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
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是不能招聘童工的,企业如果招聘了童工一旦被发现是会受到严惩的,一般用工年龄是在十八岁以上才行,如果存在特殊情况也可以是十六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法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1、中国的法定工作年龄最低是16岁;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并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民法典》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对未成年人“心”的关怀应该加强。孩子摔伤了、骨折了是看得见的,父母老师心疼,但这是短痛;孩子学坏了,关系的则是一个家庭、一个民族的未来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经过修改确实提高了不少,但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研究。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定位明不明,就体现在这部法硬不硬上。如果法律责任一章中对于处罚规定得很明晰、很严厉,那么这部法的定位就明确了;加重处罚力度,明确执法主体,那么这部法就硬起来了。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无非是身、心两部分。现在,这部法偏重保护“身”,保护“心”的方面有些乏力。我认为,当前我国青少年最大的问题不是“身”的保护,孩子遭受伤亡的情况有,但是就一亿两千万学生来说,这种情况很少很少,更多的是“心”的问题。我这里有一组数字,教育部搞了个调查,校长和老师认为,学生急需加强的首先是吃苦耐劳,有72%的校长和教师把这个放在第一位;第二位是诚实守信,有71%的老师和校长把它排在第二位;往下排才是学习能力。这说明,在第一线的老师和校长很清楚地知道目前孩子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雇佣童工的,发现者可以通过打电话、写举报信或者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
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所谓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
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后,经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用工单位或者个人一次性发给4000元到6000元残疾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一次性发给16000元补助费;童工死亡的,发给童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400元丧葬补助费和16000元到20000元的一次性经济赔偿费。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使用童工并造成童工工伤死亡的单位或者个人,每死亡一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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