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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章_有关于法治的文章(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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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章_有关于法治的文章

  2.核心内容

  韩非在总结先秦法家理论的基础上,面临着“大争之世”、“多事之时”的社会矛盾,创立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为核心的理论体系,成为他的法治思想中最为重要的实质内容。韩非政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就是法、术、势三者并重。应该说,法、术、势这三者并非韩非的独创,但把这三者结合起来,并把它们强调到了极致的却是韩非。

  2.1法、术、势三者各自的内容

  所谓“法”:吸收李悝、吴起、商鞅关于“法”的思想,这种“法”就是“编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的成文法典。通过“以法为教”,做到“法不阿贵”,法律决不袒护权贵。

  韩非认为,法为君主提供了治理国家的客观尺度,可以避免因统治者个人因素给封建政治造成的损失,并可保证政治的连续性。他说:““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诡使》)又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用人》)这都是强调法的客观性。同时,成文法的公布,可以限制统治者个人的私权,以缓和君主与臣民的矛盾,调整上下关系。他说:“明主之表易见,故约立;其教易知,故言用;其法易为,故令行。三者立而无私心,则下得循法而法……如此,则上无私威之毒,而下无愚拙之诛”就是说,成文法公布出来后,做君主的不能,乱杀大臣,而做臣下的有法可依,不致于死得不明不白。另外,法还能够整齐民心,竭尽民能,调动人民的主动性,并提高国家的政治效能。在韩非看来,刑、赏二柄固然是“明主之所导制其臣”的有力武器,但无法之刑却不足以禁奸:“释法制而妄怒,虽杀戮而奸人不恐。罪生甲,祸归乙,伏怨乃结。”(《用人》)同样,无法之赏也不足以劝善。只有按照法度赏所当赏,罚所当罚,才能胜暴劝善,“故民劝极而乐尽情”,“赏刑明则民尽死”。正因为法治有这么多的优越性,所以,韩非主张“不务德而务法”。并认为,在列国纷争的动乱年代,是否实行法制乃是决定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他说:“明法者强,慢法者弱”(《饰邪》)“简法禁而务谋臣……可亡也。”(《亡征》)在他看来,实行法治小可以救亡图存,大则可以致霸王之业。

  所谓“术”:吸取申不害有关“术”的思想,强调君要用权术控制臣下,就是“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包括任免、考核、赏罚各级官吏的手段。

  术也是韩非政治思想中的一个主要内容。什么是术?它并非泛指君主的统治方法。因为法治和势治也是一种统治术,如果述泛指统治术,那就应该包括法治和势治在内,但在韩非那里,法、术、势三者既是统一的,又是对立的,述的概念并不包括法治和势治。关于述的内涵,韩非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君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可见,术是特指君主驾驭群臣的统治术。这种统治术要求君主暗中综合研究各方面的情况,对照群臣的职分和诺言,检查群臣活动的效能和事实真象,然后予以赏罚进退,借以达到任能、禁奸的目的。术与法的不同在于,法是公开的,术是隐蔽的;法是臣民所共同执行的,术是君主所独自掌握的。

  韩非认为,驾驭群臣之术是君主的特殊需要,其原因是“臣主之异利”。他认为,由于人的本性是自私自私的,所以,君臣关系只不过是一种互相利用的买卖关系,即“主卖官爵,臣卖智力”。因此,君臣之间的利害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用私。是以国削而私家富,主上卑而大臣重。故主失势而臣得国,主更称蕃臣而相室剖符,此人臣之所以谲主便私也。”(《孤愤》)因此,韩非认为,君主要使臣下为自己效力,不能只依靠信义,使之不忍欺骗,而要依靠术数,使之不得欺骗,这就是所谓“恃术而不恃信”。韩非指出,君主如果用人无术,不是被智者欺骗,便是被愚者误事:“任人以事,存亡治乱之机也。无术以任人,无所任而不败……任智则君欺,任修则君事乱,此无术之患也。”(《八说》)这就势必破坏法制、削弱君权“法之息也,上暗也,上暗无度则官擅为。”(《八经》)如果君主用人有术,便能充分发挥贤能的作用,使他们各尽所长,为封建国家服务:“使智者尽其虑……贤者敕其材”。并能达到禁止奸邪的目的:“君有道,则臣尽力而奸不生”,“臣得陈其忠而不弊,下得守其职而不怨”。这样,君主就会做到令行禁止,法明势固,出现“明君无为于上,君臣竦惧于下”的局面。

