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致书记一封信
信件是一种很好的沟通方式,口头表达不清楚的、一时语言组织不好的、不太方便当面说的都可以通过信件来沟通。那么,农民致书记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学习啦小编整理了农民致书记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农民致书记一封信范文一
敬重的李书记:
您好 我是上个月(6月四日)您接访的农民工代表,我们是在山西一建八分公司侯马职业中专项目干的活,工地交工一年多了,屡次讨薪未果!
您是从基层一步步走来的领导干部,深知老百姓的不易,信访当时正是麦收时节,您得知我们今年一分钱都没有拿到的情况下,给我们解决燃眉之急,我们很是感激,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一个多月了,到现在我们还是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去八分公司讨薪,什么时候都是“等等”!他们每个月开工资,我们农民工半年了都拿不到一分钱,眼下正是秋忙时节,地里庄稼等着施肥,上有老下有小,都等着用钱,那可是我们的血汗钱啊,没有钱要我们怎么活
作为一名文明的侯马人在这里用这样的方式给领导反映情况,跪求领导给予重视
农民工代表 李将
2013年7月20日
农民致书记一封信范文二
陕西省娄书记:
你好!
我是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高庙村的农民孙卫利。
不知你是否还记得在2012年5月份,由你主持的全省各市的信访会议,在会议室当时我向你们诉说西安市长安区政府非法征地、非法拆迁、截留地价款等相关问题。
我作为一个农民遵纪守法,逐级反映问题,直到国家信访局逐级向下交办其中单号为《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2012】4893号及4921号,截止当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且各级政府一直在推诿、踢皮球。
你是否知道2015年11月25日,我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政府行政不作为的案件中的原告。我手里有西安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确认《征收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高庙村土地行政征收违法》的证据,西安市国土局出具的《征收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高庙村基本农田的批书不存在》,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出具的《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高庙村不属于城中村改造项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确认征收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高庙村土地行政征收违法》。长安区政府和高新区在2010年11月23日签订合作框架协议侵害农民百姓的合法权益。
西安市长安区政府和高新区在2013年3月份对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高庙村进行了非法拆迁,将我的房屋破坏成了危房不能够居住,使我及家人流离他乡。现在生活很艰难,恳请娄书记为我们农民百姓主持公道,我们为了西部大开发,忍痛割爱让出了我们世世代代生活的地方,政府在征用土地程序合法的情况下,应该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给平民百姓做出相应的补偿安置,具体有以下几点:
1、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3、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4、严格执行国土资发2010(96)、国办发明电〔2010〕15号文件规定,充分保障失地农民合法权益。农民依法享有留地安置。
5、法释【2011】20号第十二条规定: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土地权利人可以请求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6、独生子女依法享受计划生育政策。
希望政府拿出实际行动,切实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好一个为人民服务的公仆,做一个真真正正共产党人。
孙卫利
年月日
农民致书记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郑雪碧书记:
我是承德市宽城县宽城镇西街村的农民张祥,最初住在西街村钓鱼台。在最近几年里一直积极服从地方建设的大局,先后两次主动搬迁。然而,我一家目前却身处无家可归的困境!
事实的经过是这样的:
1992年,我落户在宽城镇西街村,靠着做小买卖,将四女一儿拉扯成人。
2006年,因宽城旧城改造,我的老宅被龙泽苑小区开发占用,经历了第一次拆迁。我用拆迁款从同村村民邵某手中买下了第二处住址——面临大街、交通便利的民族街587号,并在国土部门办理了宅基地转户手续。在此处盖了一座三层小楼,与儿子一家同住,开了一家日杂商店,全家人努力经营。2012年3月,我的第二处住址又面临被拆迁。这次是因为县城扩建,要修南环公路。
当时我想既然是政府规划,拆就拆吧,只要补偿合理,再选一处合适的地段继续开商店。
本来按照政府的拆迁方案,统一安置了回迁楼。但考虑到回迁楼的位置偏远,会使商店的客源流失,我打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方式,我已经看好了一处地方,就是斜对面592号董某的住宅。经协商,董某同意将房子卖给我,但考虑到规划扩建后这个地段势必会涨价,董某将房子的价格抬得比较高,这处占地面积约36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97平方米的住宅最终以68万元成交。我们签定的买卖合同中约定,68万元房价款由我一次性付清。2012年4月13日,董某收到全款,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交给我。
