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养老金上调政策有哪些
2017重庆养老金上调政策有哪些
对于重庆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人员,这个时候退休养老待遇的多少与退休时上年度的社平工资有着一定的关系。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重庆养老金上调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重庆养老金上调政策
据县社保局消息,在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以前,如果选择的是按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人员,办理退休时可以先办退休,等社平工资公布以后,再按新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补缴的差额部分被银行代扣成功以后,才能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重新计算养老待遇。
今年重庆市社保局改变了以往的操作方式,要求在社平工资公布以前,选择按社平工资的60%缴费的人员,如果申请办理退休,按前年的社平工资的70%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就能办理退休并且在社平工资公布以后直接进行待遇复算。
如果办理退休的人员不愿按前年度社平工资的70%的标准缴费,也可以等上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以后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再办理退休,其待遇自达龄次月起补发。
如何计算养老待遇?以2016年为例,在2015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以前,今年1-6月申请办理退休的人员养老金是按2014年度社平工资测算的。
现在2015年的社平工资公布了,为62091元(5175元/月)。
因此,社保局对今年1-6月退休的人员待遇进行了复算,并且会在本月补发1-6月的养老待遇差额。
并从2016年7月起,申请办理退休的人员都是按2015年度的社平工资计算待遇,就不需要再补发差额了。
重庆市以房养老打造高端养老社区
近日,保监会发出《关于延长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并扩大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
这意味着,重庆开始正式试点保险版“以房养老”。
据了解,目前只有幸福人寿一家保险公司开展了该业务,公司在售的“幸福房来宝”A款,是市面上唯一一款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
幸福人寿重庆分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老年人参与保险版“以房养老”后,继续拥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处分权。
也就是说,不但可以继续使用,还可以出租。
2016重庆市外务工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一位家住万州的读者致电本报,咨询如何为在外务工的父母购买社保。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按照相关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从去年1月1日起,可自愿申请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凭身份证、户口本、劳动关系证明(失业人员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籍关系所在地(户籍关系不在本市的到本人劳动关系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孕期更换工作需在30日内办理生育险关系转移手续
“我是一名怀孕6个月的职工,准备换工作,担心生育险衔接不上。”近日,有读者致电本报,咨询生育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问题。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参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就业,应在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0日内,到原参保地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月内接续参保缴费的,其原单位的生育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超过3个月的,其原实际缴费年限不再累计计算,并按新参保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持《生育服务证》或《再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及一寸近期免冠相片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并由本人就近选定1家协议服务机构。
其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一、各种对象参保条件及提供资料
(一)参保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统一申报办理)
1.参保条件: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职工未年满50周岁(干部岗位的女性未年满55周岁)的参保单位职工。
说明:从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办理补缴手续,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2.提供资料:
(1)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漏投补缴)》或《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缴费基数维护)》;
(2)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或《职工档案》等能证明其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保单位和职工漏投补缴
1.参保条件:因用人单位漏报参保人员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漏投补缴。
2.提供资料:
(1)提供补缴时段《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维护申报表》。
(3)劳动监察、审计稽核、行政复查、劳动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原因,应按照渝劳社办发〔2005〕158号规定办理补缴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根据有关部门确定的补缴时间办理补缴手续。
(三)用人单位失业职工
1.参保条件:
具有我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失业职工可补缴(符合条件之一):
(1)曾在我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作、参保的失业职工,可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次月起以个人身份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未参保企业(乡镇企业除外)的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已破产、解体、关闭的参保企业漏投保失业职工,自愿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补缴其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说明:失业职工补缴不得早于1993年3月;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失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本人《职工档案》
(4)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招工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等有关资料
(5)企业性质及未参保证明、参保人工资花名册(条件2)
(6)企业破产、解体、关闭的有关证明材料(条件3)
(7)对原始资料遗失的,本人申请说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证明属实,可申请补缴。
工龄认定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条件1和条件3)
(四)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本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可补缴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说明:补缴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006年10月1日前已经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06年10月1日之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以单位形式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和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指定时段装订成册的《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的可参照下列凭证:缴纳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材料。
(五)有缴费年限的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本区户口,有实际缴费记录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或其他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记录的资料
(六)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我区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如退伍军人、知青等)。
说明:从其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完的次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如:知青户口迁移有关手续,退役军人档案或退伍证等);
(七)劳动合同制工人
1.参保条件:临时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期间,被本企业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
说明: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原始单位用工档案(招工文件、转正定级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八)个体工商户雇主
1.参保条件: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区或具有我区户口在市外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配偶。
