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理论文章
法治意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中国社会主体法治意识的生成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下面就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法治建设理论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法治建设理论文章篇一:建设“法治中国”的辩证方法论
党的以来,系列重要讲话中关于法治思想的阐述,论点鲜明,论据充分,论证严密,从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哲学高度,科学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和辩证思维方法,丰富和发展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所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观,为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提出“法治中国”,以战略思维谋划中国法制建设全局
坚持战略与策略的有机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实践行动纲领的重要思想。列宁曾经在认真分析和总结资本主义发展进入帝国主义阶段后出现的新特征的基础上,提出社会主义可以首先在一个国家取得胜利的战略论断,并以此成功地指导了苏俄的十月革命。毛泽东同志在总结中国社会和中国革命特点的基础上,指出中国革命成功的战略方向应当走“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可以说,“谋大局”的战略思维是马克思主义付诸实践的行动纲领的灵魂。
在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至此,“法治中国”的概念应运而生。“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它使得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法治国家”有了具体和明确的奋斗目标,是“法治国家”理论的继承与创新,既与“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一脉相承,又具有独立的价值目标,成为新时期我国法制建设的又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风向标。“法治中国”超越了“法治国家”的抽象意义,将“法治”要求与“中国”这个具体的具有主权特征的地理意义上的国家概念结合起来,就使得“法治国家”有了明确的具体适用和生效的区域和范围,将“法治国家”变成了一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所有领域的具体目标,故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有着更加明确的指向性。只有全面和辩证地看待“法治中国”在继承和发展“法治国家”方面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更加有效地构建科学的“法治中国”理论,为“法治中国”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引,也才能秉承“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在更加规范的意义上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法治”落到实处,促进“法治”精神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成长,形成生机勃勃的“法治文化”,彻底走出影响了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法律文化的窠臼,用一种全新的治国理政的法治理念来构造未来中国的发展前景。
提出的“法治中国”建设战略,不仅在哲学思维方式上为“国家法治”、“地方法治”的形成提供了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在战略上也为“依法治港”、“依法治澳”、“依法实现两岸和平统一”等等具体的法治目标提供了广阔的制度和实践空间,既有利于当下法治建设的重点攻关,也保证了法治建设的均衡发展。
■抓住“依宪治国”之“纲”,坚持治国理政的重点论观念
抓住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采取一般与特殊点面结合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实践论》等著作中就提出抓住主要矛盾等治国理政的重点论观念,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党的以来,以同志为的党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以“法治中国”建设作为具有战略意义的时代主题,进一步深化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思想内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必须首先要抓好作为根本法的宪法自身的实施工作。作为依法治国逻辑大前提的宪法得到遵守,依法治国的各项事业也才能有条不紊地开展,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抓住“依宪治国”这个法制建设的“纲”。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在不同场合,围绕着“法治中国”建设主题发表了一系列讲话,特别是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以下简称“12·4”讲话)中有很多新的表述和亮点,主要的理论贡献是进一步深化了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的现代法治理念,将“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表述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将“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提升为“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从“要”到“是”,反映了以同志为的党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法治观的内涵的新认识和新发展,在哲学方法上最大贡献就是抓住了社会主义法治观的核心和依法治国的“纲”,将“依宪治国”的重要性从应然意义上的“要”提升到实然状态的“是”,这是治国理政理念上的重大转变,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的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的“重点论”思想,充分反映了以同志为的党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推进依宪治国问题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提出“于法有据”与“法律底线”等理念,构成了法制建设内在高度统一性的逻辑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的最大特征就是逻辑性强,特别是注重事物的“逻辑起点”在事物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例如马克思的不朽著作《资本论》就是从分析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重性入手继而推导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然要走向灭亡的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科学论断。
近期关于法治思想的论述,特别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的逻辑方法论,指出讲法治就是要有底线思维,凡事要有原则,“无规矩不成方圆”。在2014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强调的“于法有据”中的“法”,最重要的就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统帅的“宪法”。没有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对各项改革的指引作用,改革就会失去基本的合法性,改革也因此会失去目标明确的前进方向。因此,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不是要抛弃宪法盲目改革,而是要依托宪法有序改革。改革是不断实施和完善宪法,而不是架空和超越宪法。在许多场合都突出强调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解决重大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而“于法有据”正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集中体现。“于法有据”思想深刻地反映了法治思想的逻辑严密性,它集中体现了搞法治就是讲逻辑,依法治国离不开“于法有据”这个逻辑大前提,不讲逻辑,搞不了法治;不讲逻辑,办事就没有原则,就会缺少法律底线等等这样一种科学精神和实事求是的作风。
2014年1月7日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明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因此,“于法有据”与“法律底线”构成了法治思想的内在高度统一性的逻辑基础。
■注重法制建设的关联性、整体性和系统性 ,“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等构成了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哲学思想最大的特征就是系统观,恩格斯曾经明确地表述了认识事物的系统思想。恩格斯曾经说过,“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幅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善于发现不同事物之间的有机联系,并且从系统观出发,采取科学和有效的措施来解决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直是我们党确立法制建设重大方针的哲学方法。
以来注重以联系的、发展的观点看问题,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把握问题的关联性、整体性。为了进一步突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系统性,在“12·4”讲话中首次提出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系统法治思想,这一思想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得到体现。《决定》阐明: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治国”、“执政”和“行政”都属于党领导人民进行“国家治理”的范畴,而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就意味着要依法构建“国家治理体系”;“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表明在“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过程中,还要关注“国家”、“政府”及“社会”相互之间的作用和影响。至此,在“12·4”讲话中强调的“三个共同推进”、“三个一体建设”的观点展现了系统法治思想的重要特色,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全面系统地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辩证方法论。
总之,系列重要讲话集中反映出来的法治思想,在哲学上的最大特征就是生动地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战略观、重点论、逻辑方法论和系统思想,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与方法论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思想中国化的理论,为指导法治中国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和行动纲领。
法治建设理论文章篇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以来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期待,明确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新要求,表明了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
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法律的权威和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人们政治参与意识、民主法治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公平公正意识普遍增强,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法治作用的空间越来越广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任务更加繁重。而现实生活中,法治权威不够、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徇私枉法以及信访不信法等现象依然存在。可以说,现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全体人民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句话进一步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思路,显示了新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和法治方略,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指导和促进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是我们党依法执政、依法实施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中坚力量,他们的法治意识、法治素养、法治能力如何,直接决定着我们党依法执政理念的落实程度,直接关系整个法治建设的进程和效果,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在有些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甚至撇开法律另搞一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其中很重要的,是把尊宪守法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硬标准、硬功夫、硬约束,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努力做到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冲突,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国家机关都要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一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要严格依照法律开展活动、规范行为、承担责任。每一位公民都要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
