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市公用住房提租和住房补贴管理办法(2)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非成套住房,月基本租金为0.35元/m2: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
(二)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白灰顶棚(木板、刨花板等棚)、水泥地面、双层玻璃窗。
(四)有上水、下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非成套住房系指成套住房、简易住房以外的其他住房。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简易住房,月租金标准为0。3 0元/m2:
(一)住房结构为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之外的其他结构,主墙由砖坯、土坯、板条建造。
(二) 由若干居室及厨房组成,并供一户使用。
(三) 室内普通白灰墙面(砂灰墙面)、白灰顶棚、单层玻璃窗。
(四) 有上水、电照。
本办法所指简易住房系指住房结构为前款第一项规定结构的住房。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租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住房基本租金加减室内设备差价租金、楼层差价租金、居室朝向差价租金、地段环境差价租金。
室内设备、居室朝向、楼层、地段环境差价租金的加减标准依照附表一、二、三、四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半地下室、阁楼住房租金,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算,一律按月租金0.30元/m2计算。
第十三条 公有住房附属建筑物租金的计算:
(一)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月租金0.20元/m2。
(二)非封闭式阳台,按使用面积计算, 月租金0.10元/m2:
(三)室外仓库(含用楼梯问封堵为仓库的),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月租金0.20元计算。
第十四条 公有住房租金按月收缴,本月收缴当月的住房租金。租用时间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计算租金,半月以上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租金。
第十五条 市政府从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的资金,作为城市住房资金。
第十六条 住户住房超过规定居住标准的,对超过的住房面积加收租金,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提租后,对职工给予适当的补贴。
具体补贴的范围:
(一)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
(二)按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40%退职费的职工。
(三)经劳动部门批准的计划内临时工。
(四)原无工作单位,但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居民委员会主任及其他享受集体职工待遇的人员。
(五)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
(六)带薪服现役的军人。
(七)带薪上学的学生。
(八)公派出国工作、学习的人员。
(九)民办教师。
(十)未开除公职的劳改、劳教人员。
(十一)职工遗属无工作且享受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
第十八条 职工(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住房补贴,经市旁改办批准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发放;被聘用的停薪留职人员住房补贴由聘用单位发放;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住房补贴由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职工遗属无工作的,由负责其生活补助的单位发放。
住房补贴依照计算基数的2.5%,按月发放。住房补贴额元以下数额,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算;超过0.5元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
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依照《长春市发放住房补贴和交缴公积金计算基数的暂行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一次核定,不随工资变动而变动。
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基数确需调整时,由市人民政府行文公布。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计发住房补贴。
第二十条 住房补贴资金,企业在住房折旧费和管理费中列支;金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从原有住房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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