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求职陷阱及防范
又到毕业生求职季,由于应届生缺乏经验,许多公司会趁机钻空子利用应届生。下面由学习啦小编为你提供的大学生求职陷阱及防范,希望大家喜欢。
大学生求职陷阱及防范(一)
案例1:“招而不聘”
马上就要从南京大学管理学院毕业的小张最近忙得四脚朝天,在各个招聘会上不断赶场,递出的简
历大概就有300多份。小张也陆续参加了一些面试,不过最终还是没有如愿找到工作。小张说:“很多参加招聘会的公司根本就不打算招人。有些是小企业借机来
做宣传,还有一些就是走个形式而已。我参加了好多场招聘会,经常能在招聘的企业中看到一些熟悉的面孔,每场招聘会都有很多人投递简历,他们怎么可能一直招
不到人呢?”
小张的疑问也反映了当前招聘市场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学校与招聘会主办方会审查企业的招聘资格,但他们也无法确认企业是否真的招人。因此,这些问题还需要求职的大学生们自身多加注意。
北京仁能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总监、著名职业咨询师谢伟老师认为,大学生在求职前要做好充分准备,要对企业的情况、招聘职位有全面了解,可以通过网络查询,或去相关服务中心咨询,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以免费时费力,无功而返
案例2:“变相收费”
小谢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某专业大四的一名学生,他在网站上发现了郑州某电子公司的招聘信息,
在和同学一起投递了简历之后又一起参加了公司的面试。出乎小谢的意料,面试进行得十分轻松愉快,小谢和同学都很快通过了面试。然后,公司的负责人让小谢和
他的同学交200元的服装费。小谢和他的同学商量,觉得钱不是很多,而且工作了之后应该能很快挣回来,于是就交了。交钱之后,公司负责人与小谢他们约好一
周后签订协议。一周之后,小谢和同学来到这家公司所在的写字楼,发现已经是人去楼空。
这类打着招聘旗号的收费需要警惕,不能因为有些收费不高就接受了。按照有关规定,招聘单位不
得以招聘为由向求职者收取任何费用,因此,不管招聘单位是收取服装费、培训费,还是押金,求职者都应该坚定地说“不”。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变相收
费”的公司一般来说规模都不大、流动性强,看起来不十分正规;而且,公司进行的面试一般都比较草率,通过率基本上是百分之百。如果遇到这样的公司,求职者
们应该坚决摒弃。
案例3:“虚饰岗位”
北京城市学院的毕业生小林在大学时的专业是会计学,毕业的时候她去应聘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会
计,招聘广告上写明了是招聘会计。经过简单面试后,小林被录取了。但当她去报到时,却被告知,按照公司的规定,所有员工必须在一线锻炼一段时间,熟悉整个
公司的运作流程后方可回到本职岗位。于是小林就被分派到街区做业务员,每天的工作十分繁琐,而且公司迟迟不肯确定何时让小林回到会计工作岗位上。一段时间
之后,小林无法忍受,只好提出辞职。公司以违反合约为由,要求小林支付违约金。
小林的经历提醒大学生,在求职时一定要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仔细分析,询问工作细节。一些
招聘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经常对招聘职位的工作内容做模糊化处理,玩弄“文字游戏”,用一些听起来职位很高的虚职招聘大学生做业务员。此外,在面试的过
程中以及与招聘单位的具体接触中,求职者也要多加留心,免得上岗后发现实际工作与预期的有出入,使自己陷入困境。
专家认为,招聘职位与实际工作内容明显不符的话将构成欺诈,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案例4:偷换“试用期”概念
小罗是北京师范大学的大四学生,她四处投递简历,寻找工作的时候接到了一家小型出版社的电
话,该出版社表示,如果小罗可以在出版社实习三个月并且表现得令人满意的话,双方就可以正式签约。小罗想,在求职的高峰时期去实习的话,将错过不少其他求
职机会。而且,如何定义“表现得令人满意”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于是就没有答应。小罗的同学小夏听说之后,觉得机会难得,于是就联系了这家出版社。在三个月
的实习中,小夏一直在出版社中忙项目、整理资料,十分认真。不过,三个月之后,出版社并没有与小夏签约。后来,小夏听说,出版社只是这段时间的工作比较
多,需要她的帮忙,并没有打算正式签她。
针对此案例,谢伟老师告诉同学们,这种口头合约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求职者们一定要当心,如果因此错过了招聘的黄金时期,接下来再找工作的话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因为很多单位可能都已经招到人了。此外,《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可以
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这些,都需要大学生求职者们多加注意。谢伟老师特别提醒求职者,一
