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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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湛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参保缴费标准
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二、参保缴费时间
参保缴费时间:2016年10月1日-12月31日。
三、参保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
四、参保手续办理
委托银行代缴费的居民首次参保,持户口簿和银行存折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已委托银行代缴费参保家庭如有人员、银行账号、手机号码等变更的,须在参保缴费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变更手续。参保家庭没有在参保缴费时间内办理变更手续的,则仍按原确认的参保资料继续缴费参保,如因银行余额不足造成未能缴费参保,将不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在参保缴费时间结束前,要在其参保缴费的银行存折上存入足够金额,确保参保缴费成功。
从2017年起,五县(市)开展银行托收缴费,2018年全部实行银行托收缴费。目前暂未具备委托银行托收缴费的,居民仍可通过现金缴费参保,由村(居)委会集中按户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开具缴费收据。
五、待遇水平
(一)普通门诊待遇
1.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向参保居民社会保障卡划入20元,主要用于村(居)级卫生站门诊消费,方便参保居民在基层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刷卡消费,即时结算,用完为止。社会保障卡内结余资金可结转次年门诊使用。
2.参保人在参保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起付线20元,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限额300元。
(二)特殊门诊待遇
患有高血压病(Ⅱ期);冠心病;慢性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类风湿关节炎;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中风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燥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白内障(门诊手术);动物咬伤(接种狂犬疫苗);肺结核;帕金森氏综合症;甲状腺机能亢进(放射性治疗);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术)等23个病种的参保居民,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病种手续,在门诊治疗按规定给予报销医疗费用。
以下6种门诊特定病种不设起付线,按同级别医院支付比例报销: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和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
(三)住院医保待遇
按医院的类别确定待遇,具体如下:
五保户、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住院,在此基础上住院报销增加10%。70岁以上老人住院报销增加5%。
(四)大病保险待遇
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居民还可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具体待遇如下表所示:
(五)儿童重大疾病保障
将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纳入城乡儿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治疗上述重大疾病的限定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补助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