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党员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发言稿范文(2)
发挥党员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发言稿范文篇4
担当是一种表现,一种接受与责任的彰显;担当是一种勇气,一种大爱与慷慨的豪迈;担当是一种人格,一种精神与思想的跨越。担当精神是我们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体现,是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属性的必然要求,是贯穿于我们党推动中国社会发展进步的强大动力。
在检验检疫事业改革发展的道路上,党员领导干部都将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问题、矛盾、风险、考验和挑战。许多领导干部对检验检疫事业高度忠诚,决策果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赢得了人们群众的信任和尊重,但也有少数党员领导干部不愿担当、不敢担当,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风险系数高、工作难度大、结果难以预料、需要担负起责任之时,不敢担当,辜负了组织的信任、贻误了发展良机。
多次强调,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要敢于啃硬骨头,这就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在难题面前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勇于担当。党员领导干部要勇于担当,体现的是党性觉悟和德才素质,检验的是宗旨观念和务实作风,既是一种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更是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具备的政治品德和良好作风。笔者认为,党员领导干部是检验检疫干部队伍的骨干,要在检验检疫各项事业的发展中勇于担当,须在以下五个方面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
要有坚定的理想信念。正因为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革命战争年代,先辈们才会为了革命胜利,敢于牺牲,视死如归;和平建设时期,才会有许多优秀党员领导干部为了改革建设和人民群众利益,敢于斗争,无私奉献。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检验检疫人就应该有因为有阻力所以更有动力的激流勇进、奋力争先的意志和信心,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提质增效升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要有强烈的忧患意识。没有对检验检疫目前形势的忧患意识,没有干事创业的崇高追求,没有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没有舍身忘我的拼搏精神,没有敢抓敢管、敢作敢为、敢闯敢试的勇气,谈担当就是一句空话。在机遇与挑战并存、风险与发展同在的关口,在非常时期尽非常之责,用超常之功作非凡之为,唯有勇于担当!检验检疫人只有大力倡导勇于担当的精神,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用心激励“勇”字精神,大胆鼓励“敢”字干部,才能在困难中开拓发展新思路。
要有较高的能力素质。勇于担当必须具备适应职责要求的知识素养,具备解决各种难题的能力。这就需要每一个检验检疫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工作需要,作为一种生活常态和精神追求,真正做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要通过学习,提高自己观察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面对改革的“深水区”,领导干部要抓得住实质,看得清本质,找得出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和措施,这样才能在需要担当之时会担当、敢担当、能担当。
要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党员领导干部的精神状态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事业心、责任感的外在表现。没有干事创业的崇高追求,没有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没有舍身忘我的拼搏精神,不可能成就一番事业。良好的精神状态,是干事创业的内动力,也是社会的导向和风向标。改革发展的任务越重、困难越多,党员领导干部就越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抢前争先,做到大事面前敢担当,关键时刻有作为,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形象、奋力争先的姿态、奋勇向前的气魄,善于变压力为动力。
要有扎实的具体行动。面对各项工作计划,如果只是纸上谈兵,不付诸于实际行动,那么这样的担当又同没有责任有何区别。因此,党员领导干部抓工作要重在落实,要牢固树立务实的工作作风,扎实推进工作开展,工作计划一制定,就要付诸于行动,一作为就要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只有扎扎实实抓落实,才能在检验检疫事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担当起严把国门的职责,推动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创新发展。
发挥党员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发言稿范文篇5
党的以来,多次阐述并强调“好干部”的标准。2014年10月,对云南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明确指出党员干部要“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高屋建瓴地从修身、为政、成事三个层面,为新时期干部队伍建设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敢于担当既是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的从政准则,又是党员干部切实推进实际工作的成事之要。广大党员干部应深入学习关于责任担当的重要论述,将其全面、认真地贯彻到作风建设及业务建设中,切实肩负起时代所赋予的重任。
怎么看:责任担当是党员干部的必备基本素质和鲜明政治品格
责任担当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民族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中国人独特而悠久的精神世界,让中国人具有很强的民族自信心,也培育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作为民族精神的坚定传承者,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华民族精神,不断赋予责任担当以新的时代内涵。
责任担当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我党先进性的重要体现。强调,是否具有担当精神,是否能够忠诚履责、尽心尽责、勇于担责,这是检验每一个党员干部身上是否真正体现了共产党人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方面,是中国共产党人的鲜明政治品格。自创建之时起,中国共产党就是具有强烈责任意识和坚定担当精神的政党,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心怀崇高革命理想,同全体人民一道顽强拼搏,很好地诠释了不同历史时期的责任担当。
