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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法婚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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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深圳劳动法对婚假做出了什么改动呢?下面是由学习啦小编分享的深圳市劳动法婚假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深圳市劳动法婚假相关规定

  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第三十五条 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日。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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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规定,符合政策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与此同时,修正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案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符合政策生育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与此同时,修正案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可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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