定要仔细阅读劳动合同,尤其是其中关于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合同期限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细节。在劳动报酬一栏中,要看清考核、奖励办法;工作内容一栏中,
注意对职位的具体约定;合同期限一栏中,则要注意试用期的期限及相关问题。
——概念解析——
试用期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
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
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且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中。
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三方就业协议书不同于劳动合同。三方就业协议书制定的依据是国家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规和规定,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而劳动合同是受《劳动法》和《合同法》的限定和保护的。(文·实习生马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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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路上陷阱多自保意识须加强
大四女生小雪是个“宅女”,看着身边的同学一个个通过网络应聘找工作,她也开始忙着在各大招
聘网站上投简历。当小雪在某人才招聘网上传了简历后,该网站立刻给她发了封电子邮件让她填写完整的个人信息,并说这样可以为自己争取更多被好单位录用的机
会。于是她便在网站上输入了自己的资料,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
可谁料在接下来的一周之内,小雪经常接到陌生人打来的电话,称自己是某公司的管人事的,想录用她,但这些单位都是查找不到地址的小公司。更可气的是,小雪的手机上从此多了许多广告短信。她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出去了,而此时想更改也来不及了。
小雪的遭遇可以说是目前很多人都会面临的烦心事。为了防止自己的个人信息被网络骗子利用,对
于求职者来说,首先应选择一家达到一定规模、能够为用户提供全面服务的网站。一般情况下,选择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门户型的招聘网站才是明智之举。除了
相对较为隐私的个人信息应该保密之外,求职者对于自己所投的就业单位事先也要有初步的了解,并且查询他人对于该就业单位的评价,再来综合考虑是否要投简
历。
大学生求职陷阱及防范(二)
一.大学生就业陷阱的表现特征
大学生就业陷阱是指招聘单位,其它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如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就业竞争激烈等),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因,采用违法悖德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各类就业意向(协议),以期侵害大学生合法权益的现象。当前大学生就业陷阱主要表现出四个典型的特征。
第一,欺骗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以攻势强劲的虚假宣传,信誓旦旦的不实承诺,热情有加的伪善行为来取得大学生的信任和很高期望,然后在协议中提出苛刻条件,隐藏各种不法目的。
第二,诱惑性。主要表现为招聘单位着力包装,夸大事实,并以单位各种招牌、荣誉、待遇和发展前景蛊惑大学生,一旦大学生被其所诱骗上钩,则脸色突变,一幅我是流氓我怕谁的架势。
第三,隐蔽性。违法用人单位的各种伎俩都有十分华丽的诱人说辞,听起来入情入理,面面俱到,句句都令人心动,其实处处布下陷阱。涉世不深的大学生十分单纯,难辨真伪,很快成为猎取的对象。
第四,违法性。就业中的违法目的各有不同。一类是违法违规留人才。有些为留住人才而扣留大学生的户口、证件等使大学生欲走难行。有些迫使大学生签下“卖身契”,使大学生“生为单位的人,死为单位的鬼”。有些软软硬兼施,一方面大开空头支票,另一方面强迫工作,迫使大学生逐渐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的现实。另一类就是坑蒙拐骗,使大学生掉进自己挖下的高薪陷阱,培训陷阱、中介陷阱,甚至诱骗大学生入股,推销、传销等,还有些用人单位给大学生设置了协议陷阱、合同陷阱或试用期陷阱,使大学生感到欲罢不能,求助无门。
二.大学生就业陷阱的主要类型
