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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沈阳采暖费收费标准

时间: 文桦657 分享

2017沈阳采暖费收费标准

  采暖收费实行谁供暖谁收费,谁受益谁缴费的原则,由供暖单位直接向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所在单位收取;无工作单位的,向个人收取。今天学习啦小编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沈阳的采暖费收费标准,具体内容如下,希望能对打击有所帮助!

  沈阳暖气费标准

  格每平方米拟降2元

  根据近期发布的关于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的第2号公告等内容,市物价部门在供热成本的监审结论基础上,提出了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初步方案是将居民供热价格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收费,听证会计划于10月22日召开。

  2015-2016年沈阳居民供热价格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交费,差额2.7元/平方米由政府给予补贴。

  交费延迟不耽误如期供热

  沈阳市供热办表示,请广大市民放心,这次调价不会影响困难群体的补贴政策。今年采暖费收费工作虽有所延后,或出现正常供暖和收费并行的状况,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公司将会本着为市民服务、让市民满意的态度,组织和做好收费工作的同时,做好供热冷、热运行等工作,确保11月1日全市100%开栓供暖,让广大百姓温暖过冬。

  采暖收费高峰或延至11月左右

  根据近期发布的关于调整供热价格听证会的第2号公告等内容,市物价部门在供热成本的监审结论基础上,提出了供热价格调整方案,初步方案是将居民供热价格由28元/平方米调整为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收费,听证会计划于10月22日召开。

  根据此次拟调整采暖费价格时间流程推算,今年采暖收费的高峰期将相应后延,可能会在11月左右。10月10日,市供热办组织召开供热企业座谈会,针对解决目前因供热价格未最终确定,导致部分热用户对缴纳采暖费持观望态度的情况进行了座谈。为更好地方便用户交费,不影响企业收费,避免因交费用户扎堆出现排长队的情况,沈阳市供热办建议市民从今天起就到所属供热公司交费。

  采暖费在听证会后将多退少补

  听证会还没开,采暖费交多或交少怎么办?对此,沈阳市供热办表示,对近期缴纳采暖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可按照即将共议的供热调价听证方案中暂定的居民供热价格26元/平方米的价格收取,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3.30元/平方米的价格收取。待物价部门最终价格确定之后,连同已经交费的用户,如果最终价格低于26元/平方米和23.30元/平方米,供热单位进行退费,若高于26元/平方米和23.30元/平方米,则由用户补齐费用。用户也可与供热公司商定,将多交的采暖费转到下一年,需要更换发票的用户,可到供热单位更换发票。

  办理停供应在本月15日之前

  同时,为方便工作,采取以下措施:1.对此次拟调价方案中不涉及的公建部分采暖费按现行价格执行;2.办理停供的用户应于10月15日之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手续;3.对未交费用户关栓时间,也应考虑价格调整的因素相应后延到12月10日左右;4.职工所在单位应延长采暖费报销的时间;5.供热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采暖费收取的服务质量,采取增加收费服务窗口和人员,单独设立更换发票服务窗口,延长每日的收费时间,避免出现排长队情况。已开通手机交费的供热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热用户利用智能方式交费。

  交费延迟不耽误如期供热

  沈阳市供热办表示,请广大市民放心,这次调价不会影响困难群体的补贴政策。今年采暖费收费工作虽有所延后,或出现正常供暖和收费并行的状况,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和供热公司将会本着为市民服务、让市民满意的态度,组织和做好收费工作的同时,做好供热冷、热运行等工作,确保11月1日全市100%开栓供暖,让广大百姓温暖过冬。

  沈阳采暖费收费标准相关信息

  昨天(7月1日),沈阳城市公用集团举行网络平台收费试点运行的启动仪式。这意味着广大采暖用户今后将有更快捷的缴费渠道。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的网络收费平台是沈阳市供热行业便民缴费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网络缴纳采暖费就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用户通过互联网络、互联网络个人移动终端(手机、笔记本和平板电脑等)缴纳采暖费。利用网络缴费,可以大大节省用户的时间,解决以往用户缴费渠道单一、缴费时间集中、排队拥挤费时等问题。

