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合同的结构
商务合同的结构
一般来说,合同由前言(Preamble)、正文(Main Body)和结尾(Final Clauses)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一.前言
前言即合同总则,其主要内容有:具有法人资格的当事人的名称(字号)或姓名、国籍、业务范围、法定住址、合同签订日期和地点,就感兴趣问题的约因,愿意达成协议的原则及授权范围。
1)合同当事人:可以超过两人,人数没有法律限定;当事人的名称应使用全称,以表示法律身份。
2)法定地址:应是固定的,而不是临时的,亦不是下属分公司的。
3)签订日期:应为合同生效时间。
4)签订地点:如果合同的当事人不在同一地点签约,亦可不必注明签字地点。
二.正文
正文是合同或协议的主体,由法律条款所组成,明确规定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等。由各类实质性的条款组成。以下为精选后列举的常用条款的实例:
(1)合同货物或称合同内容
这是合同的核心。起草者应该对货物名称、质量、标准、规格、数量、交货日期和地点在合同内写得确切无误。其中,质量和数量是合同的最重要条款。
(2)合同价格
在国际贸易中,当事人应注意 价格术语的选用。现今使用最广泛的是FOB,CIF和CFR三种术语。此外,当事人应确定商品计量单位的价格、 货币、 运费(海/空运费、内陆运费)、装卸费、仓储费、 关税、手续费及培训费等由谁承担和风险划分。技术转让 补偿贸易中,当事人还应订明设计费、试验费、专门技能费等等。
(3)支付方式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为了安全起见,往往必须有银行介入。支付金额即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照合同支付条款规定,可采用 汇付、托收、 信用证、银行保证书、 分期付款、 延期付款、 国际保理方式等等。
(4)包装和运输标志
国际贸易中,绝大多数的商品需要包装,以利于保护、储存、保管和运输。特别是电子仪器设备、零配件等等。在合同中应规定包装条款和包装标志。
(5)检验、试航、验收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收到货物不等于买方接受货物。“收到”和“接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商检应包括对商品的质量、数量等的检验。但在大型成套设备、船舶等谈判和签约中往往把商检、试航、验收、保证质量和保证期联系在一起,明确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时间、地点及风险等。
(6)质量保证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产品责任法》规定卖方不仅要对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性经济损失负责,而且要对可能由此而引起的人身伤害和 财产损失负责。
(7)交货与装运
交货日期应明确。装运条款应注明船名、装运口岸、目的港及预计到达时间,是否允许 转船和分装等。
(8)保险
(9)保密
凡具有保密的技术转让和高科技的产品,合同中应订明保密条款。
(10)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条款,也称意外条款,是国际经济合同中普遍采用的一项除外条款,或称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包括:1)确定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对此合同双方应取得共识,在条款写作时,应明确具体,防止含糊其词,以免日后发生分歧。2)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通常有两种情况: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终止合同;合同仍可继续执行,但需要延长履行合同期限。
(11)索赔和仲裁
在国际贸易中,一旦发现 货物受损,当事人应根据受损的实际情况及在合同规定的范围,按照国际惯例提出索赔。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索赔,应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三.结尾
合同的结尾亦称合同的最后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生效、合同使用文字、补充条文及额外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