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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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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持企业安全发展、健康发展、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以下是由学习啦小编整理关于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提供给大家参考和了解,希望大家喜欢!

  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安全生产是指通过人-机-环境三者的和谐运作,使社会生产活动中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的状态。安全生产工作,则是为了达到安全生产目标,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的系统性管理的活动,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4个部分构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指后者。

  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因此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势在必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制定《安全生产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1.它是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需要。

  2.它是依法规范安全生产的需要。

  3.它是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4.它是建立健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

  以《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安全生产立法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阿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激发全社会对公民生命权的珍视和保护,提高全民族的安全法律意识,规范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强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建设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安全生产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没有安全生产基本法律的历史。《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不仅对有关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行政法规普遍适用,同时也对其作出了重要的、必要的补充完善,从而形成了母法与子法、普通法与特别法、专门法与相关法的有机结合的中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重视和保护人的生命权,是制定《安全生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五)《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

  (六)《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提供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七)《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安全法律意识

  《安全生产法》赋予公民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还在于促使他们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产法律行为作斗争,使关心、支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成为每个公民的自觉行动。

  (八)《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其主要原因之一,突出表现在:

  一是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还没有成为所有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觉行动,没有从安全生产是法定的义务和责任的高度引起足够的认识和重视。

  二是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尚未建立健全依法监管的长效机制。

  五是缺乏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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