  所谓“势”:吸取慎到有关“势”的思想,认为君主要握有权力,有了权势才能统治人民。

  势同样受到韩非的重视。所谓势,主要指君主令行禁止的权势,同时也指造成某种事态的客观形势和必然趋势。韩非说:“势者,胜众之资也。”就是说,势是君主制服众人的凭藉。他认为,君主能否统治的关键不在于贤与不贤,而在于有势无势,犹如物的沉浮不在轻重,而在于有无船载所造成的飘浮之势。他说:“桀为天子,能制天下,非贤也,势重也;尧为匹夫,不能正三家,非不肖也,位卑也。千钧得船则浮,锱铢失船则沉,非千钧轻而锱铢重也,有势之与无势也。”(《功名》)因此,韩非认为,势是实行法治的前提和保证。他说:“君执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抱法处势则治,指法去势则乱。”为了巩固君主的权势并充分发挥势的政治作用,韩非提出了“处势”、“设势”、“用势”的思想。所谓“处势”,就是君主必须大权独揽。如果让大臣和左右专擅权势,君主必将受制于臣而失国。如果将权势借予臣下,就会有失位的危险。所以,君主是不可须臾离权的,就像“鱼不可脱于深渊”。怎样才能“处势”呢?这就是牢固地掌握赏罚二柄,这是掌握权势的关键:“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在君则制臣,在臣则制君。”(《喻老》)他认为尤应紧握掌握赏罚二柄,不得分予臣下。否则,君将受制于臣。所谓“设势”,就是君主采取积极的措施以巩固和加强权势。韩非认为,对君权威胁最大的是那些手握大权的“重人”、“大臣”和“左右”,他们经常进行不法活动,“皆朋党比周以事其君,隐正道而行私曲,上逼君,下乱治,援外以挠内,亲下以谋上”,甚至“观时发事,一举而取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君主只有用术行法,严加禁止和防范才能巩固权势。其具体办法是采取各种措施,削弱和制载“重人”、“大臣”,例如禁止他们占有城市,拥有军队,结党营私,市恩树德,拉拢人心。所谓“用势”,就是要善于使用权势推行法治。君主应以法为准则行使赏罚权,“不引绳之外,不推绳之内,不急法之外,不缓法之内”,“赏不加于无功,罚不加于无罪”。“喜淫刑而不周于法”往往是亡国的征兆。

  2.2法、术、势三者内在的联系

  韩非认为“抱法”、“行术”、,必须以“处势”为基本前提。而“抱法”、“行术”又是“处势”的重要手段。“行术”又是“抱法”的必要方法。在“法“、”术“、“势”三者之中,“法”是最根本的,但必须把三者结合起来,相辅以为用。

  2.2.1.法与势结合--“抱法处势”

  所谓“势”,韩非给它下的定义是:“势者,胜众之资也."(<韩非子•八经》),就是指统治者统治人民的权势和地位。韩非作为一个绝对君权者,认为君主必须专势,不可使臣下擅势。韩非借用了慎道的一个比喻,将君主的权势比作“飞龙”,“腾蛇”赖以飞行的云雾,他说云雾一旦消散,龙蛇就会变得跟蚯蚓和蚂蚁一样,碌碌无为。韩非又将君主的权势比作“虎豹”的爪牙,“虎豹之所以能胜人,执百兽者,以其爪牙也。”(《韩非子•人主》),