第一类是招聘陷阱。其一是招聘会不合法。有些双选会打着毕业生就业的名义,实质是未经有关主管单位审批。参加双选会的单位也良莠不齐,出工不出力,只为凑数,以便主办单位收取高价门票,参加双选会的人员公费旅游,招聘单位收取一些毕业生的信息。有些招聘单位甚至出卖学生的个人信息,给一些违法之徒有可乘之机。其二是变相收费。如有些招聘单位不当场签约,要求通过网络或电话继续洽谈,而这些网络或电话都是收费的;有些招聘单位收取应聘者报名费、资料费或培训费等。其三是用招聘掩盖违法行为。有些企业打着招聘的幌子,逼迫毕业生做传销、推销或其他违法的事情。
第二类是中介陷阱。一是收取高额的中介费用,为你列出一大堆要么不要人,要么不招收大学生,甚至不存在的单位,使你几次头撞南墙,知难而返。但想要回中介费——难!第二种是外地非法中介机构或中介网络,收取一定的费用,却以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有些虽然介绍了单位,但用人单位的状况与求职的要求相去甚远,既便如此,工作几个月,往往被炒鱿鱼,理由是试用不合格。第三种是非法中介机构之间相互串通,以大城市高薪就业落户等名义开展中介,收取不菲的中介费后,介绍到外地中介。外地中介找不法用人单位或私人小企业让大学生打零工,而户口、档案却长期违法滞留,甚至被丢失。
第三类是协议陷阱。第一种为口头承诺。口头承诺如果没有在协议书中白纸黑字予以体现,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协议主体间发生矛盾,吃亏的一般都是学生。第二种是不平等协议。由于大学生维权意识缺乏,在求职中又处于弱势地位,对不平等条款要么不知要么不敢提出异议,使就业协议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霸王合同”。所以大学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慎防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等不平等协议。第三种是就业协议代替了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以就业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究其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中的许多约定不符合劳动法规定,如果签订劳动合同,许多不合法约定将不存在,难以实现对大学生的约束,不能达到其违法用工的目的。
第四类是试用期陷阱。一是没有试用期可能暗藏玄机。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试用期长短或有无由双方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某些用人单位规定大学生报到就签订劳动合同,马上上岗工作很快。可当大学生感到单位各方面情况不尽人意,想要另谋高就时,才发现自己在“无意”间放弃了试用期这一有利的武器,丧失了自己本该拥有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单方面解除合同,无疑要承担惨重的代价。二是试用期或见习期过长。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规定,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在大学生就业中,违规违法现象主要表现为见习期与试用期的总期限超过一年,有的甚至长达两年;有些单位以见习期的名义不签合同,且借故延长见习期;有些单位签的是劳动合同,书写的却为见习期。诸如此类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大学生的高度重视。
第五类是培训陷阱。在大学生就业中,常常会看到一些培训机构混迹其中,不断给大学生介绍“高薪就业”、“保证就业”之类的机遇,殊不知其中陷阱重重。其一、收了培训费仍然无工作。有些培训机构以“高薪就业”、“保证就业”的名义引诱大学生交了培训费,但培训结束后,却以种种理由不给安排就业。其二、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连手坑害大学生。大学生交了样昂贵的培训费后,被推荐到一些位置偏僻、层次较低的企业,无人问津的低薪岗位,甚至在试用期就被借故辞退。其三、用人单位的培训陷阱。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新进大学生必须经过某某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才能录用。于是花费不少的大学生经过培训,考核过关者却寥寥无几。即使如此,被录用者也难逃厄运,工作刚满见习期或试用期即被以各种理由辞退。其四、因为培训而失去自由。常言道“没有梧桐树,难留金凤凰;栽好梧桐树,招来金凤凰”,可一些没有梧桐树的用人单位自有“妙法”留人。那就是单位出钱培训上岗,“买走”大学生的“自由”。这些用人单位在大学生上岗前提出,单位出资送大学生到某培训机构进行所谓的培训,并且签订培训上岗协议或劳动合同,规定所有经过培训合格人员,才能准予上岗,且要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少服务一年,必须交纳数目不菲的违约金,有些单位甚至扣押大学生的证件。
