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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福利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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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的福利制度

  (2)“机关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的现象相当严重。一些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如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车队等,都由国家机关承担,使相当一部分福利设施得不到充分利用,既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也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精简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3)一些部门或单位擅自提高福利标准,或者采取种种形式给职工发放福利性补贴。这不仅加剧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收入的福利化、实物化倾向,不利于廉政建设,而且往往引起部门和单位之间相互攀比,竞相通过各种途径筹集资金或实物来提高本部门本单位的福利水平,损害了国家利益。

  根据我国福利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今后,我国公务员福利制度的改革,总的来说是要改善公务员病事假待遇,完善和规范其他福利措施,力争尽快建立起与公务员制度相配套,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套独立、完善、规范的公务员福利体系。

  当然,公务员福利待遇的进一步改善和提高,最终要取决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财力状况。但就改革方向而言,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1)逐步降低工资收入中福利的比重,将一部分福利性补贴纳入工资标准,尽可能实现公务员工资收入的工资化和货币化。

  (2)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可能地交由社会去办福利,提高福利制度的社会化,商品化程度,促进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

  (3)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加强监督管理,使公务员的福利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福利制度作为对公务员生活的一种保障,与公务员的贪廉问题存在密切关系。强调工资收入中福利比重的下降,并不是要完全取消福利。实践证明,公务员适当的工资水平、完善的福利制度是公务员廉政的重要保证。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高薪养廉”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福利制度的补充作用就更加重要。在不过多增加国家财政困难的前提下,使福利制度真正为公务员解除后顾之忧,对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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