宪法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对我们国家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和法律,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强调,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他还指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这些论述,深刻阐述了宪法和宪法实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指导性。实践证明,抓好宪法实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才有坚实基础,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国家长治久安才有可靠保障,党和国家事业兴旺发达才能获得蓬勃伟力。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不断推进科学立法。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构建科学有效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等,都会对立法提出新的要求。要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别需要抓紧完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住房、环境资源、收入分配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和保障。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抓紧完善确保宪法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现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这种状况亟待改变。要支持各级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对各方面发布的明显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依法予以撤销,确保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符合宪法;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果断予以制止、坚决予以纠正,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必须加快转变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强调: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认真落实这些要求,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就能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梦而奋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具体的、现实的。他们既关注执法为民、从严治警、司法体制改革等等,更关心自身的权益是否得到公正保护,自己遇到的问题是否得到公正解决。司法机关处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罪犯没有得到应有惩处、当事人胜诉权益没有得到及时实现,社会正义就难以伸张;如果司法不公,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会失去最起码的公平公正,人们对公平公正的最后一线希望就会破灭。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求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这对于推动司法权力公正高效廉洁运行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贯彻落实这些重要要求,推动司法公正,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首先需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研究制定有效排除干扰、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措施,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有效防止和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滥作为等行为。其次,需要全体司法干警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正确处理权与法、情与法的关系,坚决抵御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扰,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当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努力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体系,努力满足各类社会群体对法律的不同需求,使人人平等地享用法律资源,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法律的公正,切实解决群众打不起官司、打赢了官司又难以执行等问题,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正就在身边、公正就在眼前。
法治建设理论文章篇三:浅谈邓小平理论中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摘 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依靠依法治国,这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要求。邓小平不仅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理论,而且他的治国实践也进一步证实、丰富了这一思想,也更加坚定了他对依法治国的立场与认识。邓小平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强调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
关键词:依法治国 邓小平理论 宪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指出,民主与法制建设提已经成为到政治生活中“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一方面要抓经济建设,同时也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表明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的重要性。这一思想是邓小平作为治理国家经验的科学总结,可以说,是邓小平思想的核心和精髓,邓小平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不断强调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为了保站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
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根据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报告的基本思想,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应具有以下一些:
(一)要建立一个部门齐全,层次分明,内部和谐,和协调发展的法律体系。此法应充分反映社会主义和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社会主义法治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保障。
(二)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的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领导核心。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不断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是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有力保证。
(三)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依法治国,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权基础。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群众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为依托,依法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治国方略。
(四)社会主义依法治国是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大发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推进、深化的三大发展阶段、三大理论成就,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指导思想。
二、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途径
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过程。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方位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邓小平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新阶段。邓小平理论创造性地形成了新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科学体系,比较系统地初步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发展阶段、根本任务、发展动力、外部条件、政治保证、战略步骤、党的领导和依靠力量以及祖国统一等一系列基本问题,从而为包括民主法制建设在内的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了理论指导。
(二)坚定不移地贯彻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不断开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新局面。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深刻指出,全党全国人民“毫不动摇地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同四项基本原则、改革开放这两个基本点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这是近20年我们党最可宝贵的经验,是我们事业胜利前进最可靠的保证。”
(三)以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改革开放近20年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发展,立法数量急剧增长,初步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基石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存的问题与不足。
(四)以加强和完善执法、司法为目标,推进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改革。经过几十年特别是近20年的探索,我们初步建立起了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司法制度。但是,毋庸讳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司法领域还存在相当突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的现象,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少数行政执法人员与司法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严重败坏了行政、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改革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
(五)以严格和强化法律监督为目标,进一步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一样都是法律运作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但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仍然是一个未受到应有重视、尚需进一步加强的薄弱环节。首先,要进一步完善国家监督体系与制度。
(六)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目标,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以继承并发扬人类法律文化优秀成果、符合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为其思想基础与文化资源。只有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对实现自身正当利益、做好本职工作的重大意义,真正懂得我国社会主义法在生活中的重要价值,认识到严格执行和遵守社会主义法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以及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才能真正严肃认真地执法、守法、监督法律实施。所以,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我们要在继承历史上和国外合理的进步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大力传播与弘扬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精神,努力实现法制观念的转换和更新,以培植和不断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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