说明:可从最早从事个体经营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补缴时段内最早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如是配偶参保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有权机关的夫妻关系证明
(九)个体工商户雇工
1.参保条件:具有我市户口,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个体工商户雇工。
说明:可从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补缴,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
对首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女性雇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早于1996年1月。
2.提供资料:
(1)雇主和雇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雇工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雇主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开业登记表、换照登记表等档案资料复印件(由工商局、所签字盖章)
(5)与雇主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有关资料
(十)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
1.参保条件:具有我区户籍,首次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因自动离职,被用人单位除名、开除或被判刑等各种原因离开本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
说明: 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缴费年限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补缴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符合国家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养老保险费。
原用人单位为城镇企业的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仅限于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自动离职或被除名的人员。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招工手续(含安置、派遣、介绍)、转正定级手续、解除劳动关系资料,若期间有调动则还需调动资料
(4)自动离职、除名、开除或判刑等相关资料
(十一)灵活就业人员
1.参保条件:首次参保时年满16周岁,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具有我区户口或市外户籍但在我区居住的人员。
说明:可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2.提供资料:
(1)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参保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主页和本人页);
(3)暂住证(市外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
缴费基数以申报参保缴费时执行的重庆市社平工资的一定比例进行补缴。
单位职工按其个人月工资确定缴费指数,核算其缴费金额。
个人参保可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1993年3月—2006年12月:60%—100% 5个档次
2007年1月—12月: 70%—100% 4个档次
2008年1月—12月: 80%—100% 3个档次
2009年1月至今: 60%—100% 5个档次
三、养老待遇领取
同时具备:
1、男年满60周岁。
从事工人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从事管理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女性个人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0周岁;1996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满55周岁。
2、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其以上。
如有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可申请提前退休;符合病退休的人员申请病退休。
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独生子女父母,按退休时养老待遇为基础,从批准退休之月或申报独生子女待遇当月起增发3%养老待遇。
同时,领取待遇人员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待遇、之后的养老待遇调整政策和死亡丧葬待遇。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社保局在职业务科申报办理参保,退休管理科申报办理退休
2.初审退休资料后,社保局报人社局审批(个人不得传递档案)
3.社保局按人社局审批意见办理退休
重庆养老保险规定
一、哪些人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1、因自动离职、被开除、被判刑而离开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2、我市城镇各类企业职工本人因被开除、被判刑,或者1993年2月28日及其以前因自动离职、被除名而离开城镇企业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3、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开除军籍人员。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按什么标准?
1、1993年2月28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并按月计算补缴额度,只计算缴费年限,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不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1993年3月1日及其以后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其补缴标准为: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办法补缴养老保险费。按此规定完清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为其建立并记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可否只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1993年3月及其以后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及其以上,才能申请补缴1993年3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判刑人员可以在服刑期间按《处理意见》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判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能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刑满释放后,符合《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可以按《处理意见》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
五、养老金如何计算?
符合本处理意见规定条件的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基本养老金分段计发:
1、1993年2月28日及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计算基本养老金。
2、1993年3月1日以后的缴费年限按退休当时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六、参保人员发生跨统筹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出国(出境)定居、或者在未领取养老待遇前死亡等情况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
一次性补缴的1993年3月及其以后年度的费用,按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补缴的1993年3月以前年度的费用,本金退还参保人。
七、参保人领取养老待遇后死亡的,其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的费用又如何处理?
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处理。
八、补缴费时间对领取养老待遇有何影响?
1、在2013年1月及其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申请参保缴费,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符合领取养老待遇的,从2013年2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2、对2013年2月至我市2012年度社平工资公布之月,办理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申报并完清缴费的,从其领取待遇之月起计发增加的养老待遇。
3、2014年1月及其以后完清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养老待遇。
九、参加“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征地农转非”养老保险和“退地农转城”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按《处理意见》规定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新增养老待遇如何计算?
以上三类人员,不得补缴1993年3月及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完清1993年3月以前的一次性补缴费用后,由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规定,缴费每满1年(计算到月)按18元的标准,从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十、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是否享受养老金调整政策?
按《处理意见》规定一次性补缴费用的年限,享受完清一次性补缴费用以后年度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十一、在哪里办理相关的补缴手续?
已参保的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申报,未参保的向户籍地社会保险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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