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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知识资料整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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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可以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食品安全法知识资料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食品安全法知识资料【1-10】

  一、新《食品安全法》的修改力度很大,主要有哪些亮点?相对于现行《食品安全法》来说,有哪些比较出彩的地方?

  答:这部新食品安全法可以说是亮点纷呈,注重解决老百姓非常关注的一些热点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有十个方面的亮点:

  第一个亮点,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通过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等方式,使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全程可追溯。

  第二个亮点,加强特定标识监管——保健食品的标签应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第三个亮点,强化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关联主体的义务和责任——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的资质审查、检查、报告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抽样检验义务和报告义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义务。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受处罚。

  第四个亮点,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纳入特殊食品,严格监管。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第五个亮点,为赔偿设置最低限额——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第六个亮点,全面加大处罚力度——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处罚起点由过去的2000元提升到5万元,较严重的违法行为起点为10万元。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受到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七个亮点,提供场所要受罚——明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而为其提供场所或其他条件的,要受到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个亮点,重拳整治虚假广告——发布食品虚假广告要受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个亮点,剧毒、高毒农药有禁区——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第十个亮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二、一些业内人士把它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主要严在哪些方面呢?

  答:新《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这是许多人对比新旧食品安全法,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法规作出的一个判断。应该说,它充分体现了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第一,“最严谨的标准”是食品安全的前提。新《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科学依据,对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强化政府科学监管,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发挥着十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最严格的监管”是食品安全监管新常态。新《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有了这些“最严格”的监管规定,再通过重责、严管,便建起了食品安全的“天罗地网”。

  第三,“最严厉的处罚”是食品安全监管重要手段。新《食品安全法》加重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行政法律责任。违法必罚,罚者必痛。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执法部门首先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判断,如果属于刑事犯罪,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进行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方面,新《食品安全法》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了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相关人员作出了终身禁业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在罚款方面,将一些违法行为最高可以处罚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提高到30倍。这些规定,都为监管部门实施“最严厉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严厉打击食品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最严肃的问责”是食品安全监管可靠保证。任何一部法律的实施,关键是执行力;而执行力的关键是执行法律的人,“管”住人的关键就是要严肃问责。有责必究,追责必严。把严格食品安全执法与地方政府、行政机关领导“官帽”挂钩,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违法行为的“利器”。最严肃的问责,既要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给予最严厉的惩处,更要对监管者履职不到位或滥用职权行为给予最严厉的追究,严肃查处失职渎职责任。新《食品安全法》增设了问责制度——监管部门负责人约谈制。其中,被约谈的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整改。

  三、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对群众的日常生活主要有哪些重要影响呢?

  答:《食品安全法》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一部重要法律,必然对群众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第一,新《食品安全法》可以让群众更明白地消费。新《食品安全法》强化转基因食品的标示规定,专门强调了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对于婴幼儿配方食品也规定了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同时,着力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要求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鼓励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等等。这对于群众的知情权给予了极大的保障。

  第二,消费者因为食品安全造成损害,其权益会得到极大的保护。比如新食品安全法规定,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要求赔偿。又比如,新食品安全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消费者除对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第三,群众举报维权渠道更加畅通。新食品安全法增加规定有奖举报制度,明确对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政府和监管部门要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所在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内部举报人要给予特别保护。

  第四,最重要的是新食品安全法让老百姓饮食安全更加放心。新食品安全法禁止剧毒高毒农药用于果蔬茶叶,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防病治疗功能,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全程质量控制,网购食品明确纳入监管范围,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必须按规定标示,等等。这些规定的实施,为贯彻重典治乱,严惩重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确保食品安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也让老百姓饮食更加放心。

  四、在我国境内从事哪些与食品相关的活动时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答:(1)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6)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五、应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情形有哪些?

  答:(1)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

  (2)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供科学依据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3)为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品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

  (4)发现新的可能危害食品安全因素的;

  (5)需要判断某一因素是否构成食品安全隐患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其他情形。

  六、国家对哪些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答:(1)保健食品

  (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3)婴幼儿配方食品

  七、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答: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八、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哪些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答:(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九、食品生产企业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制定并实施哪些控制要求?

  答:(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十、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的内容有哪些?

  答: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食品安全法知识资料【11-20】

  十一、哪些主体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

  答:(1)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2)柜台出租者

  (3)展销会举办者

  十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采取的措施有?

  答: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十三、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有那些要求?

  答: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的事项销售食品。

  十四、经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怎么处理?

  答: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制定、修订。

  十五、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的具体体现?

  答:(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2)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3)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

  十六、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

  答: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七、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十八、食品安全的含义是什么?

  答: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十九、什么是食品添加剂?

  答: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包括营养强化剂。

  二十、什么是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

  答: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具、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食品安全法知识资料【21-31】

  二十一、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5)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6)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7)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8)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二十二、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哪些?

  答:(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3)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4)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5)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6)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7)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8)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9)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0)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11)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12)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13)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十三、国家对食品召回制度有哪些规定?

  答:(1)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2)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由于食品经营者的原因造成其经营的食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召回。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但是,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需要对召回的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毁的,应当提前报告时间、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可以实施现场监督。

  (5)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二十四、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哪些事项?

  答:(1)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2)成分或者配料表;

  (3)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保质期;

  (5)产品标准代号;

  (6)贮存条件;

  (7)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8)生产许可证编号;

  (9)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二十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哪些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答:(1)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3)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4)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二十六、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答:(1)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2)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二十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哪些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答:(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3)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4)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二十八、食品生产者采购相关产品时的注意事项?

  答:(1)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2)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二十九、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受到哪些处罚?

  答:(1)违反本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3)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主办者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2)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十一、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会受到哪些处罚?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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