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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产假休假相关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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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 ,一个敏感的字眼,曾几何时,多少官兵 望假兴叹 。那你知道部队产假休假是如何规定的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部队产假休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部队产假规定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部队休假相关规定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落实现役军官休假、探亲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依照本规定享受休假、探亲待遇。

  第三条军官休假、探亲按照服从军队工作需要与兼顾个人愿望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

  第四条军官一年内只享受休假或者探亲中的一项。

  第五条军官休假或者探亲的假期不得跨年度累计。

  军官休假、探亲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不得另行规定其他各类假期。

  第七条国家发布动员会令后,所有休假、探亲的军官应当自动结束假期,立即返回部队。

  第二章休假

  第八条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从第二年起安排休假。

  第九条在常规动力舰艇上工作的从事飞行工作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第十条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一)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二)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三)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四)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第十一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第十二条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第十三条军官一般就地休假。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到外地休假。

  军官及配偶均在西藏地区工作的,每年可以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到西藏以外地区休假。

  第十四条军队院校的军官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寒假、暑假期间安排。

  第三章探亲

  第十五条未婚军官(离异、丧偶军官)与父母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父母一次,假期30天。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军队院校毕业或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军官,符合探亲条件的,从第二年起安排探亲。

  第十六条未婚军官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每年探望父母的假期40天。

  第十七条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探亲假期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的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八条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

  第十九条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第四章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首长应当把落实军官休假、探亲制度作为关心部属、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每年按照规定安排所属军官休假、探亲。

  第二十一条各级政治机关管理军官休假、探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部队工作安排和军官实际情况,制定军官休假、探亲计划;

  (二)办理军官休假、探亲的审批呈报工作;

  (三)检查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军官休假、探亲按照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一)担任领导职务的营职以上军官和团级以下单位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团级单位的首长批准;

  (二)担任领导职务的团级以上军官,副职军官由本级正职首长批准,正职军官由上一级正职首长批准;正大军区职军官由中央军委批准;

  (三)师级以上单位的的非领导职务军官,由其直接首长批准。

  第二十三条军官每年的休假、探亲假期通常应当一次性安排,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不得超过两次,累计天数不得超过规定的假期。

  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发布动员令和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级战备等任务外,各单位一般不得召回正在休假或者探亲的军官。

  第二十五条军官在休假、探亲期间因工作原因被召回,剩余假期在7天以上的,应当在当年安排补休。

  第二十六条军官因工作原因当年未能安排休假、探亲或者在休假、探亲期间被召回未能安排补休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年底的基本工资标准,给予相当未休天数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军官休假、探亲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向上级报告第二十八条军官休假、探亲乘坐交通工具、中转住宿的标准及相关费用报销,按照总后勤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军队文职干部休假、探亲,按照规定执行。

  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探亲,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进驻特别行政区工作的军官休假、探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军队派驻国外、境外工作的人员和留学生休假、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军官、文职干部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享受的晚婚假、晚育假、产假、护理假、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警官和文职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9日中央军委批准、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军队干部休假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以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部队休假相关规定

  一、婚假

  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假有:

  1、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享有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结婚的,课享受15天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

  3、晚婚的军队人员,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即最多可享有22天的婚假。

  二、产假

  女职工、女军人生育时可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符合晚育规定的,按各地不同规定增加产假。

  男方为军队人员,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异地居住、享受探亲假的,在女方分娩当年给予护理假15天。

  三、休假

  (一)军官的休假

  1、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军官,每年休假2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0年以上的军官,每年休假30天。

  2、军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年休假4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地区工作的;

  (3)在边防一线连队工作的;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有核辐射危险环境下工作的。

  3、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4、军官疗养一般应当在休假期间安排。当年疗养过的军官,疗养时间从假期中扣除。

  (二)士官的休假

  休假只限高级士官享受。

  1、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2、士官探亲假的时间不含路途往返时间,异地休假时间含路途往返时间。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四、探亲假

  (一)军官的探亲假

  1、已婚军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探望父母,假期20天。军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探望配偶一次,假期40天。军官与父母、配偶均不在一地生活,在一年内同是符合探望父母及配偶条件的,假期45天。

  2、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服现役不满20年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60天;服现役满20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参加工作满20以上的每年休假70天;服现役满25年以上或者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25以上的,每年休假8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军官,每年假期再增加10天。

  3、军官当年内符合探亲条件,探亲假期短于休假假期的,按照休假假期执行。军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往返时间。

  4、军官的休假和探亲假只能择一适用,且不得跨年度累及,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

  (二)士官的探亲假

  1、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2、已婚士官与配偶、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其父母或父母一方与配偶居住在一地的,只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与配偶、父母均不在一地生活,一年内同时符合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条件的,假期45天。

  3、未婚士官利用探望父母假期结婚的,按照已婚士官探望配偶的假期执行,当年不再另外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

  4、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5、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1)部队驻地不在西藏地区以及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含本数,下同)地区,但本人常年在上述地区流动执勤的;

  (2)在青海海拔3000米以下(不含本数)地区工作的;

  (3)在新疆、甘肃、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云南、广西陆地边防线;

  (4)战斗部队中常年在核潜艇上工作、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检工作和在有核辐射危险的试验训练基地工作的。

  6、在西藏地区和其他海拔3000米以上地区以及西沙、南沙群岛部队工作的士官,在原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20天。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的士官,在原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30天。

  7、士官一年内只享受探亲假或者休假中的一项,当年未享受的不得跨年度累计。因特殊情况,经团(旅)级以上单位首长批准,士官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段安排。

  8、士官探亲、休假假期不含国家法定节日的放假时间。士官探亲假期不含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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