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2017郑州住房限购政策
2016-2017郑州住房限购政策
郑州市政府近日接连出台调控房地产市场政策。继10月2日起实施限购政策后,3日又出台限贷政策。以下是小编为您整理的2016-2017郑州住房限购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6-2017郑州住房限购政策如下
郑州市房管局《通知》指出,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合理引导住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的规定,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自2016年10月2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航空港区、郑东新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无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二、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已拥有的住房,包括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或不动产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特指新建商品房)或网签合同确认(特指存量住房)但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的住房。
三、购房人在限购期间因继承、房改购房、拆迁安置、法院判决等非市场交易行为取得住房的,不在限购范围。
四、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五、限购期间,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结(离)婚证,如实申报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填写《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通过查询系统查验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并由企业在《申请表》中签署承诺。对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将购房居民家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结(离)婚证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与《申请表》一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不动产登记时提交。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网签住房合同。
七、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加强资料审核,在办理住房买卖合同信息确认、不动产登记时,要对《申请表》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并通过查询公安和民政部门系统,对购房人户籍家庭、婚姻状况进行核查。凡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
八、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但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约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并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对违反本细则规定,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或信息的,提出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属于屡犯的,房管部门将暂停其网上签约资格,并将其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因上述行为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其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住房限购期间居民家庭购房需提交的资料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结(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4、驻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提供军(警)身份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结(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限购政策注意事项
一、关于共有产权住房
非居民家庭成员之间拥有共有产权的住房,可由共有人自行协商并经过公证,将该住房套数确定在其中一个家庭名下,其他共有人在购房时提交公证材料,作为购房资格核查依据。
二、家庭和户籍的认定
1、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
2、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本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驻郑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本市户籍人员在外地服兵役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三、新购住房交易时间认定
尚未完成不动产登记,但在住房限购政策实施前已签约的新建商品住房买卖联机备案合同、已确认的存量住房买卖网签合同,仍按原规定正常办理。
四、责任认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细则规定,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的,给购房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机构)承担。因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