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政治第五课知识归纳
不要轻易把伤口揭开给别人看,因为别人看的是热闹,而痛的却是自己。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高中政治第五课知识归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五课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㈠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1. 人民如何行使国家权力
⑴途径:
广大人民通过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人大代表,由他们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全国和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并由权力机关产生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具体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力。
⑵方式:
人民间接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⑶机关: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⑴性质: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⑵地位:
全国人大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其它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⑶职权:
①立法权:制定法律的权力。(基本内容:制定、修改、废止法律)
②决定权: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的程序决定国家和社会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权力。
③任免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相关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等权力。(基本内容:选举、任命和罢免)
④监督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监督“一府三院”工作的权力。
注意:四个“权力”的区分关键是看内容
如果是关系法律的立、改、废的决定则是立法权;如果是对国家机关干部人员进行任免的决定则是任免权;关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年度报告的审查则是监督权;关于国家大政方针、重大事项、规划的通过是决定权;审议通过上年度的工作报告是监督权,批准本年度的工作报告(将要执行)属决定权。
⑷全国人大常设机关: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的部分职权有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3.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⑴性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⑵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起构成了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完整体系。
⑶职权:
①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
②决定权:决定本行政区内重大事项。
③任免权:对本地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
④监督权: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的工作。
注意:
①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是立法机关。
②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能制定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但不是立法机关。
③县(不含民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乡镇人大都没有立法权。
④全国人大既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又是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只是国家权力机关。
4. 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重托
⑴法律地位:
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⑵产生和任期:
①产生: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直接选举;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是间接选举。
②任期: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⑶权利:
①审议权和表决权:审议各项议案,表决各项决定。
②提案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③质询权: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政府等机关的工作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
⑷义务:
①人大代表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②人大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③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监督。
⑸人大代表与人民的关系:
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接受人民的监督。
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 政体与国体
⑴政体
①政体的含义:一个国家的政权机关的组织形式,叫作政体。
②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⑵国体
①国体的含义: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②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
⑶国体与政体的关系
①国体与政体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政体由国体决定,政体反映国体。适当的、健全的政体,对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有重大作用。政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②人民民主专政决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体现我国的国体。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⑴含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择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政治制度。
⑵地位:
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⑶决定因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
⑷组织与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
①含义: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
②表现:a.在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b.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c.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上,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⑸基本内容: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③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④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⑹优越性
①它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②它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
③它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④它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措施
⑴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⑵必须保证和发展人民当家作主。
⑶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⑷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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