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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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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论文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论文,供大家参阅。

  关于安全生产论文(一)

  论文摘要 安全评价是现代化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应用现代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用于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是否存在危险、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及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对策措施,预防事故发生,降低事故率,减少损失的有效办法。如何提高安全生产评价体系是更好的预防生产事故的发生,更好的监控生产中的危险源。

  论文关键词 现代化管理 安全评价 评价体系

  安全评价是现代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在安全管理的现代化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安全评价在预测、廉价系统危险性是,认为危险性不超过可接受的危险水平时,系统是安全的,这种“可接受的危险水平”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公认,即系统的危险性应达到社会允许的危险水平。“社会允许危险标准”取决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技术状况。安全评价不仅需要技术理论做支撑,又需要有实际操作经验做指导,理论与实际经验的结合,才会使安全评价体系有实际意义。在我国,安全评价工作已经进入了初步成熟的阶段,形成了覆盖生产经营活动各阶段,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包括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现状评价在内的安全评价体系。安全评价体系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找到事故的引发原因和预防措施,对可能引发事故的基本因素采取有效管理和控制,争取防患于未然。

  一、我国的安全评价体系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快速发展,随着大量的科学技术引进,安全系统工程也引入我国,许多大中型国企开始采用这一安全系统工程,同时行业安全管理部门也认识到安全评价体系的重要性。1987年原机械电子部首先提出了在机械行业内开展机械工厂安全评价,并于1988年1月1日颁布了第一个部颁安全评价标准《机械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1997年进行了修订,颁布了修订版。该标准的颁布执行,标志着我国机械工业安全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1年国家“八五”科技攻关课题中,将安全评价方法研究列为重点攻关项目。原劳动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等单位完成的“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技术研究”,将重大危险源评价分为固有危险性评价和现实危险性评价。易燃、易爆、有毒重大危险源识别、评价方法,填补了我国跨行业重大危险源评价方法的空白。把预测,预防,事故伤害评估进行量化评价,使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得到了初步发展。

  从2000年以来,国家逐步规定了企业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任,对高危行业的企业提出了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要求,并提出高危行业的准入标准,于此同时,安全评价机构开始出现,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资质认证,专业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安全评价体系逐渐发展并建立起总的框架。

  中国安全评价体系现状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评价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正逐步完善。安全评价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从无到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到相关的具体安全生产条例的施行,都标志着安全评价体系在法律层面上正逐步完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还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安全评价技术规范性指导文件,如《安全评价通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等。

  2.新的安全评价方法,逐步得到应用。在我国很多科研单位、大型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评价方法做出研究,并对很多行业的安全评价方法进行了优化。在高危行业如:危险化学品生产、非煤矿山、煤矿等行业,做出了安全评价技术规范性指导,有《安全预评价导则》、《安全验收评价导则》、《煤矿安全评价导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导则》等,目前这些安全评价规则已被广泛应用。

  3.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技术人员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国家的重视,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从业技术人员数量快速增长,据调查,截止2010年底,获得国家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为710家,其相关的参加全国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在2万人以上,经过国家和地方组织的,培训人员在5万人以上,安全评价从业人员的队伍已形成规模,安全评价涉猎的行业已包括非煤矿山、煤矿、建筑、采油、冶金、危险化学品等等各个行业,并且这些行业里不少具有高水平的从业人员已参与到安全评价工作中,使得安全评价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

  4.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资源与经济发展地区差距很大,发展不平衡,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在很多地区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忽视劳动者生命和健康。安全评价存在的问题大致有三方面:一是企业生产一线的从业人员安全技术差异大,他们并不是安全评估人员,为了从业去考资格证,很多是为了应付考试,而专业的安全评价从业人员又缺乏企业生产条件的安全评价现场经验,用理论去指导实际,难以落实,导致理论和实际生产经验脱节,安全评价不能得到较好的应用;二是没有专门的、系统的安全评价法律或法规对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三是由于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安全评价标准的滞后,需要新材料、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在国家制定的安全评价标准中并没有规定,这就使很多企业存在着监管的空白。

