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英语合同的翻译准则及技巧
商务英语合同的翻译准则及技巧
奈达的“功能对等”翻译标准强调的是“内容和文体风格上达到最切近的自然对等”,它在合同翻译中有较大的直接指导意义。笔者认为,为达到国际商务英语合同翻译时的功能对等,应坚持以下两个准则。
1.准确严谨
由于国际商务合同的专业性和兼容性越来越强,因此,合同的内容也就日趋精确和完备。这就要求译者在翻译时应把“准确严谨”作为首要标准,尤其是合同中的法律术语和关键词语的翻译更应予以特别重视,仅仅忠实原文远远不够,而应严格贴近合同所涉及的专业性内容。以“offer”一词为例,将它翻译为“提供、提议”是正确的,但在国际商务合同种,offer一般只能译为“要约、报盘”。此外,为了避免产生歧义,有些词语的翻译必须保持同一种译法,尤其是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和关键词语都有着严格的法律涵义,翻译时一定要透彻理解原文的内容要求,准确完整地传达合同文件的精神实质。以“exclusive”为例,exclusive territory应译为“独占区域”,表示许可方不得再把同样内容的技术许可协议授予该地域内的任何第三方。但是,exclusive contract则译为“专销合同”,表示制造商与转卖商之间签订的专销协议,规定转卖商不得同时经销竞争对手的产品。
2.规范通顺
所谓“规范通顺”,就是把理解了的东西,用规范通顺的、合乎合同语言要求的文字(中文)表达出来。因此,要使合同语言“规范通顺”,译者就要特别注意合同的词语运用规范,符合合同文体中约定俗成的含义。例如,将“documentary bill at sight”译为“即期付有单据的票据”,虽然表达的意思符合原文要求,但概念并不清晰,因为“票据”本身的涵义是广义的,在国际商务合同中的票据主要指汇票,因此,应译为“跟单汇票”。此外,国际商务合同的译文不仅要符合合同语言的要求和规律,还应做到通顺,着重体现在条理清晰上。国际商务合同的条款往往比较繁复,翻译时应首先弄清全文的条例,对各条款间的制约关系和逻辑关系须仔细琢磨,注意译文语言的语句结构,不拘泥于原文的词句结构和句法框框的限制。
国际商务英语合同属于应用翻译,以传递信息为主要目的。因此,根据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在翻译“信息型文本”的商务英语合同时,应采用的基本技巧是归化,主要表现在功能性归化和行业性归化两个方面。
1.功能性归化
国际商务英语合同自身的文体特征和鲜明的“告知”与“规定”功能,决定了这类文本翻译的特殊要求和目的,即:遣词用字、行文布局必须符合译文的形式和规范,在翻译技巧上毫无例外地一律采用归化的方法。因而,它的翻译不可能也无必要遵循原文的语言形式,原文仅仅提供信息,语言表达必须顺从译文形式,追求的完全是一种原文与译文功能上的对等。以合同翻译的准则为指导,功能性归化在国际商务英语合同中译过程中的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点:顺应译文—突出语域特征;严禁精确—避免歧义误解;力求详尽—不厌繁文缛节。
2.行业性归化
行业性归化着重于符合业务规范的翻译对等。也就是说,翻译时应充分注意到合同问题特有的尺牍规约、文本格式以及交际规约。合同问题的正式性(对特有的行业对象所使用的特有体式)、专业性(特定的行业使用场合)以及适合性(适合行业的文本形式和交际方式),决定了合同文本采用书面语形式、结构规范、内容明确(分列条款)、语言规范(使用大量的正式词语、法律词语、专业术语和行话、套语)的鲜明文体特征。因此,只有以合同翻译的准确严谨的准则为前提,结合合同应用所属行业的特征,考虑上述这些方面,才能使合同译文不仅做到与原文信息对等,而且体现出合同问题的权威性和肃正性,做到风格对等,行业对等。例如,对于合同中的“IN WITNESS WHEREBY”这句,译文中也应使用符合合同文体规范的正式用语“立此为证”。
当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间的交流合作愈加频繁。作为国际商务交流的必要组成部分,国际商务合同作用重大,而如何准确地翻译合同则是成功进行商务合作与谈判的前提。在合同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充分考虑到中英文商务合同文体特征的异同点,遵循相应的翻译准则,运用恰当的翻译技巧,使译文更加准确严谨、规范通顺,并符合合同问题尺牍规约和交际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