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详解(2)
2015广州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详解
广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办法
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资格(含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的资格),应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镇政府或区(县级市)街道办事处核准,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
广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标准
本办法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出资建立,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1个月,以基础养老金为基数,加发0.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以139。如果待遇领取人员首次申领养老金时年龄大于60周岁的,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可以参考这个表格:个人养老金计发月数表(2012)
3、直接领取养老保险规定:已年满60周岁、选择缴费参保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选择不缴费、且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已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4、关于出国及死亡领取规定:
领取养老金前: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或依法继承,政府补贴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领取养老金后: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含利息),除政府补贴的余额外,可一次性依法继承,政府补贴的余额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直至终老。
5、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新规定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正在缴费的参保人,按本办法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其原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加发基础养老金;
(三)已领取老年生活津贴的参保人,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停发老年生活津贴,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改发基础养老金。
注意:按月领取养老金(含领取基础养老金或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人员,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从当年7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再予以补发。
根据《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广州市人社局重新修订制定了上述《办法》。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是对参保人的参保登记和待遇申领作出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采取“当月核定,次月征收”的模式,委托我市部分金融机构代收。金融机构将于征收当月进行滚动批量划扣,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应确保银行账户资金充裕。如集体经济组织或参保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超过当月月底仍未成功扣缴当月应缴养老保险费的,将作为欠缴养老保险费处理;对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欠费,将视为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核销处理。
同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当月的养老金发至参保人银行账户。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按省、市的相关规定,在每年的4至6月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
对于未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确认手续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从当年的7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金。
已领取待遇的养老关系不再转移
征求意见稿明确,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户籍新迁入广州市的人员,申请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需由原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参保及待遇申领情况协查函》。已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未在原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可按《实施办法》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
市人社局方面表示,12月3日至12月12日期间,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查阅征求意见稿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办法》,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都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等构成。参保人可在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中自主选择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