  人主失去了权势,就像虎豹失去了爪牙一样,必将为人所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在君则制臣,在臣则胜君”,孔子德行高洁,名誉海内,但却要臣服于鲁哀公,就在于孔子“非怀其义,服其势也”(《韩非子•五蠹》),因此君主必须牢牢地将权势掌控在自己手中。

  既然权势是如此的重要,因此,韩非率先提出了法与势相结合的理论,即所谓“抱法处势”。一方面,势是法的前提,法不能离开势,“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只有以势作为后盾,法才能真正得以有效施行;另一方面,势又不能离开法,没有法的势不是“法治”而是“人治”。人治依靠的是圣人,但是像尧、舜那样的圣贤,“千世而一出”,而绝大多数的人主,都是“庸主”,只有中人之资,实行人治,他们就束手无策了。而实行法治,人主只要“报法处势”,掌握权势同时坚持法治,国家就能治理了.

  2.2.2.法与术结合--法与术“不可一无”

  韩非认为“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韩非子•难三》)术即指君主掌握权势,公开或暗中驾驭官吏的策略和手段。法与术存在着很多的不同。在表现形态上,法作为指导人民行为的规范,最好公开,“布之于百姓”,而术作为君主“潜御群臣”的工具,多以暗藏,所以说“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现)"(《韩非子•难三》);在功能上,法从正面控制着臣民遵循君王的意志,术是从反面考察臣民是否奉公守法或者作奸犯科。而更重要的,韩非主张将法和术结合在一起,他把法和术,比作人的衣和食,两者缺一不可,“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一下,此不可一无也,皆帝王之具也"(《韩非子•定法》);他批评商鞅“徒法而无术”,结果“无术以知奸” ,“五年而秦不益(增加)一尺之地”,他同时批判申不害“徒术而无法”,结果被奸臣钻了空子,使得“托万乘之劲韩十七年,而不至霸王者"(《韩非子•定法》)。两者的问题都在于“二子之于法术,皆未尽然也” (《韩非子•定法》)

  2.2.3.术与势结合--术与势互为补充

  一方面势是术施行前提,如果在没有势的情况下采用术,就会导致大权傍落,术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另一方面,术又可以强化势,韩非说“故国者,君主之车也;势者,君之马也。无术以御之,身虽劳犹不免乱;有术以御之,身处佚乐之地又致帝王之功也。”(《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如果把势比作君主的马,那么术就是驾驭马的技艺,有了术,君王就能够非常轻松地实现宏图伟业了。

  韩非主张法、术、势,所要达到的理想政治局面是:“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就是说,具体事情由地方来处理,大权则归于中央,中央由君主来集权,举国都来为君主效力。这就是“明君无为于上,群臣悚惧乎下”的局面。这种思想成了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国家的指导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3.当时所处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韩非虽然在秦国被陷害而死,但他的法治思想却在秦国绽放开来,并逐渐引导着秦国走向强大,也为日后的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3.1历史地位

  秦国的政治措施,始终和韩非的政治理论是分不开;可以说,秦国中央集权封建帝国的出现,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是韩非政治理论的具体表现 ,韩非的法治思想逐渐被秦始皇认可和接受,并通过实践最终统一了中国,并将其发挥到了极致,最终确立了在秦朝独尊法术的历史地位。

  3.2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

  3.2.1巩固了中央集权实现大一统奠定了基础

  韩非的思想一直是秦王朝君臣办事的直到思想,为秦王朝巩固新兴地主阶级专政和统一中国的历史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秦始皇把韩非的法治理论用于实践,作为反复辟斗争的思想武器,实行了他的“以吏为师”、禁止“私学”的主张,采取了“焚书坑儒”的镇压奴隶主复辟的有效措施。与此同时,秦始皇又采用韩非的法家学说,作为建立中央集权封建国家的理论根据,创建了统一的封建国家体制。我们从韩非的法治理论和秦始皇的政治实践的关系,可以清楚地看到,韩非“法治”理论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取得统治权力以后一段时间内的革命要求,在当时历史转变进程中具有进步作用。

