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未来五年对教师工资的规划
国务院未来五年对教师工资的规划
教师工资改革一直是在职教师以及参加教师招聘考试考生关注的焦点,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务院对未来五年教师工资的相关规划。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
未来五年教师工资规划
为深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部署和要求,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明显缩小城乡师资水平差距,让每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特制定乡村教师(包括全国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下同)支持计划。
一、重要意义
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薄弱环节和短板在乡村,在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边远贫困地区。发展乡村教育,帮助乡村孩子学习成才,阻止贫困现象代际传递,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发展乡村教育,教师是关键,必须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在稳定和扩大规模、提高待遇水平、加强培养培训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政策举措,乡村教师队伍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乡村教育质量得到了显著提高,广大乡村教师为中国乡村教育发展作出了历史性的贡献。
但受城乡发展不平衡、交通地理条件不便、学校办学条件欠账多等因素影响,当前乡村教师队伍仍面临职业吸引力不强、补充渠道不畅、优质资源配置不足、结构不尽合理、整体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制约了乡村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对于解决当前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稳定乡村教师队伍,带动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水平提高,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师德为先,以德化人。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规模适当,结构合理。合理规划乡村教师队伍规模,集中人财物资源,制定实施优惠倾斜政策,加大工作支持力度,加强乡村地区优质教师资源配置,有效解决乡村教师短缺问题,优化乡村教师队伍结构。
——提升质量,提高待遇。立足国情,聚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关键领域、最紧迫任务,打出组合拳,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标本兼治,加强培养补充,提升专业素质,提高地位待遇,不断改善乡村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
——改革机制,激发活力。坚持问题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拓宽乡村教师来源,鼓励有志青年投身乡村教育事业,畅通高校毕业生、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的通道,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以及充满活力的乡村教师使用机制。通过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带动建立相关制度,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局面。到2020年,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师资保障。
三、主要举措
(一)全面提高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
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乡村教师头脑,进一步建立健全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素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关心教育乡村教师,适度加大发展党员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落实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二)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立统筹规划、统一选拔的乡村教师补充机制,为乡村学校持续输送大批优秀高校毕业生。扩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支持中西部老少边穷岛等贫困地区补充乡村教师,适时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和师范院校根据当地乡村教育实际需求加强本土化培养,采取多种方式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并到乡村学校任教一定期限,按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中央财政比照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给予适当支持。
(三)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
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依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实行差别化的补助标准,中央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各地要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快实施边远艰苦地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
(四)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
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城市标准统一核定,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县级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统筹分配各校教职工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通过调剂编制、加强人员配备等方式进一步向人口稀少的教学点、村小学倾斜,重点解决教师全覆盖问题,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临聘人员,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占用或变相占用乡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五)职称(职务)评聘向乡村学校倾斜。
各地要研究完善乡村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条件和程序办法,实现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总体平衡,切实向乡村教师倾斜。乡村教师评聘职称(职务)时不作外语成绩(外语教师除外)、发表论文的刚性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城市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有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
(六)推动城镇优秀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
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为组织城市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提供制度保障。各地要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县域内重点推动县城学校教师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教师到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乡村优秀教师相对稳定。
(七)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
到2020年前,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要把乡村教师培训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经费投入,确保乡村教师培训时间和质量。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和支持全员培训,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责任。整合高等学校、县级教师发展中心和中小学校优质资源,建立乡村教师校长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将师德教育作为乡村教师培训的首要内容,推动师德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贯穿培训全过程。
全面提升乡村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积极利用远程教学、数字化课程等信息技术手段,破解乡村优质教学资源不足的难题,同时建立支持学校、教师使用相关设备的激励机制并提供必要的保障经费。加强乡村学校音体美等师资紧缺学科教师和民族地区双语教师培训。按照乡村教师的实际需求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顶岗置换、网络研修、送教下乡、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2015年起,“国培计划”集中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教师校长培训。鼓励乡村教师在职学习深造,提高学历层次。
(八)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
国家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以上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省(区、市)、县(市、区、旗)要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20年以上、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乡村学校长期从教的教师予以表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在评选表彰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等方面要向乡村教师倾斜。广泛宣传乡村教师坚守岗位、默默奉献的崇高精神,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四、组织实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实施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细化任务分工,分解责任,推进各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计划落到实处。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履职,切实承担责任。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对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方面改革创新、积极推进、成绩突出的基层教育部门,有关部门要加强总结、及时推广经验做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二)加强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通过相关政策和资金渠道,重点支持中西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把资金和投入用在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最薄弱、最迫切需要的领域,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经费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省、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实施办法,把准支持重点,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计划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请各省(区、市)于2015年底前,将本省(区、市)的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教师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
