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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流程范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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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二)

  看到各位年轻的面孔,不仅让我回想起2009年进入法院工作时的状态。所以这次聊天,也类似于现在的我与过去的我进行对话,结合我之前遇到的困惑与大家做一个交流。我大体分四个部分和大家做交流。分别是:一、你想要什么;二、法院可以给你提供什么;三、法院所需要的能力;四、近期应注意的技术性问题。

  一、你想要什么?

  很多人并没有太长的职业规划,我甚至也相信,对于你们中的很多人,法院只是你们的选择之一。但我并不认为这有什么错误。想当年,邹碧华院长到上海找工作的时候,他也面临三个选择:1.冰箱厂,2.银行,3.上海高院。邹院长先是选择去银行,但最终银行表示,领导的孩子要进银行工作,你请便吧。邹院长不想去冰箱厂,于是选择了上海高院。

  当然,邹院长选择法院后的成绩,大家有目共睹,他最终成为所有法律人所尊敬的人。所以说,你此前没有来法院的计划,这不会妨碍你将来可能的成就。

  所以无论你此前的计划是什么,你现在的选择是法院,希望大家能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应该尽快成为一名合格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为将来成一名法官做准备。从学校的大门步入法院的大门,这是一个很大的跳跃,将来的你,不再是书生,而是一名法院的公职人员,对外代表着法院的荣誉。同时,现实中的社会,不同的人对待法院有不同的观点,你肯定会遇到与你之前想法不同的人和事。

  二、法院可以为你提供什么

  美国肯尼迪总统就职演讲中,有一句名句,或许很多人都已经听过——ask not what your country can do for you - ask what you can do for your country。不要问国家能为你做什么,而是问一问你能为国家做什么。如果干脆复制这句话,我的问题也就不需要回答了。

  但是,我还是想稍微做一点解释。法院能为你提供什么?

  首先,法院能为你提供一份比较体面的工作,和比较稳定的收入。不知道你们当中有多少单身的?如果你真的单身,我相信,不久的将来,你会成为婚恋场上的红人。相信有很多人会为你介绍男女朋友,其中一个很大的加分项就在于你在法院上班。

  其次,法院能为你提供一个一直提升和提高自己能力的培训班。不仅不收费,而且还会给你工资的那种。在学校,你学过很多国外经验和前沿理论,聆听过很多学术大咖对现实的批判和期待。在法院,你所接触的将是活生生的现实。或许,有的人因为你是法院工作人员,而给予你很多的尊重和尊敬,会满足你受人尊敬的需求。但也会有一些从未谋面的人,因为你掌握着国家权力,而对你抱着天生的质疑。这个平台会教会你如何与人沟通,学会如何将此前所学的法律知识与现实结合,学会如何尽快掌控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解释等等。

  第三,法院为你提供一个你展现自我的平台。在法院,你的工作将会有目共睹,你做了什么,没有做什么,很多人都能看到。而在一些别的单位,如银行等企业,可能给你任务是去拉一些投资。做好这些工作需要很多外界的力量,诸如人脉、资金等等,这不仅仅是你努力就可以做到的,你可以做到的结果与你的努力没有高度正相关的关系。但法院不是这样的,只要你专心专研业务,必将可以做出一个让人看得到的成绩。

