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_学习反间谍心得体会(3)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篇四
学习宣传贯彻反间谍法,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要求,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基础性保护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反间谍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识,吸引全局干部职工投身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根据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该项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布置。
为了开展好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我局召开了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专题工作会,由局长张建军在专题工作会上讲述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该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在专题会上下发了实施意见,专门安排布置了该项工作。
二、成立了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成立了以艾尼瓦尔.吐热克书记为组长、张建军局长为副组长、相关站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的日常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工作有序开展。
三、组织全局人员,集中学习反间谍法
根据宣传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做好林果业春季下乡指导督查工作的同时,我局利用周日正常上班时间,专门抽出一上午的时间,在林业局艾尼瓦尔·吐热克书记带领下,全局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专题学习活动。会上,艾书记再次强调了学习反间谍法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目标,随后对反间谍法五章共四十条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号召全局广大职工干部会后利用空闲时间再次学习反间谍法,充分认识间谍行为对国家的危害,提升国家安全保护意识,积极投身于反间谍斗争之中。
四、前期阶段取得的效果
《反间谍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的具体要求出发,不仅对反间谍工作做了全面科学性安排,还确定了一系列反间谍工作重要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权力、职权范围等,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学习,我局干部职工明确了学习反间谍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从干部的反映来看,开办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今后,我局将在县宣传部的领导下,继续深入地开展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把反间谍法学习宣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引入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全局干部职工的国家安全保护意识。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篇五
11月1日国家颁布第一部《反间谍法》,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和重要涉密人员的反奸防谍意识,履行法律责任义务的自觉性,提升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特整理出相关知识,与大家共享。
一、间谍行为有哪些行为?
《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以下行为:1.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 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 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 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都有什么义务?
《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三、平时生活中,普通公民如何防范间谍?
(一)上网人员注意事项:
1.对求职招聘网站要认真甄别对方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单位内部情况或机关文件、公文的应予拒绝;
2.对以学术研究、论文征集、咨询机构名义要求提供内幕情况的应予拒绝;
3.婚恋、QQ、微信及朋友圈中不明身份人员,以情色或金钱引诱要求提供党政、军工、科研等单位的内部、涉密资料的应予拒绝;
4.网上军事交流,不将观察到的涉及我军事装备、军事部署、军事演习的敏感内容等,在网上扩散或发送,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二)出国境人员主要事项:
1.遵守所在国法律,防止滋生祸端,避免引火烧身;
2.不擅自脱离团队单独活动,不给敌人可乘之机;
3.洁身自好,防止落入圈套,遭人暗算;
4.不贪恋过于轻松、意外获取的利益,防止吞食诱饵,难以摆脱;
5.理性对待身边过分热情、不明身份的人员,防止其觊觎之心;
6.受到境外间谍组织情报机关及其人员纠缠或威胁时,及时向我驻外大使馆报告,或回国后通过单位、社区等组织或本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3: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反间谍法。反间谍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国家安全法同时废止。
现行国家安全法实施二十多年来,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国际国内安全形势的变化,应当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考虑国家安全法制建设。同时,根据我国反间谍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将现行国家安全法修订为反间谍法。
反间谍法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并注意与相关法律的衔接。该法分为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共四十条。反间谍法以现行国家安全法的内容为基础,并保留了大部分仍然适用的内容;总结了近些年国家安全机关开展维护国家安全有关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现实工作确实需要的措施上升为国家法律规定;注意与正在起草或者修订的法律协调一致。
定义间谍行为并作具体列举
反间谍法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反间谍法明确,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下列行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应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
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开展反间谍工作,不能仅靠国家安全机关,还必须充分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得到全社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反间谍法明确,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同时,为使公民和组织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反间谍法还将宪法规定的一些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义务作了具体化。包括开展教育防范工作、为国家安全机关提供便利条件和协助、及时报告、提供间谍行为的情况和证据、保守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等义务。
规范权力行使保障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规定了严格的条件。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涉案财物的处理涉及公民、组织的财产权利,反间谍法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产后续的处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对依照本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尚不构成犯罪,有违法事实的,对依法应当没收的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没有违法事实的,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相关财物;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国家安全机关没收的财物,一律上缴国库。
反间谍法还规定,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此外,根据反间谍法,公民因协助反间谍工作,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安全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反间谍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由国务院国家安全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将必要工作措施上升为法律
为了确保国家安全机关正常行使职权,顺利开展反间谍工作,反间谍法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
根据反间谍法,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时,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和单位,可以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障碍时,优先通行。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或者依法征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必要时,可以设置相关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恢复原状,并依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补偿。
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因反间谍工作需要,依照规定出示相应证件,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查验中发现存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情形的,国家安全机关应当责令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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