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策法规有哪些
考生守则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须自觉遵守以下规则:
一、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及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身体安全。
二、考前必须在规定时间熟悉考场。因进错考场、坐错座位而耽误正常考试者,责任自负。正式开考后仍未在规定座位考试的,按违纪处理。涉嫌代考者,查实后按作弊处理。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透明笔袋等文具。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等物品。
四、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身体健康监测和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严禁携带手机、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涂改液、修正带、助听器、文具盒和其他非考试用品进入考场。
五、凭《准考证》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查。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规定时间内、规定位置处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填写错误责任自负;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题卡为无效卡;故意错填涉嫌违规的,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必须核对所贴条形码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试卷类型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立即报告监考要求更正。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必须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语文、数学、综合科目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15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九、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准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对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不得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
十一、交卷之前务必看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丢失的,责任自负。涉嫌违规的,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和考场。如因健康原因必须入厕者,应在开考前主动出示县级以上(含)医院证明。入厕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同性别监考员陪同,不得离开陪同监考员视线范围。
十三、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四、考试场所实施视频监控,对于监考发现或视频监控回放查出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摘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017高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