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口头辞退怎么赔偿(2)
公司口头辞退怎么赔偿
以上事实,有劳动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公司基本管理规定、特快专递单、限期返岗通知书、银行对账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入职被告处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告对此提交了《限期返岗通知书》以及快递单以证实其已尽告知义务,但无证据显示原告实际收到上述通知书,原告对此亦不予确认。因此,举证期限内,双方均未能就原告的离职原因提交充分的、合理的、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应视为被告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故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又因被告未能就原告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进行举证,故本院采信原告主张按照3200元/月为标准计算。故该经济赔偿金应为1 6000元(3200元/月X5个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诉请。原告于2010年之前的年休假工资的诉请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201 0年1月1日至201 2年5月4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报酬,因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故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核算,2010、201 1年度被告可享受年休假分别为5天;2012年1月1日至201 2年5月4日期间原告可以享受年休假1天。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3237元(3200元/月÷21.75天Xl1天x200%)
关于高温津贴的诉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原告在室内车间工作,被告认为原告的工作环境温度不符合发放高温津贴的条件,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亦未有证实显示被告已采取适当措施令原告工作所在车间温度符合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该诉请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唯201 0年5月4日之前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 0年5月5日至201 2年5月4日期间高温津贴共计1 500元(1 50元X5个月x2)。
综上所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温季节劳动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广州市X有限公司支付X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 6000元、带薪年休假工资3237元、高温津贴1 500元。
二、驳回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 0元,由广州市X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廖 雪 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