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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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篇1
辽宁拉票贿选案是一起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其涉案人数之多、性质之恶劣、情节之严重,触目惊心、发人深省。
贿选的核心媒介是钱。花钱能办各种事,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还主导了国家政治和经济政策,深刻影响了社会最高游戏规则。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金钱挡在政治之外。这是一项崇高原则。
反腐败,无疑是“”后最惹人眼球的国家政务焦点。无论是“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广度,还是标本兼治、治标为先的反腐策略,种种迹象显示,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成为中央的重要任务和工作目标。中共中央曾用三个“依然”来形容腐败形势,即“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实际上,自“”之后,在腐败存量越来越大的现实下,持续以高压姿态打击腐败已经成为执政党必然选择。
有鉴于此,我们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来、严起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开展好“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激发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要坚持事业为上,坚决整治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我们党就一定能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向人民交出新的更加优异的答卷。
依纪依法彻查和处理辽宁拉票贿选案,充分体现了以同志为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维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了党纪国法的权威和尊严,深得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高度警醒、引以为戒,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用最坚决的态度同一切弱化党的先进性、损害纯洁性的行为作斗争,用最坚决的态度净化和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以此为契机,坚定信心、振奋精神,敢于担当、勇于作为,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汇聚力量,扎实推动辽宁老工业基地早日重振雄风,决不辜负党中央的关怀和重托,决不辜负全省人民的信任和期待。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篇2
我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后至少4名高官涉嫌“贿选”,可以看出在选人用人中歪风邪气盛行。个别地方拉票贿选成风,一些领导干部一度热衷拉关系、架“天线”、搞“勾兑”,跑官要官;领导干部个人意志凌驾组织之上,干部能不能上、什么时候上由个人左右,不尊重组织的决定,人为干扰组织的决定。这种违法乱纪行为,既破坏了权力公正性,又侵蚀了以人人平等为目标的政治法则。
同志强调:“选人用人不当是贪腐源头之一,选错一人,为害一方。必须严明组织纪律,严肃查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管党治党,关键在人。择好干部,有利于我党的发展和壮大,有利于夯实我党的执政地位,才能更好地造福于人民群众。因此,务必要促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加强从源头上防治选人用人不正之风,选拔出让党放心、群众满意的好干部。
首先加强教育,夯实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思想基础。各级政府部门认真学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在选人用人上的责任意识、民主意识和纪律意识,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其次深化改革,完善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制度机制。做到民主推荐、公开考试、公平竞争的要求,不简单的“以票取人”、“以分取人”、“凡提必考”,认真调查,全面衡量干部的考绩与实绩、口才与口碑、临场表现与一贯表现,倾听民意,选出重实干、重实绩、百姓认可的好干部。最后强化监督,用监督来震慑和警示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立和完善内外结合、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将注重事后检查变为强化事前、事中监督,变被动督察为主动防范,变亡羊补牢为未雨绸缪,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辽宁贿选案反思精彩发言稿篇3
何谓贿选,顾名思义,选举中的贿赂行为,即在选举中竞选者通过一定的金钱、财产或者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贿选的主体是将要或正在参与竞选的人,贿选的对象是享有投票表决权的选举代表或选民。贿选的方式主要是给予选举代表或者选民一定的利益,如金钱、财产、可期待的利益回报或精神、感情上的享受等。在国外的公职人员选举尤其是总统选举中,普遍存在着选举过程中的民间资金的支持,特别是在发达国家,选举费用惊人,没有足够的民间资金的支持,想获得选举胜利是难以想像的。这些人一旦上台便通过直接和间接的方式使自己曾经对提供赞助支持的投资者回报的诺言得以兑现。这种竞选中民间资金的介入是否属于贿选呢?从严格意义上说,这不应该属于贿选。因为,其一,贿选的主体应当是竞选者,贿选的对象是选举代表和选民;而民间资金对选举的渗透则相反,是民间资本对公共权力的寻租。其二,贿选的方式呈多样化,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可以是现实利益,也可以是可期待的利益;而民间资本向公共选举的渗透的方式是金钱。其三,贿选本身属于违法行为,而民间资本对选举的渗透行为不一定违法。
从宪法学意义上讲,我国有两类选举,一类是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一类是自治组织如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我国目前存在的贿选也主要表现为公职选举中的贿选和自治组织选举中的贿选两种。从实际情况来看,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贿选还是比较普遍的。因此,研究贿选不能忽略自治组织的选举。
在中国近几年大量发生的贿选案件中,一个令人非常痛心的现象是人大代表或选民常常被蝇头小利所贿买,有些地方在选举中甚至出现代表或选民被全部收买。有人惊呼,这是中国民主选举制度的失败和悲哀,认为中国目前民众的素质和教育程度不适合进行普遍的直接的民主选举。这一观点并无新意,似乎在上个世纪的中国即有人提出,认为中国“民智未开”,在这样一个社会不可能推行民主政治。按照这一观点,我们必然首先开启民智,然后才能向民众灌输民主。在民主制度的设计上也不能毕其功于一役,要分步实施、循序渐进。不考虑民情实行过度的民主必然会导致民主的“癌变”,贿选即是这一癌变过程中产生的顽症。如果该论点成立,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目前搞普遍的民主选举的时机仍不成熟,中国几十年来的民主选举的法律实践是超越历史阶段的,是失败的。果真如此吗?经过深入的社会调查,宪法学者蔡定剑认为,中国选举制度改革最主要的问题是能不能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而扩大直选最大的阻碍来自一种先验观点:中国经济文化落后,老百姓素质太低,搞不了民主选举。但大量调查表明,民主选举与公民的素质和文化水平没有直接关系。相反,只有利益才是决定选举的动力,有利益老百姓才有激情,才会去投票。他们可能不知道什么是民主,什么是选举制度,但他们知道什么样的选举他们应该参加,什么样的选举他们不愿意参加,这种热情和追求不是因为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和对政治的关心,而是因为他们对自己利益的关注,是对自己命运的关切。可见,不能以民众素质为借口来否认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和中国建国以来的民主选举实践。就公务人员产生的机制而言,否认中国的民主选举制度就意味着中国应恢复传统的举荐制、科举制,甚至军功制、世袭制。这一结论显然是荒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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