  法院可以为你提供的上述资源,但如何利用,在于你自己的努力。

  三、法院所需要的能力

  第一、与人沟通的能力。我们在交往时,每时每刻都在做沟通工作,可这并不代表每个人能把沟通的事情做好。我相信大家能够进入法院,肯定都通过了面试,面试就是一个沟通的过程,在一个很短的时间内将你的优点、闪光点展示给考官,留一个好的印象,获得一个好的分数。而将来你们很大的一个工作就在于如何和当事人沟通。当事人类型很多,如何和不同类型当事人沟通,也会考验你的沟通能力。这个与智商无关,更多的在于情商,在于你的情绪管理能力。邹碧华在长宁法院的时候,有一次开会的时候,有一老人在下面大吵大闹,谁也摆不平。只有打电话给谢寿山法官求援。谢法官怎么处理呢?谢法官下去后,就问老人“老先生,你高血压有没有?心脏病有没有?”老人一愣,说有。他马上说“那可不能激动,对你身体不好。”老人马上到旁边坐下来。他又叫人倒了一杯水。等老人情绪平复下来,他就问:“你有什么事情给我说,我给你想办法。”结果老人给他说了具体的要求。谢法官就叫来一个同事专门处理这个事情。然后对老人说:“我们这位同志专门帮您处理这件事情,你慢慢说,不要急。”邹院长总结认为,谢法官的做法涉及三个效应:1.观众效应,人越多越兴奋。所以要把他隔离开,离开人群。2.站立效应,人站立的时候更容易激动,坐下来就更容易让情绪平复下来。3.互惠效应,给他送了杯水,意味着你对他的尊重,他也会回馈一些尊重。我个人认为,还有一个效应,焦点效应,在自我心中,自身比其他任何事物更加重要。因为过于专注自我,一个人可能会高估自己的突出程度。谢法官给了这个老人特殊的关注,会让这个人的焦点效应得以满足,也会让他的情绪平复下来。

  第二、查明事实的能力。大家的专业各异,即使有幸到专业对口的庭室工作,比如说,你是民法专业,也有幸进入民庭工作;刑法专业的进入刑庭工作。你此前所学的,与你工作中所需要用到的,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在考试中,相关的法律事实是固定的,考试考的是你的法律应用能力。但等你进入法院,你会感觉到,如何查明事实才是处理案件的第一步。原告这么说,被告那么说,谁是真谁是假?怎么询问,才能事实逐步显现到你的面前?各方的证据该如何认定?只有等你查清了事实,第二步才是如何适用法律。而如何查明事实,这是学校课程中并未涉及的内容,但这是你将来成为法官所必需的能力。

  第三、独立思考判断的能力。与查明事实相关的能力就是如何判断认定事实。随着司法改革,此前经常受人诟病的院庭长汇报制度的作用也会削弱。可作为一个年轻法官,你是否有能力、有信心,在失去院庭长把关的情况下,独自判断?或许有一些人此前习惯于将汇报作为自己的拐杖,可失去了这个拐杖,能不能独自行走,这就看你有没有独立判断思考的能力。

  下面讲一个我处理的案件,原告表示双方是房屋租赁关系,被告则主张是房屋买卖关系,被告所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项是房屋买卖协议,且上面有原告的签名。如何认定这个案件,我也产生过犹豫和徘徊,最终该判决的本院认为部分是这么写的:俗话说,真相只有一个。涉诉事件系租赁还是买卖,两者也只能有一个陈述为真。本案中,一方陈述系租赁,一方陈述系买卖,可见必定有一方希望通过自己在法庭上的虚假陈述,蒙骗法律,并期望以此获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将农村房屋及院落出卖系家庭中一件重要的大事,签订书面协议也是为了避免将来发生争议,口说无凭。第一,在此类重要事件中,签订协议时,双方均在场更符合常理。根据本案查清的事实,在书写契约时,原告并不在现场(被告书面证明中陈述原告未在场,代书人王某也证实原告未在场),该种情况与常理不符。第二,寻找代书人、见证人也是为了佐证签订契约过程的真实性。本案中的代书人王某代书了契约是确定无疑的;见证人郝某系被告亲兄弟,郝某是否在场,王某作为代书人对此并无确定的陈述;协议上签名的王某某根本就不在现场,而是被告事后找王某某补签。本案寻找代书人、见证人的过程不符合常理。第三,为避免对契约内容有异,双方各自保存一份契约,甚至让中间人同时保存契约,也是符合常理的。本案中只有被告手中一份契约原件与常理不符。该种情况下,本院有理由质疑该协议的真实性。