(一)各校要按教育部制定的编制标准的暂行规定,核定编制,定编定员。并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教育部对教学人员、科研人员和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系列有关规定、职责范围、人员结构比例、人数限额,提出具体要求。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整,明确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教学人员中凡按照一九六○年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和一九八二年教育部《关于当前贯彻执行〈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在一九八三年九月一日以前已经确定有教师职务并且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一律按其职务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三)高等学校正副院(校)长的最低职务工资标准,要根据学校规模大小、专业设置数量和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点的情况确定,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中央部属高等院校,由主管部门审批。一般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五级职务工资标准;少数院(校)正副院(校)长可执行正副院(校)长六级职务工资标准。研究生院正副院长、教务长、总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根据干部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级待遇,可以执行副院(校)长或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高等学校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执行院(校)长、副院(校)长的职务工资标准;系级或相当系的单位专职党总支书记,执行处长或副处长的职务工资标准。
(五)教师兼任相当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职务工资按所担任两种职务工资高的一种确定。
(六)教职员调到“老、少、山、边、穷”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做教育工作的,待遇从优。
(七)高等学校派往国外学习人员中的国家正式职工,凡属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在册的,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新定工资发放期限,按国家对出国学习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八)建立学校基金的高等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定其收入分成的比例和各项基金的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的只能是一少部分,多发的奖金按规定缴纳超限额奖金税。
(九)高等学校附属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随同教育部门办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一起进行,执行同一的工资标准,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其中由四类工资区提高到五类工资区增加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发给。其它附属事业单位均和高等学校校本部工资制度改革同时进行,增加的工资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可以依照本方案,在不高于本方案职务工资标准的原则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含部属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务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参考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中央部门所属高等专科学校,应执行当地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
(十一)高等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等专业学校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情况和特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
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的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现结合中小学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1、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适用范围
(一)普通中学(包括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中学、工读学校。以下简称中学)。
(二)小学(包括盲聋哑小学,弱智儿童学校。以下简称小学)。
(三)幼儿园。
2、教职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一)职务名称
1、教学人员。中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小学按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四级分列。
幼儿园教师职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中小学教师职务系列俟国务院批准后,经过试点逐步实行,并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
2、行政人员。中小学按正副校长、正副教导主任、正副总务主任、职员的职务分列。
幼儿园行政人员职务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个部分组成。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
1、中小学教师和幼儿园教师的职务工资标准,暂按《改革方案》中附表六、七的“中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小学教师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执行,并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办法套改新工资标准。俟教师确定新的职务后,再按规定排列各个职务的工资标准下达执行。
2、行政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改革方案》附表九《县(市)、区(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标准表》和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制定。
教师兼任行政领导工作的,可以按教师的职务确定职务工资。
3、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职务名称系列的职务名称、工资标准执行。
4、基础工资、工龄津贴、教龄津贴和奖励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执行。
保育员和工勤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和有关规定。
2、实施工资改革方案的补充规定
(一)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厅(局)要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提出中小学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制定各类人员的职责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结合各校的实际情况,分别下达不同的编制、教学人员的结构比例和人数限额。各校要根据这些要求,核定编制,定编定员,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务,制定岗位责任制,建立考核制度。
(二)中小学教师按新职务的规定,确定职务后,领取相应的职务工资。在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以前确定职务(或业务等级)的,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发给。但一九八五年增加工资的限额,应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的班主任津贴、特级教师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
(四)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到“老、少、山、边、究”地区和调入上述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待遇从优。
(五)工读学校的教师等现行的补贴,按原规定继续发给。盲聋哑学校的教师(包括校长、教导主任等),可按原规定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的百分之十五的补贴费。弱智儿童学校的教师也可按此规定执行。如不从事工读、盲聋哑和弱智儿童教育工作,从第二个月起停发补贴费。
(六)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其见习期、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以及见习期满后应确定的职务和职务工资,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其中新参加工作的中专、高中毕业生,分配任中学教师的,见习期满后,先按基础工资加职务工资之和58元的标准定级,经考核合格正式评定教师职务后,进入最低一级工资64元的标准。
幼儿园保育员转正定级时,按卫生部规定的护理员的转正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七)中小学教师工资改革增加的工资额,不包括教龄津贴在20元以内的,一九八五年一次发给,超过部分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再增加上去。教龄津贴从一九八五年一月起发给。
(八)民办教师的待遇问题,应根据国发(1984)174号《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的原则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九)厂、矿企业办的中小学教职工的工资改革,随同本企业职工工资改革同步进行。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中小学的特点,制定教职工工资改革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征求教育工会的意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送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一)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改革工作,事关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和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学校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秉公办事,严肃认真,实事求是。
对营私舞弊或打击压制教师以及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
教师教龄津贴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1、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2、教龄津贴标准
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3、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
教龄计算办法:
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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