第六类是保证金、押金陷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禁招聘单位在大学生就业中收取费用,包括资料费、培训费、保证金、押金等。可在招聘中,大学生还是经常碰到索要巧立名目的费用。大学生一方面求职心切,另一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保护意识,所以经常陷入此类陷阱。
第七类是安全陷阱。大学生就业存在的种种问题,给一些不法之徒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常常精心策划,坑蒙拐骗盗无所不用,如果大学生稍不留神就会受其所害。
1.索要各种证件、签名、盖章。如果大学生在招聘中留下重要证据之类的东西,就可能成为欠费、欠税、担保人等各种形式的债务人,也可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
2.索要办证费、资料费、报名费、劳保费、保险费、等名目繁多的收费。只要大学生切记,无论对方怎么巧舌如簧,没赚钱决不花钱,他们的如意盘算就会落空。
3.谨防偷盗抢劫。首先,对陌生的人、陌生的地点与可疑时间的面试,一定要谨慎小心,很可能各个环节都陷阱重重,令你防不胜防。其次,谨防将手机、钥匙交给对方,也不要随便吃喝对方提供的食物饮料,否则可能瞬间一无所有。再之,谨防诈骗。如果对方为掌握你的全面情况无休止面试,你可能已经处于危险的境地。要么设下小圈套让你闯祸,然后高价索赔;要么你的家人朋友可能接到你车祸、病危此类的通知,于是匆匆将钱转入了不法之徒的账号。
4.切防非法工作。工作性质不清,任务不明,遮遮掩掩、行动诡秘,这时就要非常留心,可能已沦为不法之徒的帮凶。可能正从事涉毒、偷运、销赃、窝赃、传销等非法工作。而一旦事情败露,违法者全无踪影,而你成为了替罪羊。
5.女大学生安全第一。不法之徒更易选中女大学生,是因为他们就业更难,易于诱骗,而且防卫能力差,胆小怕事,易于掌控。女大学生在就业中稍不留神,可能会落入不法之徒、不良企业的陷阱中,轻则被劫财劫色,一无所有,更可怕得是陷入色情、传销业或被拐买,反抗者甚至遭暴力相向,失去生命。所以,女大学生就业一定要将安全放在第一位,思想上切不可麻痹大意,贪图钱财与享受,以免被引诱;行动上一定一定要细思慎想,以防掉入陷阱;具体环节上要步步为营,以杜绝授人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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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决大学生就业陷阱的途径
解决大学生就业,是政府和社会应有的责任。特别在当前大学生就业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政府和社会应加强改革和管理,保障大学生的基本权益,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1.改革完善大学生就业机制,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
现行的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约束力不够强,学校的枢纽作用难以真正发挥,造成学生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更突显出学生的弱势地位。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就业协议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学校应退出三方就业协议的签定。高校不是就业协议的主体,更不具有社会用工管理的职能,把高校作为协议主体一方使其处境尴尬,且易造成扯皮与侵害学生权益事件。其次,现行就业协议应向劳动合同方向发展。现行大学生就业协议与劳动法规范的劳动合同虽有异曲同工之效,但二者结合点模糊不清,且就业协议文本不够规范、协议内容不全面,这些常成为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或违法以侵害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重要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就业协议无法可依,无法律定性;内容由双方自由约定,无强制性规定,这是造成协议与劳动法冲突,就业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用人单位侵害弱势就业大学生合法权益的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大学生就业协议应朝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方向发展,不妨认为,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提前签定了附有生效条件的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合同有法可依,性质明确,能有效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即使发生争议也有法为据,可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再之,高校应淡化就业管理职能,而应强化就业服务职能。