  二、完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从预防事故这一根本目的出发,预先或超前对系统在计划、设计、施工、验收、投产和运行等各阶段的安全性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估,防止和减少在安全上的欠缺和加强安全的投入。安全评价从预防事故的观点出发,对系统可能产生的损失和伤害进行预测和评价,采取有效的手段以实现系统安全的总目标。因此,完善安全评价是十分必要的,完善评价过程是提高了安全管理水平,化被动为主动;从事后处理到事前预防的有效手段。完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完善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完善安全评价标准是需要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完善,不管如何,最后要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才具有效力。而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其中监管主体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及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比例未具体说明,安全评价适用的尺度不明确,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不明确,整改的操作流程没有明确的说明。所以应尽快做好安全生产法的配套和细化的立法工作,我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首先,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评价法规和条例,使之形成规章制度;其次,要研究制定高危行业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提高企业市场准入的标准,凡是未达到准入标准的企业均不可以从事该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违反者要加大处罚力度;最后,根据司法经验和实际操作效果进行总结,对事故频发的行业进行分析,改进其评价标准,加大监管力度。

  (二)强化安全监管部门规范安全评价行为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执行的主体。目前,各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不规范,人员配置不合理,安全监察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不均衡,使我们现在的监察工作不到位。要抓紧完善全国安全生产的监管体系,必须确立安全生产执法主体的地位,日常经费纳入财政专项资金,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权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评价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减少或者不遗留安全隐患,做好预防,把安全事故降到最低。对评价中介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努力提高安全评价机构业务水平。针对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加强了对评价报告的审查备案工作,及时指导,使评价报告具有指导性。

  (三)完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

  安全评价机构是安全评价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安全生产评价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国家的部分安全生产管理职能由中介组织来完成,国家对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中介组织进行认证,得到认证的安全生产评价机构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评价和监督,政府对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我们要加快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发展,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认证、咨询和服务体系。加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考核管理力度,完善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监督审查程序和技术规范,对已经取得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机构的运作行为规范程度、评价报告水平、服务质量、过程控制制度合理性和运行状况等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定期向社会发布对安全评价机构的检查和考核结果,并建立、完善资质退出机制。

  在安全生产评价机构的基础上,还可以衍生出安全生产托管机构,以深圳市为例,对没有聘用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非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实行自愿安全托管服务;对安全监管部门认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及高危行业强制实行安全托管服务;此外,对当年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也要进行安全托管服务。安全托管服务,可以弥补企业自身的专业安全技术部门的缺陷,使企业达到行业安全评价标准,降低事故的发生。

  (四)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着手完善安全评价体系

  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对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是十分必要的,我们不仅要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培养也是非常重要的。从事高危行业的一线员工要通过与本工种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及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技能操作考核,取得上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评价的全过程应当有企业的安全技术干部、企业领导参加,带领全体员工,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在生产岗位上组织自查,并形成制度,提高员工的安全素养。

  关于安全生产论文(二)

  摘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仍然存在着法制观念淡薄、立法不完善、行政执法机构力量不充足等问题,必须采取修改和完善现行《安全生产法》,加快制定、修订配套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持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加快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等措施,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关键词: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亟待加强

  《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煤矿瓦斯居高不下、小煤矿事故多发、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执法不力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最终实现本质安全。从法治的角度看,必须进一步加强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一、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第一、法制观念有待加强。虽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与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有的监管人员没有真正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安的重要性和深刻内涵,不熟悉、不懂得法律手段和法制在政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和市场监管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遇到问题不是依法办事,而是凭“感觉”和经验办事。第二、安全生产立法有待完善。虽然安全生产立法的数量不少,但还没有健全上位法与下位法、国家法与地方法、专门法与相关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相互衔接配套、统一和谐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一是《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尚无配套法规作出具体法律规定,如安全监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等。二是有些现行立法的制定时间久远,情况变化,亟待修订,如《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三是有些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需要衔接。四是有些地方立法滞后,需要推动。少数地方立法滞后的省区虽然经济总量不大,但是高危行业比较集中,安全问题比较突出,应当加快立法进程。五是有些立法质量不高,需要完善。有的立法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程序不明确、条文表述不规范的问题,应当修改补充。第三、行政执法机构力量有待充实。现有的行政执法力量与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很不适应,编制少、任务重、责任和压力大。第四、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成立较晚,由于一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及经验欠缺,在短时间内难以胜任繁重复杂的监管执法工作,以至有的地方安全监管监察不到位,行政执法力度衰减,甚至出现行政不作为或者滥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引发了一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第五、安全生产法制宣传教育有待深入。近年来法制宣传教育拓展到一定的广度和深度,但是对《安全生产法》等许多重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学习远未到位,仍有走过场和不深不透的现象,存在着死角和盲区,没有做到家喻户晓、耳熟能详。因此。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二、对策及任务

