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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宪法宣誓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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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务院宪法宣誓心得体会,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国务院宪法宣誓心得体会篇1:

9月18日上午,国务院在中南海首次举行宪法宣誓仪式。国务院监誓。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今年以来国务院任命的38个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55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国务院小礼堂悬挂着庄严的国徽,气氛隆重。宣誓台上摆放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全体起立,面向国旗,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领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读誓词。其他宣誓人列队站立,举起右拳,跟诵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宣誓后,勉励大家履行誓言,恪尽职守,不懈努力。

国务院副张高丽、汪洋、马凯,国务委员常万全、杨洁篪、郭声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等参加仪式。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弘扬宪法精神,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2016年7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明确规定了参加宣誓人员的范围、宣誓形式和程序等。

国务院宪法宣誓心得体会篇2: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开始审议全国人大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根据草案,中国拟以立法形式正式规定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这一制度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内心中,如此才能实现从“纸上宪法”到“实践宪法”的华丽转身。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公职人员视法律规定如无物,将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法外特权、权大于法、以权压法、滥权谋私等事例不胜枚举。在人治代替法治、长官意志代替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权威、尊严和价值就荡然无存。造成践踏和漠视法律规定局面的根源,在于一些公职人员心中无“法”。 周永康、__、徐才厚等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藐视法律、破坏法治,导致法治不彰,教训极为深刻。

法治不彰,党无宁日,国无宁日。事实表明,领导干部当中存在的这些问题,不仅恶化了一些地方和单位的政治生态,更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损害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领域的正常秩序。这些问题不解决,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所有领导干部都必须警醒起来,坚决纠正和解决法治不彰的问题。

束之高阁的宪法,无论有着怎样重要的意义,但由于普通百姓对宪法和其他法律知晓率较低,对社会现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失去了应有判断力;一些普通百姓把公职人员徇私枉法当成了正常社会现象,把潜规则当成理所当然的办事途径;一些公职人员有意踩踏法律法规,而一些普通百姓却在无意中侵犯了法律尊严。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把全民共识凝聚在宪法之下,才能为顺利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实行宪法宣誓制度,说到底只是一种形式,要让实际作用大于象征意义,必须加快推进依法治国。要在宪法的总体规范下,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治轨道,努力减少人为因素和自由裁量,让担当治理国家大任的公职人员切实做到“心中有法、办事依法、行为守法”。

国务院宪法宣誓心得体会篇3: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终极目标,是要让宣誓者从内心里敬畏宪法,自觉推进宪法的实施。而宪法实施情况如何,也是检验宪法宣誓制度实践效果的唯一“标尺”。

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十五次会议昨天开始审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草案规定,包括国家主席、国务院在内的经过人大及其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需公开向宪法宣誓。这引发舆论普遍关注。

卢梭有一句至理名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深深植根于人们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的内心中,如此才能实现从“纸上宪法”到“实践宪法”的华丽转身。

公开向宪法宣誓制度,是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推进宪法信仰建立、让宪法文化落地生根的重要举措。因此,国家公职人员任职时向宪法宣誓已成多数国家的通行制度。据统计,在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明确作出相关规定的有177个,一些国家如荷兰、克罗地亚等,议会还单独立法对公职人员宣誓的具体规则作出规定。

而这次,相关草案将新任国家主席、国务院须向宪法宣誓写入其中,意义自不待言:作为国家领导人向宪法宣誓,也是表明对宪法权威性的尊崇,对宪制、法治严肃性的维护。宪法法律效力至高无上,宪法宣誓制度虽是种形式,但其本意在于追求依宪治国内容和实质。

我国其实不乏类似于宪法宣誓的实践。从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形成了新当选的国家主席和全国人大会委员长在大会闭幕时发表讲话的惯例。从讲话时间、内容和场合看,这也是一种宪法宣誓。事实证明,这种在万众瞩目下庄严的就职宣誓,不仅可使宣誓者本人,还可使民众从神圣仪式中经历神圣的体验。

今后若将这一制度规范化,并扩大至所有经人大及其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培育广大公职人员的宪法意识、更好地推进宪法实施都有重要意义,还可以为全社会尊重和遵守宪法发挥强烈的示范引领作用。

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终极目标,是要让宣誓者从内心里敬畏宪法,自觉推进宪法的实施。就此看,宣誓外还要看行动和表现。如果向宪法宣誓的公职人员对宪法没有产生发自内心的尊崇,在履职过程中不能恪守宪法,甚至还公开作出与宪法要求相悖的行为,对宪法的伤害无疑更大。因此,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后,我们要有更加科学的机制,来约束公职人员的行为,使他们始终恪守、敬畏宪法。可以说,宪法实施情况如何,是检验宪法宣誓制度实践效果的唯一“标尺”。

另外,现在提请审议的草案只规定了宪法宣誓的人员、组织形式、誓词等内容,但一些必要的约束性规定还不够完善,如相关责任条款等。这一点上,域外一些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如捷克宪法规定,宪法宣誓是开始执行职务的必要条件,议员拒绝宣誓或者有保留的宣誓,将被取消议员资格等。我们可以借鉴域外的经验,对草案的规定作进一步补充,从而使我们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更具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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