大。
至于国务院各部委以及省政府、有规章制定权的较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所谓条例,只能算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的范畴。
法律是人大颁布的效力最高 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效力其次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效力再次 在下面是地方法规(地方人大颁布)
地方规章(地方政府颁布)
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的区别
法律严格意义上讲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 法规一般是指有国务院出台的其法律位阶低于法律的法律条文等;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门立法的法律文件, 地方规章指省级政府等立法的文件;
条例一般位单行条例,为自治地方颁布的法律文件,当然国务院的法规均以条例贯名。 具体你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条例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所有的关于法的规章条例等等;狭义的仅仅特指中国当代法的形式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的一种法. 法规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法规是 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 由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修改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仅作为地方司法依据的法;自治法规是 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
规章 一般称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关于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暂行条例 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的在一定时期或条件下适用的法律法规,当期限或条件满足时自然废除的法律.
法律的参照与适用有什么区别
类推适用是指法律没有对该问题的具体规定,但根据法律原则和原理可以适用其他类似规定。类推适用不能无限类推,他也用范围限制,私法上可以类推,公法尤其是刑法禁止类推。
参照适用是指被参照的规范性文件对主体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主体可以参照也可以不参照。譬如规章对法院就没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法院可以参照规章审理案件也可以不参照。
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分析其基本含义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所规定的
内容在行政审判中是必须运用的,地方法规在其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必须适用,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其民族自治的地方是必须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法律规定比较抽象以及法律规范存在漏洞是具有直接可适用性。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规章制定机关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不是必须适用和执行的,是有条件的适用,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拒绝适用。法官不仅要准确理解和掌握行政审判法律适用基本原则,而且要在行政审判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坚持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
行政审判依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行政审判活动的准则和评价尺度,是法院适用各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目前,我国学者比较普遍认为,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评价的活动。按照此种理解,行政审判依据仅指行政实体法规范和行政程序法规范,而不包括行政诉讼法规范。因为评价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只能是行政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它无法包容行政诉讼法规范。这是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狭义层面的理解;广义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应包括两类规范:一类是保证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活动顺利进行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是诉讼类法律规范;另一类是解决案件实体问题,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法律规范的适用,主要有行政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
然而,不管是从狭义上还是广义上理解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在我国当下的实证法背景下,各种行政审判依据的效力及其冲突变得异常复杂,而且矛盾重重,让从事审判实践的法官和从事行政法学研究的学者都无法完全自圆其说。而把行政审判依据问题复杂化和矛盾化的根源便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其把所有的行政审判依据划分为三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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