  当前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应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第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颁布后,在安全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安全生产和监管实践的不断发展,其中的一些不足逐步暴露出来,需要对其作适当修改,主要有:一是明确界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的权限划分;二是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第二、加快制定、修订配套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现阶段应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要从我国国情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以控制重大、特大事故为重点,抓住薄弱环节,加快其配套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制体系。第三、持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提升法律素质。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应当重点抓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生产经营企业。在监管监察工作中提出的许多法律问题,不是没有法律规定,而是没有学懂弄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监管监察工作的依据和手段,必须融会贯通,运用自如。每一部法律法规的出台和规定都有其特定的背景、所要解决的问题和丰富的法律内涵,不同法律法规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内在联系。学习法律法规不可纸上谈兵,不可叶公好龙,不可浅尝辄止,不可断章取义。第四、加快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一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建设,使其有位、有权、有责,具有独立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和能力;二要依法组建专门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充实和加强一线监管执法力量;使监管执法的范围延伸到城乡各地。三要依法治内,清除监管监察队伍内部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的现象,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 第五、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健全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和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机制,严厉打击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一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解决目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促使监管监察机构勇于执法、严于执法和善于执法。二要依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建立必要的协调沟通机制,相互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大力量加强监管的薄弱环节,用重典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混乱现象。三要结合专项整治,在重特大事故的查处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形成联动机制,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打击事故瞒报、谎报,大张旗鼓、理直气壮地依法查处无视法律、藐视政府、以身试法和公然抗法的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者和重大、特大事故责任者以及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维护法律尊严、政府权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权益,树立令行禁止、秉公执法的形象。

  总之,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要紧紧围绕国家局党组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进一步转变观念,狠抓落实,以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为契机,尽快完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推动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再上新台阶。

  关于安全生产论文(三)

  论文关键词 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论文摘要 介绍了农机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以期为农机的安全生产提供指导。

  随着农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机被广泛地应用于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在现代农业中起着主导性作用。因此,农机在数量上逐年上升,机型种类日益增多,作业范围日趋广泛;但农机事故也在不断上升。充分发挥农机的作用,最大程度地提高农机综合能效,及时消除农机事故隐患,降低农机事故率,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是农机安全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1农机安全生产管理隐患

  1.1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

  主要有拖拉机(手扶、小四轮及大中型拖拉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农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对这部分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安全管理。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声大、易疲劳、运输安全系数低,其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较其他车辆更易发生事故。为此,在国家制定的交通、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中,均对拖拉机载人做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交通不便,一些群众为了一时方便,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而重特大农机事故中,大多数都与拖拉机载人有关,这样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另外,超载运输也是造成农机交通事故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超载易导致方向失控、制动失灵、在爬坡时车辆易向后滑,极易发生事故。

  1.2农田作业(包括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机

  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机率较低,但前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十几倍),且作业有一定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如我县每年有近百起农机农田事故。因此,对出事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2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2.1培养一支驾驶操作技术过硬、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农机化作业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作出应有贡献。

  2.2要大力宣传,全民动员,营造人人共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

  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识宣传,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为此,《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活动有关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从上述规定可知,《条例》既要求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也要求每个公民遵守。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于作业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农机安全作业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2.3督促机主按时参加农机年检,并进行定期检查与保养,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可能存在事故隐患的零部件及时进行更换,保证农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要求驾驶操作人员养成作业前检查农机技术状况,特别是对影响作业安全的零部件检查的良好习惯,从而在农机本身的技术状况方面保证作业安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4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机违章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

  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具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甚至非法从事客运,从中牟利。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另外,农机安全管理部门还应在农忙季节,集中精力对农机农田作业进行监管,全方位保证农机安全生产。

  2.5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依照《条例》规定,本着以责论处的原则,处理农机事故

  从事交通运输的车辆之间,车辆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比较易认定。但对于拖拉机违章载人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事故处理机关一般都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其实,这样划分事故责任是不客观的,更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一些违章搭乘拖拉机者的行为。《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货运汽车挂车、拖拉机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和罐车不准载人”。根据这一规定,利用拖拉机载人的驾驶员和搭乘拖拉机的人员其行为都是违反《条例》的。概括起来,拖拉机载人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情况:一是驾驶员主动要求行人搭乘;二是行人主动要求驾驶员同意搭乘;三是行人强行搭乘。因此,事故处理机关在处理拖拉机违章载人事故时,应根据《条例》规定,根据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参照上述3种不同情况来划分驾驶员与搭乘者的责任。这样对驾驶员和违章搭乘者都能起到一定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对农田作业农机事故的处理,应按照《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以责论处,以便教育广大农民朋友人人都要遵守安全规定,及时消除各种农机事故隐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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