  3.2.2为摧毁没落奴隶制大造革命舆论

  韩非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为了摧毁没落的奴隶制,首先就运用了发展的历史观,大破儒家开倒车的复古主义缪论,为秦始皇代表的新兴地主阶级起来革命制造舆论。当时,奴隶主阶级面临日益崩溃的奴隶制,拼命叫嚣历史是千古不变的,古代的奴隶社会是个黄金世界。韩非正是面对着这样尖锐的斗争现实,对儒家的复古主义缪论进行了有力的批判。他发挥了商鞅的“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和荀子的“法后王”思想,提出了“世异事则异”,“事异则备变”的著名论断。韩非首先肯定了历史是发展变化的,并论证了不同的历史时代有不同的历史任务,因此有与它相适应的政治经济制度。事实上,秦始皇在建立和巩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过程中,就是立足于这种进步的历史观,坚持厚今薄古,同颂古非今的反动思潮进行不懈的斗争的。在统一六国前,秦始皇镇压了宣扬“知古则知后,古今前后一也”的以吕不韦为首的奴隶主贵族的阴谋复辟集团。统一六国后,针对没落奴隶主阶级常常采用“道古以害今”的阴谋手法复辟活动,秦始皇根据韩非的思想,甚至用《韩非子》中差不多的语句,一再申述“五帝不相复,三代不相袭”的时代在“变异”的观点,严厉地打击发动派鼓吹复古主义的政治阴谋,并果断的采取了“焚书坑儒”等专政措施。

  3.2.3为发展新兴封建制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竭力反对儒家的“天命论”,认为“缘道理以从事者,无不成”。这种唯物主义思想,就体现了地主阶级处于上升时期的生气勃勃的可贵锐气。也就是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他重耕战,崇功制,在《韩非子》里对于地主阶级理想的政治经济制度既描绘了具体的蓝图又作了理论的说明,为秦始皇在中国历史上建立起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有力的根据。在经济方面,韩非继承了吴起、商鞅等前期法家的思想,大声疾呼要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韩非的这一主张,有利于地主占有土地和发展农业,成为秦始皇发展封建经济的重要依据。秦始皇是坚决采取措施来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比如公元前216年,就颁布了“令黔首自实田”的法令,在这基础上,秦始皇又大张旗鼓地奉行“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地政策,大力发展农业,这无疑是实践了韩非的“富国以农”思想,对封建经济地发展是很大的促进。在政治上,韩非进一步指出:“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他认为,当时的君臣关系是一种新的利害关系,这就是“主卖官爵,臣卖智力”。韩非的这种理论,是对世袭分封制的彻底否定。后来,秦统一六国后,没落奴隶主阶级及其反动儒生,几次三番跳出来要求废除郡县,重新分封子弟,妄图削弱中央集权;秦始皇都坚决予以反对,坚持“以诸侯为郡县”。另外,秦始皇根据韩非的思想,“运理群物,考验事实”,从新兴地主阶级的政治需要出发,建立起中央三公九卿到县以下的乡、亭、里的一整套国家行政机构和选拔人才的方法,用领取俸禄取代了以往的“世卿”“世禄”制度,使地主阶级国家机器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的发挥。

