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政治制度相关内容
政治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他包括国家的政体形式、宪法法律和政党制度等。法国作为资本主义国家,他已有的政治制度演变特点可以概括为四种政治体制和阶级属性的演变。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法国政治制度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基本介绍
法国近代资本主义政治发展的典型国家,在其历史上曾出现过形形色色的政治制度,这些政治制度非常复杂和多样。
法国历史上政治制度的演变历史,内容涉及1789年以前法国的政治制度、1789—1870年法国的政治制度、1871年巴黎公社的政治制度、1870年以后法国的政治制度等方面。
法国资产阶级在近现代为实现其专政所采取的以单一中央集权制为核心,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交替使用的共和政权组织形式和统治方法。
二.历史沿革
法国政治制度
实行半总统制。它是介于总统制和议会制之间的一种国家政权形式。
主要特点是:
①总统由普选产生,任期7年,连选连任。2000年6月后任期改为五年,由普选直接产生。总统权力很大,是国家权力的核心。宪法规定,总统通过自己的仲裁,保证公共权力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稳定;总统是国家独立、领土完整和遵守共同体协定与条约的保证人。总统除拥有任命高级文武官员、签署法令、军事权和外交权等一般权力外,还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公民投票、宣布紧急状态等非常权力。
②政府是中央最高行政机关,对议会负责,其权力和地位比以前大为提高。除拥有决定和指导国家政策、掌管行政机构和武装力量、推行内外政策等权力外,还享有警察权和行政处置权、条例制订权和命令发布权。总理由总统任命,领导政府的活动,对国防负责,并确保法律的执行。实际上总理须听命于总统,起辅佐总统的作用。政府成员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免。
③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组成,其地位和作用较第四共和国有所下降,原拥有的立法权、预算表决权和监督权三大传统权力受到总统和政府的限制。如议会的立法内容和范围缩小,弹劾权受到严格的规定。议会无权干预总统选举和总理的任命。
地方制度
实行中央集权制。80年代权力下放,增设大区,地方政府由原来的省、市镇两级变为大区、省和市镇三级。通过改革,取消了中央对地方的监护,加强了地方议会的自治权,从而改变了数百年来的高度中央集权,缓解了高度官僚集权的弊害。
公务员制度
第五共和国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制度。它对第四共和国的《公务员总章程》作了修改和补充,并制订了专门的章程。这些章程把文官的考试、录用和培训结合起来(见法国公务员制度)。
政党制度实行多党制。法国政党众多,不够稳定,政党的分裂、合并、改组和新建时有发生,政党之间经常组成或解散联盟。第五共和国成立后,政府通过对选举法的改革,使党派相对减少,并保持相对稳定。1944年以来,历届政府都是由一党或多党联盟组成的政府(见法国政党)。
公民权利制度
公民除享有《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所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劳动权、工会权和社会保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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