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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员工是不能被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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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裁员的条件: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该条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能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
  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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