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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值班期间外出买饭受伤是否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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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公司聘用吴某看护工地,工作任务是白天干些杂活,晚上在工地上看护建材。一天晚上,吴某晚间值班时,到街上购买晚餐回来途中被车撞了一下,导致右腿骨折,期间花费了近两万元的医疗费。由于经济压力较大,吴某遂咨询,像他这种情形可否申请认定工伤?   
点评   
法律人士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吴某受伤的地点虽然不在工地,但其是到街上购买晚餐食品,系进行与正常工作有关的生活行为,从保护职工权益的原则出发,应视为其在工作场所受到事故伤害。所以,他此次受伤可以依法认定为工伤。   
知识拓展:   
职工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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