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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监察法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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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法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大背景下出台的首部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反腐败事业向深水区迈进的重要里程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学习监察法心得,欢迎借鉴参考。

  学习监察法心得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高超的政治智慧,把握整体和局部的辩证关系,创造性提出并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取得了“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显著成效。学习运用监察法,必须深入把握“四种形态”这一宝贵经验,深刻理解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的一体有机联系,找准反腐败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落脚点,勤学笃行,为维护整片森林的健康做出有益探索。

  高举旗帜,提高政治站位。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着重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学习运用监察法,首先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党的主张为指引,全面准确把握我们党一贯秉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政策方针,主动把“四种形态”要求融会贯通运用到监察工作和反腐败实践中。要把贯彻落实监察法作为强化党的领导的有力武器,认真落实十九大报告提出的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着重了解监察对象单位的政治生态和监察对象个人的政治表现,按照“四种形态”要求分类施策,既要及时纠正“四个意识”不强的一般性问题,也要严肃查处“七个有之”的典型问题,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立起来、严起来。

  知行合一,积极探索实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积极帮助转隶干部学习领会“四种形态”要义,转变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政绩观,把全委的思想拧成一股绳,始终把抓早抓小的理念贯穿于整条监察业务链中。要充分用好第一种形态,把教育挽救干部作为更加紧迫的任务,综合运用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警示提醒、学习政策法规等手段,迅速补齐筑牢对非党员公职人员的第一道防线。要在第二、三种形态上下功夫,全面探索运用监察法明确的政务处分手段,动辄则咎,防止干部由一般违纪违规坠向违法犯罪深渊。要毫不放松第四种形态,“零容忍”惩治腐败行为,确保反腐利剑锋芒常在。

  强桩固基,完善自身建设。强有力的“护林系统”是履行好监察职能的保障。海沧区开展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始终眼望整片森林,积极构建“一线化立体式全覆盖”监督体系,为践行“四种形态”创造有利条件:配置力量“一线化”,转隶干部全部充实到业务一线,区纪委监委从事日常监督和调查处置的人员占比超过总编制数的75%,努力确保人林比例适当;监督格局“立体式”,形成了区纪委监委居中坐镇、巡察组游击清扫、派驻组蹲点驻防的三支“护林员”队伍;监督对象“全覆盖”,深化派驻机构改革,赋予派驻机构监察权限,实现对区直机关部门和街道两大“主林区”无死角监督。下一步,海沧区将继续优化工作机制,强化人员保障,不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让整片森林都尽情沐浴在监察的阳光下。

  学习监察法心得二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国家监察工作进一步进入法治轨道,全国监察工作有了法律可遵循。监察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提高政治站位,学深悟透监察法。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法的出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必将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对监察体制改革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这既是我们实现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作为一名县(区)一级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不仅要带头学深悟透监察法,充分认识这一战略决策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入学习、深刻理解、正确把握监察法的内涵精髓,更要推动监察法在基层正确地实施运用直至落地生根。每位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要深化学习认识,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扎实推进法法衔接,形成合力,达到“1+1>2”的效果,推动监察法在全区上下落地见效。

  实现监察全覆盖,擦亮监察利剑。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得到有效加强,监督对象覆盖了所有党组织和党员,但行政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没有做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监察法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统一纳入监察范围,实现了由监督“狭义政府”公职人员到监督“广义政府”公职人员的转变,实现了监察全覆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同安区监察对象由1290人增加到5164人,其中新纳入为监察对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人员,如村书记、村主任等有1733人,其他依法履行公职人员有1730人。今年3月份,同安区查处一起社区书记、社区主任利用职权或暴力强揽工程项目的典型问题;4月份,我区祥平街道某村3名小组长在监察威力的震慑下,主动到街道交代收受建设项目土方工程“工程理顺调理费”等,这些都充分彰显出监察的利剑作用。同时,正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的路径和新增监察对象分类监督的实现方式,把监察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强化责任担当,打造执纪执法铁军。监察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自监察法颁布以来,同安区纪委监委注重强化教育培训、增强工作本领,不仅通过监察法专题讲座、专题学习会、小组讨论会等方式,帮助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熟练掌握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下一步还将邀请专家学者进行《宪法》、《国家监察法》解读,不断提高全区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同时,注重强化干部主动接受监督意识,即将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开门搞监督促进作风转变”系列活动,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行使的全过程监管,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一支党和人民信赖的“纪律部队”。