作为高校,更重要的职能是为学生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而不应成为尴尬的“第三者”。高校所履行的就业管理职能应当“物归原主”,即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理所当然”地承担。这样既能避免三方协议的扯皮现象,又能充分保护协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更使违法违约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是用人单位与大学生洽谈签定就业协议的主渠道,是政府、社会与高校促进大学生就业,为大学生提供就业服务的主要方式。
由于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政府、社会和高校应积极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创造就业的有利条件,努力推介大学生充分就业。特别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大学生之间架起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与桥梁,是二者能充分协商,各自找到满意的“对象”。然而,现在的就业时市场管理缺失,就业市场的功能“变质”,市场主体的身份复杂等问题已成为通病,给大学生就业蒙上阴影。因此,完善和规范大学生就业市场管理已势在必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审批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现象,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有序、规范、诚实可信的公平市场。
3.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人管理。现阶段,有许多用人单位在用工方面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法律有关规定,更不乏一些用人单位在与大学生签定就业协议时就设下陷阱,并以此为依据,长期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与检查,严厉处罚不法用工的单位,同时应加强在劳动者中宣传劳动法,鼓励劳动者检举揭发用人单位的违法现象等方法,以规范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是解决大学生就业陷阱的有效途径之一。
4.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的违法行为。
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严重扰乱就业秩序,给大学生人身、财产等方面造成严重威胁,使大学生常常遭受难以承受的打击,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也对社会的稳定安全造成极大的破坏。因此,应予以严厉的打击,常抓不懈,以阻此风,为社会和大学生创造良好的就业外部环境。
5.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防止大学生就业陷阱不仅要创造安全、有序、公正、合理的外部环境,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使大学生知法、懂法、守法,并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当前,普法教育在大学还很不够,一些普法课程得不到大学生的重视,致使许多大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观念淡漠,维权意识不强,即使权利受到侵害也不知道,当然,也不乏为息事宁人、忍气吞生者,但很少有依法维权,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者。这种现象不仅只是个别大学生利益,权利受到侵害,更严重的是助长了许多违法分子的气焰,造成许多不安全不稳定事件,也使刚进入社会的许多大学生受到不良影响,为他们的今后发展可能埋下隐患。
另外,大学生也要不断参与社会实践,在社会化过程中不断锤炼,迅速成熟起来。社会和学校的保护是有限的,短暂的,更现实的办法是要求大学生积累社会经验,分清是非,明辨良莠,树立较强的自我保护意识。
大学生求职陷阱及防范(三)
1、以招聘之名盗取个人信息
案例:小王是某大学的应届毕业生。她想通过网络求职,于是将个人资料在互联网上公开,并将手机、寝室电话同时公布。一段时间后,小王接到一个自称是上海一家公司的电话,称为了核实其大学生身份和家庭情况,要求小王告知其家庭电话号码。小王觉得用人单位想核实她的真实情况也是正常的,于是将家庭电话告诉了对方。就在这段时间里,远在郑州家中的王父接到了一自称是武汉市某医院急救中心主任的电话,称胡女因交通事故在医院抢救,需汇款30000元到院方指定的账户,否则将影响抢救。胡父在与校方、女儿同室同学多方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救女心切,当日先后分三次共汇款25000元到指定账号。几个小时后,王父通过电话联系上女儿,才得知这一切竟是个骗局。
