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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于铁饭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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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想续聘又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许校长说,他们学校虽然是事业单位编制,但对聘用的代课老师已纳入劳动合同管理,李老师就是其中的一位。
2010年底,李老师被学校聘为代课老师,经过一段时间试用,学校觉得李老师工作能力很强,他的课也深受学生们喜欢,就与李老师签订了为期一年(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这期间,李老师不断钻研业务,虚心向其他老师请教,又深受学生喜欢,因而在学校取得了非常好的口碑。到了2011年底,学校与李老师又续签了为期两年(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现在学校与李老师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再签劳动合同就属于第三次了,李老师提出与学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既想继续聘用李老师,但又不想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想出两招儿:第一,在与李老师签订的第二次劳动合同中,注明合同期续订5年; 第二,如果第一招儿不行,那就与李老师协商,把第二次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时间变更为六年,按法律规定这样就算变更劳动合同,可避免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
既然想与李老师续聘,那为什么又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许校长告诉记者,学校目前生源比较多,有的年级甚至十几个班, 所以学校聘用了很多像李老师一样的老师。如果过几年招生减少,学校用不了那么多老师,对于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老师们,学校不能辞退, 到时就得养起来,这无疑会成为学校的负担。
专家: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可解除或变更
学校的做法是否合法呢,北京市丰台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严严如是说: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谓“连续两次订立”,是指连续两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双方签订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书的情况。
本案中,该校分别于2011年1月、2012年1月两次与李老师签订劳动合同,已经构成“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学校想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从法律上讲是不可能。
对于许校长提出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承担更大风险的顾虑,徐律师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把双刃剑,在更好的保护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用人单位更便利管理员工的权利。
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只要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用人单位一样可以解除或者变更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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