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保目录查询
河北省医保目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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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医保目录查询
河北执行新医保药品目录
省人社厅近日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6年版)》(简称《药品目录》),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开始执行新医保药品目录。
《药品目录》对《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进行了整合,形成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可以设置两个月的过渡期,原药品目录(2010年版)和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2016年版)在过渡期结束后停止使用。
《药品目录》适用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药品费用、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政策依据及标准。
《药品目录》分西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3部分。其中,西药部分和中成药部分采用准入法,规定基金准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区分甲、乙类,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中药饮片部分采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西药、中成药和目录外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具体给付标准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统筹地区对于甲类药品,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不得再另行设定个人自付比例;对于乙类药品,可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先设定一定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给付。乙类药品中指定按甲类支付的药品,属国家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按甲类药品执行。
对于未列入《药品目录》,但由目录内西药品种(不分甲、乙类)组成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如果其中标价格不高于其所组成药品中标价格之和的,可视同乙类药品按规定予以支付。此类复合药目录由省人社厅审核确定。
对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由定点医疗机构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在征求咨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其支付比例按乙类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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