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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申诉请求“四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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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定主管
并不是所有的请求劳动仲裁都是受理的。比如住房公积金纠纷,劳动仲裁并不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目前北京这里的劳动仲裁也是不受理的。那么,一个申诉人在确定仲裁请求时,就应当知道这些情况。不过,就社会保险争议纠纷而言,如果你在仲裁时没有提出来,直接去法院诉讼的话,法院也是不受理的。律师建议:对于某些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直接受理(仲裁手受理,比如档案返还的案件)的请求,可以在仲裁时坚持申诉,然后仲裁完了之后,再去法院诉讼。对于某些仲裁不受理,法院肯定也不受理的案件(比如社会保险案件,目前北京大多数法院并不受理),干脆就别想渠道,别提这种请求了。当然,这种选择有时候比较费劲。不过在目前仲裁机关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不衔接、不统一的这个法治大环境下,为了充分维权,不得已而为之的办法。
2、确定管辖
很多员工由于不了解劳动仲裁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发生争议时,对于管辖的仲裁机关或者法院,心存疑惑,犹豫不定,很多时候会丧失仲裁的有效时机。目前,北京市仲裁机关的做法为,如果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管辖地的话,则由管辖地的仲裁机关管辖。但是北京市各级法院对于这种做法并不认同,他们认为,劳动争议的管辖,以方便员工仲裁为第一原则,因此,他们基于这一原则,认定劳动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属于一种选择性的条款,没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员工可以遵守,也完全可以不遵守。这就在实际上形成了一种局面,即这类案件,仲裁机关可能不受理,但是法院肯定受理,两者间出现了矛盾。但是无论如何,作为这一类争议纠纷的员工,在发生类似纠纷时,即可以大胆地从仲裁机关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去法院进行诉讼即可。不用担心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也不必在意劳动合同中的类似条款。另外,为了作一种系统性的提示,对于其它情形的管辖,我们作以下提示:(1)内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关为企业注册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注意,这里是企业注册地,而非企业实际经营地,因为在实际中,两者的地方往往是不同的。(2)外资企业的仲裁受理机关,作为员工,就直接去市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可。当然,这里还有一个是区批准成立的,还是市批准成立的,但是这一点对于员工来说,往往难以查对,因此,一旦与外资企业发生争议后,就直接去市仲裁立案吧,让单位来提出反证吧。
3、 确定申诉请求的统一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并不是申诉请求提得越多越好。保证申诉请求的充分性只是一个方面,同时对于相互之间相互矛盾、不能兼容的请求,还是选择其一为好。当然在选择的时候,要考虑到相关请求的风险、成本、收益、相关的证据构成等等多方面,然后再进行选择。此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衡量的过程,可能非专业律师无法做成。
4、 确定申诉请求的完整性
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可能会享有很多法定的权利。例如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劳动争议,劳动者可能会提出的申诉请求为:常规申诉请求: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可以尝试的申诉请求:支付一倍的赔偿金(仲裁与法院肯定不会支持的,但是尝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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