我们在合同约定 “任何时候双方绝不反悔”,“自此以后与此房产有关的各种事宜产生的一切争议和费用与甲方(董某)无关”。
2012年8月,宽城县南环路征收工作经过了调查摸底入户评估、宣传发动制定方案、实施动迁签订协议的前期阶段,开始全面拆迁。
我的三层楼的民乐园商店也要被拆除了,我也准备搬到新买下来的592号去。因为店里的货物太多,无处存放。经与负责拆迁的宽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住建局)协商,住建局同意我在592号的院子内搭建临时小棚,作为临时经营用房,待我住进回迁安置房后一个月内,将临时小棚拆除,在此期间如果遇拆迁征占,临时也不予补偿,届时自行拆除。2012年8月20日,住建局与我签订了书面协议。
得到允诺的我在592号的小院里搭起了彩钢棚,并日夜不闲地挖出了一个地下室用作库房。为了经营方便,我在临街的墙上开了个正门,将董某原来的家门作为后门使用。
2012年9月15日,住建局对我下达《临时性建筑的规划设计条件》书面通知,禁止将库房改、扩建成商业门面和将临街院墙开洞。
董某家原来的门很小,我经营的一些水暖建材不好进出,而且门开在背街的小巷里。如果不能临街走门,我的生意没法做。我于是找到当时的拆迁工作组组长、宽城镇党委书记李银说明情况,李答应可以临街开个正门经商。我要求把这条写在拆迁协议上,他说不用写,政府说话算数。当月,我正式搬入新买的592号居住,民乐园商店面朝大街,继续营业。
然而,2013年3月,宽城县政府领导孙某等几人突然来到我家中走访。与我自己同一批被拆迁的两名村民都获得了正规手续盖了二层楼,而自己搭建的库房始终还是临建手续。我问为啥不同等待遇,难道是因为我没送礼?这句话惹恼了领导。自此,我的厄运开始了。
2013年4月17日,公安、城管、电力等部门的约百人来到我家门口,用铲车、钩机将民乐园商店的大门、彩钢棚推倒,并且当天就在商店门口用水泥砖砌起一圈一人多高的围墙,将商店的门脸围了个严严实实。我和儿媳也分别被拘留。
此后顾客进出民乐园商店只好走背街的小门。我后来在围墙上写了几个大字:商店门口在东面。虽然如此,生意仍明显受到影响。
2013年8月30日,宽城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国土局)对我下达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我在15日内退还购买的宅基地给董某;并且认定张祥购买的房屋价值仅为25.4281万元,其余42.5719万元为宅基地交易款,对董某这42.5719万元“非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对我、董某二人各处以4.2572万元的罚款。
我一下子懵了!买了这房子后,我们去国土部门去办理过户手续,办事的人说当时停办了,不止对我一个,全县都这样。这一等等了一年,我并没有放在心上,因为这回跟当年买邵某的房并没有什么不同,办手续应该只是时间的问题。谁能想到有这一出。
我现在要问:拆迁时选择了货币补偿,回迁房已经没有自己的了;费心费力买了董某这房子,盖棚子、挖仓库,前后花去了一百万有余,如今,钱花没了,房子也要没了!?
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和第二十条。第六条规定,“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第十四条规定,“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住宅的,多余的住宅应当转让。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不能卖给村人以外的人,这个我是知道的,但是同村村民之间可以互相转让,我上一次买邵某的房子就是那么办的,转户手续也办得很顺利。那么,这一次为什么就“不符合受让宅基地的条件”了呢?
宽城县国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写明,在2006年旧城改造过程中,龙泽苑小区开发拆迁补偿方案里已经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张祥不再享有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但是,2007年我买了邵某闲置的房子(民族街587号),宅基地转户手续已经办完了。在我的宅基地转户申请表上,村委会、镇政府、国土部门和县政府都审批同意,加盖了公章。2012年9月,587号被拆迁,我也是以户主的身份领取了拆迁补偿款。这说明我有权买房!
因为认定我和同村人的交易为非法交易,宽城县国土局委托了承德市某房地产评估公司对592号房进行了评估,并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责令原住宅所有人董某收回其宅基使用权,对于其非法所得42万余元予以没收,并处10%罚款;对于我,则处以非法交易额的10%即4.2572万元的罚款。
这意味着我当初花68万买房,如今要把房子退回去,拿到手里的只能有21万元。这个结果是我无法接受的!
我不是倒卖土地资源的人,从始至终,我家都仅有一处宅基地,我原有的宅基不是我出卖的,而是因为拆迁失去的。每一次拆迁我都配合,结果反倒落得一把年纪没有住处,难道就因为我对领导说错了一句话?
据我了解,宽城县农村村民之间交换或者转让宅基地的事情十分常见,近年,甚至城里人到农村买房的现象也不鲜见。只要你情我愿,谁住谁的房,在农村人看来并无不妥,只要不遇到相邻纷争或者土地征占,有没有宅基证,并不影响人们对宅主身份的认定。根据《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七条,“因自然灾害或者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搬迁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我应该是合法的宅基地受让人!
平一直强调要始终坚持民生为先、民生为重、民生为本,使民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但宽城政府相关部门一直在与的讲话精神背道而驰,宽城一片乌云密布!在这里,我恳请郑书记派人前来宽城调查当地国土局的徇私枉法、胡乱执法的行为,为我们这些无家可归的受害老百姓讨回一个公道!
张祥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