责任担当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必然要求。马克思主义权力观是人类迄今为止最科学、最先进的权力观,其基本观点包括: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用之于人民,权力受人民监督。党员干部要有担当精神,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内在逻辑和必然要求。领导意味着责任,因此,领导必须要担当。对于党员干部来说,责任无处不在,担当义不容辞。党员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在行使权力时,要以强烈的担当精神尽力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应当在与人民同甘共苦、风雨同舟、血肉相连的真情实感中深刻理解和领会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内涵与要求,踏实践行自身的责任和担当。
责任担当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当前,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征程已经开启。我们面临着国际格局的深刻变动、国内社会的深刻变革、社会思想的深刻变化,并且这种变动、变革、变化的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不确定因素和难以预见的风险与考验越来越多,我们肩负着新的更为艰巨而繁重的历史任务。特别是,当前我国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在全面深化改革中推进伟大事业任重而道远,尤其需要党员干部具有直面矛盾的勇气、敢于担当的精神。
如何干:党员干部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体现敢于担当的要求
责任担当首先要体现在始终保持正确的政治立场上。党员干部要始终把握好意识形态立场的坚定性,在涉及道路、理论、制度等根本性问题上一定要头脑清醒,在思想和行动上持高度一致。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思路谋划和顶层设计上。当今世界,各个领域都在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更加需要党员干部具有全局观念、前瞻意识和开阔视野,自觉在党和国家建设的大局下谋划发展,抓好工作。我省党员干部要进一步立足云南省情,认准改革发展目标方向和路径,明确时间表、实施科学决策,保持发展思路和宏观政策的前瞻性、针对性和相对稳定性,坚持不懈、一抓到底,以求取得实效。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思想解放和思维方式的转变上。对于云南而言,首先要尽快转变以“唯GDP增长论成败”的传统发展观,以就业增长和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为首要发展目标,促进全省由数量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向质量效益型经济发展模式转变;其次要切实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统筹好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三个重要关系,把云南从落后的思想观念、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中解放出来,推动全省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和发展质量。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抢抓机遇和加快发展上。抢抓机遇,需要充分发挥每一位党员干部的创造力和执行力。党员干部要善于认识机遇,把握机遇,用好机遇,更重要的是还要学会创造机遇,在制度和科技创新方面多作努力,大胆先行先试,克服在抢抓国家政策机遇的问题上“慢半拍”、“慢一拍”、“不合拍”的不足。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上。一名优秀的党员干部,需要具有强烈的问题意识,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在探索中提出问题,以历史勇气直面问题,以责任担当研究问题,以政治智慧回答问题,以实干精神解决问题。只有抓住时代本质,以问题为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工作才会更扎实有效,人民才会更加满意。
责任担当要体现在严格自律和清正廉洁上。指出:“干干净净干事是对各级党员干部工作和生活作风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群众评判一个党员干部是否值得信赖的重要依据”,“党员干部一旦行为有了污点,就丢掉了教育群众的资格和领导群众的底气”。“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标准是相辅相成的,在作风建设和义务建设问题上,一个党员干部如果过不了廉政关,就不可能会有什么担当可言。党员干部要始终把“干净”作为个人修身之本,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诱惑和侵蚀,只有恪守清正廉洁的道德底线,党员干部的责任担当才能实实在在转化为优良的作风和人民满意的政绩。
发挥党员作用勇于担当作为发言稿范文篇6
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界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内法规建设主要着眼于规范党的执政行为,涵盖了党的领导与执政行为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内容与措施。党内法规的建设情况是衡量一党制度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在相当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党的生存、发展与作用的发挥。
党要依据宪法和法律治国理政
我国是一党长期执政的国家,执政党处于领导地位,其政治优势与地位决定了我们党掌控着最多的政治资源,但是领导地位并不等于就是绝对权力,并不意味权力不受约束。尤其是不能错误地把党对法治的领导地位,视为要把党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凌驾于法治之上。
法治的本质特征之一,即是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节制,执政党也不例外。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党既不能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成为法外党,搞党大于法,也不能将党与法混为一谈,以为党就是法,法就是党。在党的报告中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体现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统一。执政党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法律的实施,否则宪法和法律就不可能在全社会获得真正的权威。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带头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过去曾经存在着领导者个人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不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的情况,现在党内还有不少同志法治理念、意识和习惯较匮乏,甚至存在人治思想,这些思想和做法严重地制约了党的依法执政的实现。
