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的内容
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对我们人人有益。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的内容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工作事关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事关社会发展、和谐与稳定。全区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到重要工作日程、列入重点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安全监管工作同时部署、同步推进、统筹考核。要建立并落实各级监管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管机构、装备和人才队伍建设,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市、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畴,逐级抓好考核与责任落实。
二、健全机构,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最近,中编办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安监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三)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五)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六)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
安监总局:(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四)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五)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六)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要根据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72号)的精神,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尽快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明确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科(室),配齐配强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加强与同级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等沟通协作,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本地区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重大问题,形成密切联系、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共同配合的工作局面。
工作场所企业的安全与健康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安监部门要指导、督促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设置或指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专业管理人员,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落实职业安全健康责任制。严格实施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建立并实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检查制度。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安排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估。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队伍建设,夯实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基础。
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工作的开展
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监督管理工作
(一)全面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这是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7号)的要求,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决定,从今年底到明年上半年,在全区范围内对冶金、有色、矿山、化工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制药等行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对作业场所存在可能使劳动者接触到粉尘、化学性毒物、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导致职业病的各种有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情况。对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2011年8月底以前完成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摸清全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掌握职业危害的行业和地区的分布情况,建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档案,为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二)继续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等专项行动。要深入开展以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生产企业为重点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的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改善工作场所作业环境。要加大对职业危害严重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和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各项措施,对生产工艺落后、危害隐患难以消除、不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企业,要报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三)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履行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责,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加大对冶金、有色、矿山、建材、机械、电子、轻工、纺织、化工、制药等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安全健康设施、防护用品配备使用,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告知及职业危害申报,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危害 “三同时”、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培训等。对查出问题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依法实施经济处罚。要严肃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相关违法行为,建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制。
(四)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要以《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职业危害专业知识为重点,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人员、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督促指导企业抓好各类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培训,普及职业安全健康知识,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