现在这种骗术十分流行,有的人无意间被骗子探听到家中的电话号码,就出现了类似的骗局。有的人在手机丢失后,没来得急挂失,骗子就利用手机里存储的电话号码,一一打过去。由于亲友众多,难免有上当受骗的,提醒大家都要对这种骗术提高警惕
2、以招聘之名非法敛财
案例一: 大学毕业后,小吴在一家职业中介交了10元注册费,成为会员又交了150元的信息费后,中介将为他联系5个用人单位进行面试。没想到,小吴5次面试均碰壁,对方要么称“已招到人”,要么称“不合适”。小吴发现,其他在该中介注册的大学生也遇到了和他一样的情况,他明白自己碰上了“黑职介”。
“黑职介”利用大学生缺少社会经验,同时又挣钱心切的心理,收取信息费后提供虚假信息,找几家用人单位来回“忽悠”学生。甚至有些中介在收费后便人间蒸发,让学生投诉无门。
案例二:大学毕业生小刘在郑州北环一家电器贸易公司面试通过后,被要求交360元服装费,然后才能签合同、培训,再开始工作。交费后,她同该公司签了劳动合同,上面还特别注明:如因个人原因辞
职或自动离职,公司不予退还,服装费由自己承担。上班后,小刘因一直未被安排工作就要求辞职并退还服装费,被对方以签有协议为由拒绝。
向涉世不深的大学生收取所谓的服装费、资料费、手续费、培训费等费用后,却迟迟不给安排工作,迫使求职者自动辞职。
【温馨提示】凡应聘时,招聘单位提出收取服装费、押金,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收钱的,都是非法的,很可能是个骗局,求职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另外,遭遇诈骗后要及时报案,否则不仅本人的损失难以挽回,还会让更多人上当。 3、以招聘之名诱人犯罪
案例:小林是某高校的应届毕业生,转眼就7月了还没有找到工作。7月28日他接到同班同学的电话,说在安徽蚌埠有个好工作,做质检员,工资高,待遇好。小林听了心动了,就赶了过去。到了蚌埠,那个朋友把他领到了一个很偏僻的宿舍,里面还住着男男女女十来个“同事”。其中几个同事特别热情冲小林招手“哎,帅哥辛苦了!辛苦了!怎么样?一路上怎么样?有没有吃过饭?„„”,当她们把小林东西放好之后,就问小林:“借你的手机玩一下嘛”,就这样,对方要走了小林的手机,然后直言不讳告诉他,新工作不是什么质检员,而是传销。产品是2800元一套,小林身上没有这么多钱,他们就要求小林以在这边学驾驶为名,从家里骗钱,或者骗同学或朋友过来。 4、粉饰职位信息骗取劳动力
案例一:24岁的小刘去年毕业于郑州某高校经贸管理系,当年7月,他在一家公司应聘“市场部经理”成功。第一天去上班时,公司老总让小刘这个“经理”去推销产品,美其名曰“了解市场”。
“我在那儿干了快一个月,天天出去推销。”小刘说,一名与他关系不错的员工偷偷告诉他,公司最初招聘时就是要招推销员,怕招不来人,故意说成是“市场部经理”,他这才发现上了当。
典型的“粉饰岗位”的招数。因担心招不来业务员、推销员、代理员等,招聘单位就把职位“美化” 成“市场部经理”、“事业部总监”等,以此来诱惑大学生。当应聘成功后,招聘单位便会以“先熟悉工 作”或“到一线先锻炼锻炼”为幌子,欺骗求职者继续工作下去。
这类招聘信息一般比较简单,涉及细节方面的东西都未明确注明,比如没有岗位职责和应聘条件等。因此求职者应聘时要提前搞清楚职位的具体内容,询问工作细节,认真考虑后再做打算。
案例二:小宋的女朋友在网上应聘到一家私立高中任教,签合同时,该校承诺月薪2000元,包食宿,如果学生期末成绩考的好,另有奖金。合同规定签约的教师最少要任教一年,一年之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赔偿学校损失九千元。她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了合同。在她正式上班后,才发现这家学校食宿条件恶劣,工资也不按时发放,学校还以种种理由克扣她的工资。她有心辞职,但九千元的违约金也不是个小数目,让她左右为难。
5、假以考核之名盗取劳动成果
案例一: 林先生是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自学成才成为一个手机铃声制作人。毕业以后,在南方找到了一个工资和福利都不错的公司,但这家公司要求林先生在正式上班之前,做一套他们指定的铃声做为最后考核。一套铃声9个格式,林先生在一天内就搞定,他很有把握地发了过去,但那家公司却以林先生的做的铃声不能令他们满意为由而拒绝了他。后来,林先生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才知道有的做手机铃声的公司,用招聘的方法来骗取那些应聘者的作品。由于应聘者得到的测试曲目都是各不相同的,而其为了能进入公司,个个竭尽全力,所以一次下来,能顶公司员工一周的工作量,一些公司就这样骗取应聘者的劳动成果。
案例二: 某大学生刚毕业时,急于找到工作,就饥不择食地进了一家只有十几个人的没有名字的小工厂。这个小工厂是一个厂中之厂,在一家工厂三楼的一个角落里。那家工厂把他一叫进厂门就算招进去了,什么手续也没办,就要他马上参加生产。那家工厂的经理告诉他,工资制度是计件,多劳多得,做坏了产品要扣工资。当一个小领导来检查时,却说他做的产品不合格,要扣工资。问之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却是因为做的太快。对于如此荒谬理由,他辞职不干了。出厂门没几步,发现一个和他一起进厂的人也出厂了,是莫明其妙的被厂长辞退了。实际上,这家小厂经常招工,是一个经常骗人的厂。这个小工厂招工,从来是只打招工牌,不写自己的厂名,而且有活干就招工,没有几天就炒掉他。经常这样骗人白干活,不给钱。
