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广大育龄群众一封信
致广大育龄群众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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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大育龄群众一封信范文一
亲爱的各位育龄群众: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现计划生育是每个育龄群众应尽的法律义务,为了你们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将有关政策告知你们,希望你们模范执行。
一、奖励优惠政策
1、政府从2005年就开始陆续实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政策,现也纳入省民生工程之一。就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在年满60周岁后(特扶为女方满49周岁),政府按相应标准每年给予960元至1740元不等数额的奖励扶助金。
2、从2012年1月起,全县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每月发放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时止。
3、为了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更多优惠,县人口计生委通过人口基金项目对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进行困难救助、子女上大学助学、购买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等,帮助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摆脱困境,进一步健全了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体系。
4、实施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①对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育龄夫妻能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不包括双女户落实绝育措施的),每例给予一次性600元的一次性长效节育奖励金。②对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双女户,在规定时间内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发放不少于3500元的一次性长效节育奖励金。
5、在实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对农村独生子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双女父母(落实绝育措施),在享受省、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另加缴费补贴30元。
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及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龄49周岁及以上)、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及以上)等缴费困难的特殊群体,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享受县政府规定的养老保险补贴。
二、生育政策
1、再婚夫妇以下两种情况可以申请再生育: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复婚夫妻;②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第一孩为男孩的夫妇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再生育:
①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夫妻;②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③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④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经医学鉴定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⑤南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⑥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免费服务政策
上取环、结扎、人流、引产、孕环情监测、生殖健康检查、随访孕前有声检查等都是免费项目。
镇计生办
年月日
致广大育龄群众一封信范文二
全市广大育龄群众朋友们:
你们好!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40多年来,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根据国家人口发展的新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依法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这是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作出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的生育意愿,促进家庭的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减缓老龄化压力,增加劳动力供给;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妇,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这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全面两孩政策需要全国人大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相关的配套措施,然后各地依法组织实施。全国人大修法通过之日,就是政策生效之时。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生育新政前,仍按以往口径严格执法,已出现的违法生育或提前抢生依然属于违法生育,当事人要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我们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大力提倡按政策生育,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的安排生育。全面放开两孩政策之后,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取消两孩以内生育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准备生育的夫妻可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办理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我们为您提供优生优育、避孕节育、妇幼健康优质服务。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将加强咨询指导和服务,增强孕产妇保健能力,特别是对高龄孕产妇的保健服务,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自愿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相关奖励优待政策。之前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享受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要求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享受的不退还。特别是我们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力度,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最后祝全市广大育龄群众生活和谐、家庭幸福!
肥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致广大育龄群众一封信范文三
广大育龄群众:
你们好!在新春佳节即将来临之际,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谨向你们致以亲切的问候和新年良好的祝愿!
2015年是实现“十二五”规划的最后一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为全面实现“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建立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我们主要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执行现行的生育政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凡生育第一胎的夫妻,必须在分娩前领取《生育服务证》,未能及时领取的,可在分娩后6个月内补领;凡符合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必须在怀孕前领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全面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二、全面推进长效节育措施落实和环孕情检查。凡己生育一胎的育龄夫妻,除符合再生一胎条件的,应首选上环措施;已生育两胎的,应首选结扎措施。已婚育龄妇女(除女扎后连续检查三次外)每年必须参加四次(每季一次)环孕情检查;外出务工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寄回当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的有效证明。凡未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参加环孕检的,将不能享受下年度相关计生利导政策。
三、全面推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凡符合政策准备怀孕的本县夫妇和流入我县居住半年以上准备怀孕的夫妇,必须凭户籍所在地(流入地)乡镇计生办出具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服务卡》、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到县计生服务站进行一次免费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准备怀孕前3—6个月为最佳检查时机。
四、严格依法管理。凡政策外生育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属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职工的,给予撤职、开除或解除劳动关系。
五、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妇怀孕后,进行非医学原因选择性别引产的,不再为其安排生育指标,再生育的视为政策外生育。
最后,祝广大育龄群众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上犹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犹县计划生育协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