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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两项保险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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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农村两项保险新政策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7农村两项保险新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农村两项保险新政策如下

  1、置换城保

  选择置换城保的参保人员需已参加城保且未办理城保退休手续。按单份保险(投保金额500元)计算,投保年份在1994年及以前的,置换14个月;投保年份在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的,置换13个月;投保年份在2000年及以后的,置换12个月。

  2、一次性兑现

  选择一次性兑现的参保人员按不同投保年份领取对应的补偿金。按单份保险(投保金额500元)计算,投保年份在1994年及以前的,可领取1200元;投保年份在1995年至1999年(含1999年)的,可领取1050元;投保年份在2000年及以后的,可领取900元。

  对已按月领取“两项保险”待遇的人员,在自愿返回已领取的待遇后,可按同等条件选择一次性兑现。

  3、转让保险权益

  参保人员可通过签订相关转让协议,将“两项保险”权益出让给亲友。受让人仅限于未办理城保退休手续的吴江户籍人员,且最多接受三份保险,用于即时置换城保。

  办理地点:

  各镇(区)劳动保障所

  所需材料: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保险证(如保险证遗失,需持身份证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遗失证明,或持身份证到区社保中心B区居保科开具“新婚夫妇养老保险”遗失证明)。

  转让保险权益的,还需提供受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

  参保人员携带所需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所办理两项保险置换城保业务或一次性兑现业务。

  如参保人员将保险权益转让他人,须双方持身份证原件一同到当地劳动所签订转让协议。转让成功后,受让人直接办理置换城保手续。

  附:2016年农保新政策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试点地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试点地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和资金由各地自行确定和安排。

  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可申请老年生活补助

  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不再纳入参保缴费范围,可以向政府申请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

  具有本市正式户籍、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也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本市城乡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年满六十周岁不满七十周岁的,每人每月70元;年满七十周岁不满八十周岁的,每人每月80元;年满八十周岁的,每人每月90元。符合条件的60岁以上市民,可以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行政村或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老年人生活补助费申领手续。

  职工养老险居民养老险可衔接不可同时参保

  目前,市民就业越来越灵活。不少市民有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经历,对于能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存在疑虑。对此,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述两项养老保险可以相互衔接,但不可以同时参保。

  曾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中断就业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可以同时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就业后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应停止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既参加过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两项保险之间可以相互衔接。符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时,两项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相互折算,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但对于按15年一次性缴费或补足缴费的,缴费年限不能相互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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