6、利用求职心切心理侵害人身安全
案例: 安徽安庆一名电脑专业大学女毕业生,到安庆市一家人才交流市场找工作,一则招聘软件开发员工的启事吸引了她。该招聘单位一名自称姓黄的经理在简单询问后,表示刘梅比较适合这个岗位,如果她愿意第二天可直接到公司办公室进行面试。第二天面试时才发现这个位于新河小区的“软件开发公司”的办公条件格外简陋,办公室里除了一张大床外什么办公用品都没有。该公司经理见她进来后,猛地将她摁在床上欲行不轨。慌乱中,该女毕业生咬破了黄经理的嘴唇,夺门而逃。逃出来之后马上报警,警察在她的指引下找到该办公室时,所谓的黄经理已经逃跑,直至3月12日终将这名“色经理”擒获。经警方调查,黄某系无业游民,招聘启事中所讲的软件开发公司也是一个皮包公司。目前,黄某已被警方拘留。
7、不签订劳动合同
案例:应届毕业生王某与某私企达成工作意向,双方签订了《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1个月后,王某毕业,并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但该企业始终不愿意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得到的答复是: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要求何时签订劳动合同,更何况关于工资、劳动期限等条款在《就业协议书》中已有约定,双方没有必要为此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王某觉得双方确实没有约定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而单位不签劳动合同似乎也有道理,就不再向单位提起此事。不料一日忽被裁员,公司一分赔偿金也没给。王某后悔莫及。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存在着不同,《就业协议书》作为一份简单的格式文本,很多诸如工作岗位、工作条件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并不在《就业协议书》中直接体现。因此,单凭《就业协议书》对于学生正式报到就业后的劳动权利无法全面保障。
8、对工作待遇模糊,哑巴吃黄连
案例:小宋的女朋友在网上应聘到一家私立高中任教,签合同时,该校承诺月薪2000元,包食宿,如果学生期末成绩考的好,另有奖金。合同规定签约的教师最少要任教一年,一年之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赔偿学校损失九千元。她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了合同。
在她正式上班时,才发现这家学校食宿条件恶劣,工资也不按时发放,学校还以种种理由克扣她的工资。她有心辞职,但九千元的违约金也不是个小数目,让她左右为难,她只好安慰自己,算了,做完今年就不做了。
9、盲目签约,不合理条款上当
案例: 王某,大学毕业生,由于急于找到工作,没来得及仔细推敲合同里的条款,结果不但失去了这份工作还付了一笔违约金。据其称,他与公司签合同时还未毕业,但公司要求其进入实习期。在4个月的实习期里他卖力地工作,却只能得到300多元钱的“实习工资”。实习结束后,他以为工作已经敲定,打算回学校修完剩下的一些课程,9月再回到公司正式上班。但当他向公司请假时,公司却以合同中“工作前两年不得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条款为由,认定王某违约,索要违约金。王利只好交了2000元的违约金。
在大学生择业的过程中,像王某这种情况的比较普遍,由于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多用人单位都提出了一些明显的不合理条款,如违约金、服务期等。对于毕业生来讲,虽然知道这些附加条款是显失公平的,但也不敢明确表示异议。现实生活中,在职场上把“试用期”当成“剥削期”已经成了一些无良老板逃避法定义务的惯用伎俩。
10、提高警惕,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案例:2011年,我校有一名2007级学生被骗入传销组织,在东莞市受控制16天。2011年3月初,海科学院一位2007级学生接到在湖州某学院读书的高中同班同学的电话,称在广东东莞市有一家公司要招聘人员,待遇丰厚,要其前往应聘。2011年3月23日该高中同学又来电,通知其已经顺利通过该公司网上初试,希望其能近期到广东东莞参加面试。于是,该生3月24日离校,3月25日下午到达东莞,被高中同学和其他传销组织的人员带到一幢民宅的一个房间内控制起来,手机被收缴,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手机不能正常使用,只有在来短信或者电话的时候,保证按传销公司人员写的语句回复,才能拿到手机,手机使用后又立即收缴。每天都要写日计划,有“专家”给他上课(洗脑),一天到晚的日程排得满满的,读“励志书籍”、听如何做新时代的直销、如何两年变成百万富翁、如何赚大钱的讲课。4月3日,该同学用欺骗的方法要母亲汇去3800元,交了所谓的“瑞士手表费”,获得了他们“公司”的会员资格,有权利介绍家人和朋友加入这个“公司”。 4月10日,该生母亲因一直无法与其正常联系、多次要他回来均不肯回,来到学校求助。在学院领导、家长和同班同学共同努力下,传销公司迫于学校和家长的压力,加之给该生洗脑未成功,最终答应放该生回校。该生于2011年4月12日返校。 这位同学被东莞市的传销组织骗去共损失4900余元,往返20天,其中被控制16天。该同学的家长、学院领导和老师、同学为此耗费了很多精力。该同学在那里吃不好睡不好,精神被受折磨,教训十分深刻。