  针对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原告是否在场以及是否是在带有原告签名的稿纸上书写契约一节。被告庭审中表示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原告在现场;但在庭审中一再更改其陈述,或说原告在场,或说记不清了,但多以原告在场为主要意思。被告的证人郝某系被告的亲兄弟,其证言也是证实原告在场,而且是当场签字,并非在此前签名的白纸上书写契约内容。可见,被告、郝某对签订契约时有关原告在现场的陈述高度一致。而上述高度一致的内容却与被告此前的书面说明以及王某的陈述存在矛盾:根据被告此前的书面说明,被告系拿着原告签名的白纸找王某书写契约;王某作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其到庭证实系在有原告签名的白纸上书写契约。在此情况下,本院有理由相信,被告及郝某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

  针对1000元价款一节。根据被告的书面证明,被告系与郝某共同去原告家协商并确定该1000元的数额;而根据郝某的证言,该1000元的数额系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当场商定;上述陈述显然存在矛盾。合同价款的确定应是房屋买卖合同中必要且尤为重要的环节,价格是否达成可以决定买卖合同能否达成。无论作为当事人或证人,对达成协议价格的时机和地点应有明确的印象,被告与郝某陈述上的矛盾显然无法予以合理解释。

  可以确定的是:被告确实给付了原告1000元价款。该价款若作为房屋及院落的价款,应并非一小的数额,该种情况下,应以书写收据符合常理。被告曾提议书写《房屋买卖协议》,而未提议让原告书写收条,实难让人信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原告主张该收据系收取租赁费的收据,该种情况显然与被告不利,而被告则主张没有收据,不符合常理,故本院有理由相信,该收据显然于被告不利。综上,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涉诉宅院内的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返还上述房屋。物权确认纠纷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本院对被告有关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

  上述能力是法院所需要的能力,也是法院可以培养你获取的能力,掌握上述能力,相信会让你终生受益。

  四、新入职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多请教。多与身边人请教。法院是一个人际关系相对简单的单位。我们中心工作是处理案件,而且是尽可能妥善处理案件,彼此之间的关系比其他单位更加单纯。大家是一个团队,无论谁产生的疏漏都会影响到自身,所以彼此之间会更加注重团队协作和互相帮助。等你遇到不会的问题,你尽可以询问身边的同事、认识的师兄师姐,只要时间合适,大家肯定会给你一个详细的答复。

  第二、调心态。想当年,我时不时会做梦,梦到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估计与日有所思夜有所梦相关。比如说,会梦到当事人找你闹事,希望你给他一个满意的答复等等。这与能力不足、准备不足有关。现在我基本上养成一个习惯,会把近期的工作安排用手机拍摄照片,放在手机里。每当想知道近期的安排时,随时打开手机就可以查看。要知道,刚开始的紧张都是正常的反应,只要你注重每个细节,等你把工作很好地完成,你也会慢慢地变得更加自信。

  第三、多留心。你现在所处理的事务无疑是琐碎的。但是琐碎不代表没有意义,而且琐碎的事情出错了将有可能会让你和法官面临十分被动的局面。所以希望各位多留心。比如说如何发邮件、如何给当事人打电话、如何更科学地安排开庭,怎么整理卷宗材料,怎么总结当事人的话语,提高庭审速度等等。这方面有很多他人所总结的经验,希望大家留心去学习。

  第四、少说话。我主要是说在当事人面前,要少说话。在当事人眼中,即使是法院的保安,也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他会认为你所说的都是专业建议。但是,每个案件的事实不同,你未必能了解到全部的事实。每个案件的证据也不同,你也无法判断案件的走向。此外,每个案件有各自的审判机密,你暂时还不知道说话的分寸。所以暂时收起你的善意,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当事人进行指引。多留心其他有经验的书记员、法官如何与当事人沟通交流,自己暂时少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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