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2017年青岛生育保险有什么政策
2017年青岛的生育保险有什么最新的政策法规?青岛生育保险政策需要关心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青岛生育保险政策”的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青岛生育三胞胎国家补助政策及补助
1青岛地区生育报销流程
一、女职工怀孕后,持户口簿到街道办事处所在计生部门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二、怀孕三个月时,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青岛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到妇幼保健医院,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同时报销157元检查费。
三、4-10个月时,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中、晚期妊娠检查的定点医院,生产前在该定点医院持《孕产妇保健手册》报销社保范围内375元检查费用。
四、分娩时选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后,医院与社保直接结算生育费用,根据并发症的不同,报销费用不同,中晚期报销500元,剖腹产报销3800 。
五、产后,到户口所在公安局给小孩落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六、生育津贴是出院后,每月的1-10日办理,地点是各区劳动保险办:
市南区劳动保险办(福州南路9号2楼) (每月1——15号办理)(8号办理机关事业统发,9号办理生育津贴)
市北区劳动保险办(延吉路38号劳动力市场4楼
四方区劳动保险办(庆安路21号,四方实验小区内)
李沧区劳动保险办(兴华路30号)
ps:自己在银行投保,是不享受生育保险的,只有单位缴费才可享受
2生育费用报销流程:
产检的费用
在产检的时候一定把产检的票据留好,有生育保险的貌似不能使用社保卡的
如果没有生育保险,有医疗保险的,应该可以直接刷医保卡
等到生完之后(说是生完12个月之内报)把你在产检时候积攒的单子给单位
注意一点:产检时候的单子,一定要把有分项目的那个单子留着,比如你一张单子交了300元,其中什么项目多少元,是全自付,无自付还是部分自付。报销的时候要这个明细单。
同时要交给单位的是:出生证,结婚证,身份证,准生证,蓝本,社保卡,诊断证明(就是住院出院的时候医生给你开的一张证明,写着顺0R剖,孕周,产假建议等等,可能每个医院写的不一样,但都差不多)
单位人事去社保给你拿两张单子,你要填写,一张是关于产检报销的,一张是生育津贴的,具体填写方法问单位人事就可以了。
一般这两项的费用都是打到单位的账户里,然后单位再给你。
生育津贴,是按照你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来付的,一般如果你休产假的时候单位给你发工资了,津贴就不给你了,也有不发工资最后给津贴的。
产检报销:一般你拿到多少钱,就报销多少钱
住院费用
在住院的时候把蓝本和社保卡都给医院,医院会自己上报社保中心,等到你出院结算的时候,你只要付你自己付的那部分就可以了,报销部分已经给扣除了。
3关于生育报销的相关手续
生育保险保险的范围
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住院生产的产生的费用,这个费用是住院的时候直接给报销的。还有,产前检查和产后42天的检查也是可以报销的,只要把产前检查的XX和底单还有挂号费单据留好,交到公司人事部门。他们会统一去给你报销的~~~ (一般最高标准是1400)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婚姻法等法律法规;
2、初次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从办理之月起连续不间断参保缴费满12个月生育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不间断满12个月(不含补缴)后生育的;
3、在生育、流产施行前应持有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的生育指标。以上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员(人事代理制和年薪制人员、城镇户籍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生育费用可以报销。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生育保险通常规定是缴费满一年,且当前仍在缴费中,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但是,生育保险属于典型的地方政策,各地规定各不一,青岛这边是满12个月
2、生育保险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参保职工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2、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3、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育保险是按照你今年上生育保险的基数来核算的,不知道你几月份生宝宝,因为每年4月份调整基数,你的基数是多少,然后按照基数乘以你休产假的天数(国家规定产假的天数)就是你可以拿到的钱。至于产前检查,最高封顶1400元。
2017年山东产假新规定
二孩放开了,产假天数真要增吗?4月11日,答案终于来了: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共158天。
产假增到158天
3月30日,山东省人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文件,就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予以答复。根据文件精神,青岛研究出台的《通知》就青岛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等待遇的具体办法加以明确。
《通知》指出,目前,国家规定的产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在此基础上,省计生条例明确规定增加产假60天。即:2016年起,女职工依法生育享受98天+60天,共计15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山东省实施新条例后,非晚育人员的产假明显增加。
按照省人大有关解释,青岛同时明确,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
目前,《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个人不负担医疗费。
职工妊娠期检查、患妊娠期并发症、产后产褥病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负担。
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发生的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实行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
过渡期内这样做
《通知》还明确,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同时明确,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待青岛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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