二、毕业生求职中的安全应对策略
求职大潮风起浪涌,既蕴含着无数机遇,又隐藏着险滩暗礁,毕业生只有牢牢记好求职安全带,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才能够做到一帆风顺。
(一)层层过滤,确保就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学校就业信息网上发布的就业信息,都经过了严格核实,包括核实用人单位的工商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基本上确保了就业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对于通过其它渠道获得的就业信息,一定要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核实。
(二)面试过程中,要时刻保持安全的警惕性
在求职过程中,毕业生更应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擦亮眼睛,识别就业陷阱的迷惑。
1、当前往面试的第一天或职前训练的前几天,要留意该单位是否继续隐瞒工作性质及业务性质。 2、面试地点偏僻、隐密或是转换面试地点的状况,或是要求夜间面试者,皆应加倍小心。面谈地点不宜太隐密,过于隐密地点不要去。对于用人单位约您面试的地点,如果不是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发布的信息,是您从其它渠道获得的信息,用人单位约您到宾馆或其它非公开、非正式场合见面,绝对不能冒然前往。
3、面试时,要注意以下环节:一是应详记该单位及主试官的基本情况及特征;二是对方所提工作内容空泛不具体时,不要被夸大言辞所迷惑;三是身份证、毕业证书及印章等证件,不宜给对方;不可轻易出示银行账户号码及密码,以免不法之徒有机可乘;四是主试官说话轻浮,暧昧不清,眼神不正常等都是危险的前兆;五是如果有不安全、不对劲的感觉或不正常的状况,要以某种借口来迅速离开该单位为宜;六是拒绝不合理的邀约及要求;七是在面试时尽量不要随便喝饮料或吃东西。
4、进行面试的过程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您交保证金或其它培训费用(如报名费、训练费、材料费等)时,一定要慎重,千万不要为了保住工作而盲目交费。
5、面试最好有同学陪同前往,并备有适当的防范器物。尤其是女性,要避免夜间到荒僻的地点面试。如果无法结伴而行,至少要将自己的行踪告知辅导员或同学,最好是让辅导员或同学知道面试的时间与地点。
6、面试前后随时与学校辅导员、同学、家长保持联系,并告知面试场所地址及电话号码。 7、要求提供亲友名单,身份证号码(复印件)均可能有诈财之患,要注意避免!
在求职过程中,毕业生为了预防“陷阱”,要做到:一忌贪心,看到“高薪”字眼首先要掂量一下自己,然后再摸清对方的背景;二忌急心,急于找工作的心理让一些人找到了借机骗财的机会,这些人以各种名义收取应聘者的费用后,便人去楼空;三忌糊涂心,求职者要对自己的职业生涯发展脉络有个清楚的构想,只要仔细研究还是能识别招聘中的大多数欺骗的幌子。要时刻提醒自己,不缴不知用途的款,不购买自己不清楚的产品,不将证件及信用卡交给该公司保管,不随便签署文件,不为薪资待遇不合理的公司工作。
(三)求职后,要谨慎行事,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在找到合适的工作单位,双方达成就业意向后,毕业生需要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在形式上宣告了就业工作花开有果,尘埃落定。但近来,就业协议引发的纠纷屡有发生。有的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后,单位却一改初衷,擅自降低劳动报酬,变更原来双方约定的工作岗位,更有甚者以“试用期”(或见习期)为由不签订劳动合同,使得毕业生长期处于“试用期”,做最累的工作拿最低的报酬,从而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签订就业协议以前,一定要反复斟酌,多方面考察,方可落笔。 三思后行,面试后认真核查:
(1)上网或通过其他途径查看,该单位(特别是企业单位、公司)登载的营业项目、报上刊登的项目、面试现场所见三者是否相符。
(2)登陆有关部门的网站查看,或与亲友交谈,看看该公司是否被列入黑名单之中。
(3)问问自己,面试的职务内容是否与自己找工作时的初衷相符,并且所获得的待遇是否合乎期待值。
(4)当面试当天或初进该单位的数天内,求职者即需要付给该单位一笔钱者,就要特别注意。
【温馨提示】在求职过程中要做到忌贪心、忌急心、忌糊涂心,希望同学们在求职路上平安、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