  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走向制度化,“永远在路上”的反腐败斗争进入全面法治反腐新征程。这要求我们每一位纪检监察干部要转变工作思维方式,重整行装再出发,做好政治生态“护林员”,以实实在在的监督调查处置实效,不断增加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足感。

  学习监察法心得三

  监察法是我国为了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成立的法律,实现了国家监察全覆盖,进一步推动了我国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作为法院干警的我们更要带头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监察法,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忠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的双重职责。

  要旗帜鲜明讲政治。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把党和人民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深远的意义。作为一名法院干警,监察法不仅需要我们从理论上研究透彻,更要以监察法实施为动力,在促进干净自身建设、遵纪守法、提高政治站位等方面深化持续发力。

  就笔者而言,要时刻牢记使命,强化责任担当,只有这样才能对腐败问题严防死守,敢于“亮剑”。要把学习好监察法作为基本前提,深刻理解条文的内涵精髓,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优势。同时,我也需要从优秀老一辈干部那找好标杆,点对点的学习交流,一方面学习前辈们吃苦耐劳、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另一方面也要学习到他们清贫乐道、严于律己的人生哲学。要在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上坚定不移的行走,始终做到作风硬、敢担当,不辱使命、不负重托。

  学习监察法心得四

  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八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我室在第一时间组织全室人员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深学一层、在学中做,在做中学,结合实际学思践悟。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学好、用好监察法,必须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旗帜鲜明讲政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多请示多汇报,严格按照上级决策部署做好监察工作。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纪律是治党之戒尺。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衔接,以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条红线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压实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责任。要抓住学习实践监察法的契机,积极探索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运行机制,构建纪法协调衔接新机制,推动国家监察与巡察监督、派驻监督有效结合,打通监察监督“最后一公里”。要强化责任担当,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问责,聚焦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牢固树立法纪意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更实的作风要求自己,不断增强自身免疫力,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同志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忠实履行党章宪法赋予的职责,扎实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当前,纪检监察机关不仅是执纪机关也是执法机关,肩挑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双重责任,要始终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个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武器,重点强化监督职责,统筹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合力,积极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机制,筑牢全面从严治党根基。持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围绕“形”的重塑、“神”的重铸,推进队伍在思想、理念、感情、人员、工作上深度融合,把“三转”推向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坚持严管就是厚爱,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始终在“阳光下”行使执纪执法权,进一步完善健全内控机制,严防“灯下黑”,坚决查处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确保纪检监察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学习监察法心得五

  今年的全国两会最重要、最突出、最鲜明的一件事情是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这部法律通过以来就受到极大的关注,现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粗浅的理解。

  一是《监察法》的出台体现了从严治党的统一性。我们国家过去纪律检查的主要对象是体制内人员,对其它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没有有效的监督,例如政府临聘人员也是在行使政府职能,但是对他们的纪律监督可以说是真空地带,一旦违纪了如果是党员会给予党纪处分,如果不是党员领导干部,一般给予批评教育,或是辞退,最终产生的违法违纪后果由政府买单。这部法律的颁布充分说明监察委不仅对6大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也同样覆盖了普通公民。《监察法》明确指出:“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这就意味着每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监察法的适用对象。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是“在编”还是“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属于监察对象,如城管协管员、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等。这样修改后,填补了对行政权力监督方面的空白,加强了对受委托或被授权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约束。

  二是《监察法》的出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这次《监察法》的制定是先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然后再依据宪法及时制定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宪法的核心价值的基本精神。《监察法》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限,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依法赋予监察委相应的监察手段,监察手段全覆盖,有利于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确保监察工作顺利进行。这个留置权,广受关注。十九大报告指出,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并对留置的程序作了严格规定,有利于解决长期困难我们的法治难题,充分体现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三是《监察法》的出台是“打虎”“ 拍蝇”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这是亘古不变的历史定律。今天,反腐倡廉仍旧是人民心中最热切的期盼,一直并将永远在路上。腐败流毒最直接影响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如今“微腐败”和“新四风”问题依然存在,严重损害着人民群众“获得感”。 为什么苍蝇会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监察力度不够。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制度与可操作性上避免“灯下黑”,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

  通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认识,对监察委员会工作的性质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我想,学习《监察法》的目的在于依法办事为民,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在于自觉规范行为,提升素质,接受人民监督,做个受人民欢迎的基层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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