以来,同志多次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对宪法和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正如罗伯斯庇尔所说:“公职人员所受到的尊重,与其说由于他所掌握的权力,远不如说是由于他自己对于法律的尊重。”
党要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依法执政,不仅需要宪法、法律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需要党章和党内具体的规范来保证该原则的落实。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担负全面领导国家的职责,直接行使国家重大问题决策权等公权力,但其本身又不是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党的领导体系、党的执政方式与党的组织、党的纪律、党内监督、责任机制等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所以不仅应通过国家法律规范党的活动,而且应通过党内法规约束规范党内权力的运行。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首先必须依法治党,实现党内权力运行的法制化,建立健全党内科学的运行机制,革除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党内“人治”问题,确保党的内部组织、活动和事务的法制化,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使党内民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使权力运行受到更加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实现党内权力运行的法制化,才能使政党的权力运行稳定化、科学化,才能使党的建设和自身发展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实现执政党与国家体制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化和法律化,达到依法执政的目的。
同时我们要认识到由于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党的奋斗目标和所肩负的使命,党章和党内法规提出的党的领导与执政行为规范要求,有些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有些在相关法律不作规范,而党内法规却有着清晰的要求,总体而言,党内法规力度严于国法、标准高于国法。
这意味着不仅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而且还要受到更为严厉和苛刻的党规党纪要求。普通人入党是在政治认同的基础上自愿的行为,一旦作出选择就意味着接受了党的各项党内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在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他们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某些权利就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
党的领导干部,经过党组织和政府的选拔程序,同时具备了领导和公民的双重身份。他们不但要履行公民义务,更要承担党员的义务,履行作为党的干部和公务员的特殊义务,承担与其特殊身份相关的责任。一般法律赋予普通公民的某些权利如人身自由,因领导干部身份牵涉到他人、社会乃至国家的重大利益而要受到法律和党内法规一定的限制。
总之,党组织和党员还必须接受更严格的党内法规的约束,领导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党内不应存在不遵守法律的特殊公民,也不应存在不遵守党章党纪的特殊党员。我们要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严格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塑造一个信仰坚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政党,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不竭动力和根本性保障。
推进党内法规完善实现和国家法律的有效对接
我们党始终重视党内法规建设,党内生活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为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是,与党肩负的历史重任以及党建面临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对党的制度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相比,党内法规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特别是配套性党内法规不够健全,一些党内法规落实不到位,因此要按照法治的原则和要求,不断推进党内法规完善,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党的以来,我党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立法法”,迈出用制度约束权力的重要一步;第一次发布了《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对今后5年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提出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落实要求,确定了一批党内法规重点制定项目,对党内法规建设进行了统筹规划、顶层设计。这些都标志着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我们要贯彻好落实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并坚持从严治党,增强党内的法规制度权威性。
10月25日,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上指出,“要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有机衔接”。一方面,必须坚持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要以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并且要以此为标准来审查监督党的各种政策、文件、指示、规定和决议,确保在突出党的建设自身规律的同时,防止和纠正超越宪法和法律范围。另一方面,虽然党内法规的范围与国家法律的范围、效力不尽相同,但两者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是互为补充和促进的。在实践中,一是要提高党内法规的立法技术,使其在制度设计、规范内容、制定技术以及与国家立法配合衔接。二是及时将党内法规中成熟的直接规范公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固守原有单一的法律渊源已无法满足法治实践的需求。而将部分成熟的,在实践中有效的党内法规转化为更具规范性、权威性与操作性的国家法律,可以作为立法的一个重要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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