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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方法书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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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学习方法书籍推荐

  凡学法律者,必学习过法律英语,那么学习法律英语有什么好的书籍呢?下面学习啦小编为大家带来法律英语学习方法及学习法律英语的书籍推荐,供大家参考学习!

  法律英语学习方法

  1、关于法律文件的翻译:学习法律英语,碰到最多的就是翻译法律文件了,这里的文件一般包括法律、规章、条例、条约、协定、合同、章程、保证书、判决书等等。在联合国范围内则有国际法院的判决和咨询意见,大会和安全理事会的决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草拟的条款草案和其他文件等。法律英语翻译自然不同于一般的中英互译。从专业方面说,翻译法律文件要有法律专业的知识,否则难以正确理解原文,也不会正确地表达出来。翻译英文法律文件困难更多。因为世界上有两个主要的法律体系,一个是英美法系或普通法法系,另一个是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在新中国时代则不属其中任何一个法系,自成一个独立的法系,但比较接近于大陆法系。英文法律文件大多属于英美法系,其中的用语、概念与我国的用语、概念差异甚多,甚至是较大的差异,有的概念、制度在中国并不存在,所以要译成中文就碰到难题,没有适当的译法。

  例如英国律师有两类:barristert和solicitor,而中国只有一类,如何译?香港将barrister译为“大律师”,而将solicitor译为“律师”,这样译明显地将二者定出高低等级,是不可取的。内地译者将前者译为“出庭律师”或“辩护律师”,而将后者译为“事务律师”或“诉状律师”,还有人建议采用音译法将前者译为“巴律师”而将后者译为“沙律师”。又如mortgage一词我们平常都译“抵押”,但是抵押在我们的法律概念中是限于以不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是mortgage却不限于不动产,任何财产都可以mortgage。不过,除了译“抵押”外,也实在没有更好的译法。

  再如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制度,内容非常丰富,在我国并不存在与之相应的信托制度,所以法律文件中关于信托的部分要译成中文就非常困难。

  再比如negligence,平常译"疏忽",但是法律文件中的用语则是"过失",意思相同而用语不同。另外还有一个用语fault则要译"过错",二者要区分开。fault(过错)包括两种情况:negligence(过失)即疏忽大意和intention(故意),不论是negligence还是intention,都属于有fault(过错),fault的范围比negligence要广些。造成损害后的赔偿责任制度有两种,一是faultliability即"过错赔偿责任",即行为人在有过错fault也就是在故意或有过失negligence的情况下才负赔偿责任,要是没有过错就不负赔偿责任。要求赔偿的一方须负担举证责任(burdenofproof),即须证明行为人有过错。另外一种制度是strictliability,即"严格赔偿责任",这就是说,只要造成了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谈到损害,需要注意damage与damages二者的区别。单数的damage是"损害",复数的damages则不是损害,而是"损害赔偿金"。injury、harm二词在有些情况下与damage同义,均译"损害",injury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则应当译"伤害"。

  还有在翻译英文合同时,经常会涉及到某某条款是“condition”或“warranty”,当时就直译为“条件”或“保证”,仅知道“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保证”是非重要条款,但这又有什么区别呢?偶尔有次接触普通法,才发现这种区别的法律意义在于违约后的法律后果不同:违反condition,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但违反warranty,守约方虽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必须继续履行合同,否则,也是违约。Condition和Warranty是两个再普通不过的词汇了,但在法律语境里,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因此,不了解法律,便不能掌握法律英语。

  2、关于法律英语的关联词:我们通常写作文,讲究的是句与句之间的连贯和逻辑的合理,于是老师经常教导要注意使用诸如inorderto、while、although等连接词语,而法律文件中却常有些平常不大用的词语或关联词,有其特别的格式。例如条约和合同的序言或前言部分,常有以Whereas开头的几段,称为“鉴于条款”,文件最后则用inwitnessof(以资证明)等语。文件中常用herein,hereinafter,hereto,hereunder,therein,thereunder等词。here就是指本文件(法律、合同、条约等),there指另外的文件,所以,herein就是“本文件中”,hereunder就是“根据本文件、依本文件”,其余类推。这几个词在读法律文件时频繁出现,因此很重要。

  3、关于法律英语中的拉丁文:学习法律英语,接触最多而以字母形式出现的非英语单词莫过于拉丁文了,有些英文更是直接源于拉丁文,比如rescommunies,是格老休斯提出的一个关于公海制度的原则,如果知道“res”解释为英语就是“athing”,就能很容易猜出其意思(“共有物”),还有resmancipi(要式转移物)。国私教科书中有lexfori(法院地法),其中的lex也很常用,英文解释为law,知道这一解释后记这样类似的单词就方便了,类似还有lexlocisitus、lexdomicilii、lexrem等,意思现在应该可以猜出来了。还有一个是jus,翻译为权利,源自罗马法的一个概念。英文解释为aright,derivingfromaruleoflaw.通常不单独使用,在词语中更多地翻译为“法”,如juscogens(强行法)、juspublicum(公法)juspublicestabilitum(公序良俗)jussoli(出生地法)。其他还有rex、quasi、juris等。

  4、理解法律与法律英语翻译,中国法律理论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加之中国的法律又不健全,因此,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都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此相对应的确切的词汇。如"unjustenrichment"可直译为“不当得利”,但其法律含义却比《民法通则》中的“不当得利”宽泛得多,不但包含了《民法通则》中的92条“不当得利”、93条“无因管理”的情况,而且还有违反信托义务(fiduciaryduty)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取得的利益。另外,agreement和contract,可以翻译为“协议”和“合同”,在中国法律中,似乎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根据普通法规定,有要约和承诺,便是一个agreement,而agreement只有在采取书面形式(deed)或有对价(consideration)支持的情况下,才能成为contract,具有法律效力。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的原意,理解英文。不可望文生义,生搬硬套。

  5、关于普通英语与专业英语

  我花过大量时间学习普通英语,一如我现在学习法律英语,感受到其中大量的差别,就像现在由于一直注重法律英语,很多平时常用的普通英语词汇都会突然记不起来。所以说多语言的水平与重复的数量成正比。想想一个中文字或词,我们每天要听、说、读、想多少遍,而一个英文单词,我们曾使用过多少次。这中差距,就是母语与外语的区别。同理,除两千左右基本词汇之外,每一种专业英语,都有自己特定的词汇群落。将这些特定的词汇,重复的遍数越多,就越熟悉,使用起来也越得心应手。同样,在相同的时间里,看一些杂七杂八的东西,一个特定词汇的重复几率就相对少了,熟练程度也随之降低。因此,学语言一定要专,不要杂。现代社会的特点就是职业分工愈来愈细。要学法律英语,就一门心思地学,非法律英语不学,读书是它,上网是它,写作是它,念兹在兹,必定成就。就像《律政俏佳人》里女主角逛街也要使用Iobject之类的词汇以增强对法律的感觉。反之,没有专业定向,泛泛而学,除了能和老外聊聊天外,没有太大的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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