  按照市领导提出的建设“智慧化城市和文明社区”的工作要求,市供热办组织搭建了沈阳市供热便民缴费服务平台,广大居民可尝试采用互联网移动终端设备(手机APP、支付宝APP)等进行缴费。目前,该平台适用软件已研发完毕,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银联)的网络连接已完成,正在与沈阳市大型供热企业进行网络连接,近期将有更多的供热企业逐步加入这一平台。届时,参与该平台的供热企业的采暖用户可以登录该平台官网或通过扫描微信二维码进行采暖缴费(用户可到社区、换热站和收费大厅扫描二维码)。今年第四季度前,该平台除网络缴费以外,还将扩展到用户和供热企业可以通过网络进行供热投诉及处理、供热设施报修及处理、供热宣传及信息发布等多项功能。为更加方便用户还增加了缴纳除采暖费以外的水、电、煤气等费用功能。

  沈阳城市公用集团是沈阳市最大的供热企业集团,其供热面积占全市总面积约25%。公用集团(惠天、惠涌、圣达公司)的用户现已可通过网上缴费平台、互联网移动端设备(惠天微信平台、微信扫码支付、惠天热电官网、沈阳市便民缴费平台银联在线)、银行柜台缴费和社区现场缴费、营业厅缴费等多种方式进行缴费。

  采暖费报销标准

  一、采暖费的缴纳

  企业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时,按照退休人员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和每建筑平方米21元的价格一次性缴纳10年采暖费。如遇价格调整,按照市物价局批准当期执行的采暖费价格缴纳。转制续存企业不能一次性缴纳的,按照沈委办发[2003]50号文件有关规定分三年缴纳。

  (一)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

  1. 一般退休人员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每户60建筑平方米;科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85建筑平方米;处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05建筑平方米;局级及相当职级退休人员为每户140建筑平方米。

  2. 无职级的建国前老战士、抗美援朝老兵、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为每户70建筑平方米。

  (二)采暖费的申报

  企业根据退休人员房屋产权证(使用证)登记的住房建筑面积及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填写《整体移交人员明细表》,并携带下列要件到参保区、县(市)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进行申报:

  1.退休人员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复印件;

  2.住平房且夫妻在同一企业的,另需提供户口簿夫妻双方本人页复印件;

  3.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大于60建筑平方米的,另需提供相关职级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为退休人员配偶的,若配偶无单位或单位因某种原因不能为其报销采暖费,经退休人员所在企业同意可以为此退休人员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移交需缴纳的10年采暖费,但企业另需提供房屋产权人(使用权人)不能报销采暖费的相关证明。

  二、采暖费的报销

  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且企业已为其一次性或分期缴纳10年采暖费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程序报销采暖费,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退休人员的采暖费仍由企业负担。

  (一)办理程序

  每年度供暖期前,财政部门依据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供的《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及汇总表,将所需资金划拨到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要件到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科办理报销手续。

  1.本市居住退休人员持本年度缴纳采暖费的收据、户口簿及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到所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社会保障科办理。退休人员配偶报销采暖费或领取煤火费时另需提供配偶的《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2.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科根据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提供的《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对以上要件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给予报销,留存采暖费收据,并在明细表“实际应享受供暖面积”和“实领采暖费金额”栏中填写实际报销面积和金额,同时要求退休人员本人在“领取人签字”栏中签名,特殊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每年度供暖期结束后,各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科应及时将签字后的《整体移交企业退休人员报销采暖费明细表》返回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

  4.住房变更后供暖面积发生变化的,退休人员应向所居住街道办事处(乡、镇)社会保障科提供新的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及复印件,由社会保障科填写《采暖费面积变更表》,与房屋产权证(使用证)复印件一同上报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待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重新核定采暖费面积后再予以报销。

  5.外埠居住退休人员可凭上述要件到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休管理处直接办理报销手续。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1. 退休人员实际住房建筑面积低于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的,按实际住房建筑面积给予报销;高于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的,按采暖费缴纳面积标准给予报销。

  2. 退休人员死亡后,若配偶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可继续报销采暖费;若配偶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采暖费应由配偶所在企业负担。

  3.居住平房或无供暖设施楼房的退休人员,若配偶已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可同时按每人120元标准领取煤火费;若配偶未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配偶的煤火费继续由配偶所在企业负担。

  4. 采用燃气、电暖气、油炉等形式供暖的楼房住宅,可根据当期市物价局批准的采暖费价格和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按以上标准予以报销。

  5.采暖费报销金额按照市物价局批准的采暖费价格计算(采暖费收据上标明的价格),如遇价格调整,应按照市物价局批准当期执行的采暖费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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