  3.2.4为镇压奴隶主复辟提出了有效的措施

  失败的阶级从来就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从秦孝公到秦始皇这一个半世纪之间,没落的奴隶主阶级同新兴的地主阶级的复辟和反复辟斗争,一直在激烈的进行着。这些搞复辟活动的没落奴隶主阶级的一个惯用伎俩,就是竭力施放“仁义”、“王道”的烟幕。他们鼓吹“爱人”、“泛爱众”,要新兴地主阶级和广大奴隶都爱没落的奴隶主贵族,搞阶级调和,以便儒家思想肆意泛滥,奴隶主贵族放手复辟。韩非识破了没落奴隶主贵族的这种阴谋诡计,他迎头痛击儒家的“仁义”学说,全面论述了法家的“法治”主张,提倡对没落奴隶主阶级的反抗以严厉镇压。首先,韩非尖锐地提出:“仁之不可以为治既明矣”,儒家侈谈的“仁义”不仅使如拿泥土当饭菜一样可笑,而且将直接“卑主危国”,有害于新兴地主阶级的专政。因此,他一再鼓励“明主举实事,去无用,不道仁义”和“远仁义”,要做到“君不仁”,才可以成霸王。韩非坚决主张“以法为教”,用暴力来加强地主阶级专政。他指出,统治者要把法令和各种各种刑罚规定公布于众,使人人皆知,并做到“不避亲贵”,不论旧贵族地位多么显贵,关系如何亲密,犯了法,都要以法惩处。这说明了他重刑法,对反抗者以暴力镇压,就是为了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秦始皇忠实地实践了韩非的“法治”思想,他以临位,就“始定刑名”,“制作明法”,并公布于众,使人人“咸知所辟”。对于阴谋复辟的反动分子,不管职位多高,势力多大,坚决予以镇压,决不手软,决不仁慈。总之,韩非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表,在同代表没落奴隶主阶级利益的儒家的激烈斗争中,总结和发展了发家学说,使得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有一套比较完备的直到行动的理论基础。

  3.2.5过分走极端路线为秦朝灭亡埋下了伏笔

  然而秦王朝误认为“法治”是万能的,繁法苛政,刻薄少恩,以致“奸邪并生,囹戊成市,天下结怨,溃而叛之”(《汉书•刑法志》),最终造成二世而亡的悲惨局面。正是因为一方面韩非法治思想受道家老子影响颇深,主张实行文化专制,反对诸子之学,尤其是对儒墨显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同时又主张禁言行,用法来规范人的思想,要将一切无用之学和无用之人统统清除,完全禁绝,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后来被秦始皇所采纳,成为焚书坑儒,实行愚民政策的理论根据;另一方面,韩非法治思想主张重赏严刑,只能严厉处罚违法臣民,却不能保障守法的臣民不受到非法伤害,韩非这样的权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能给臣民带来恐慌,韩非的法治思想尽管可以帮助秦始皇成就一统霸业,却不能避免秦始皇人亡政息的悲剧发生,这也是极端的法家路线不可避免的悲惨结局。

  三.韩非法治思想的历史演变和历史影响

  虽然韩非来到秦国并没有被重用且最终因谗言而死,但他的法治思想却被秦始皇牢记在心并被大多数的采用,采纳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理论巩固君主专制并镇压了奴隶主贵族不断复辟,采纳了重赏严刑,将国家治理得井然有序,这些都为秦王朝得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统一后的秦朝更是把韩非思想发展到了顶峰——独尊法术,但后来由于秦朝过分走极端的法家路线,对韩非法治思想执迷不悟,最终使其土崩瓦解。但是韩非的法治思想并没有因秦朝的灭亡而戛然而止,而是得到了后朝的代代延续,并逐渐完善成熟。到了汉朝,封建专制制度日趋完善,其理论根据实质还是来自韩非的法治思想的,但这些都要得于与汉朝时期承前启后的法家代表人物贾谊和晁错的发扬光大,正是他们始终推崇法家的政治主张才得以一次次粉碎了奴隶主贵族残余势力的反扑。到了汉末时期,一些政治家以刑名法术为调整社会的主要手段,形成了名法思潮,主要以曹操为代表。在随后的一段历史时期,虽然韩非的法治思想随着各个朝代的利用逐渐被吸收改造,并和儒家思想相结合形成了“内法外儒”的结合体,但是推行法家思想的人还是会在不同的朝代中时时出现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唐朝的柳宗元批判儒家复古倒退的历史观,维护了法治思想;宋朝时期著名的“王安石变法”的倡导者王安石也是一个用法家的革新理论和进步路线,反对儒家的复古理论和反动路线以及明朝时期的著名变法运动的倡导者张居正也是推崇法家路线和法治思想,是著名的尊法反儒的斗士,虽然他们的变法运动都以失败告终,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儒生御史,并使得韩非法治思想得到了证明,甚至于后世的“东厂”、“西厂”、“中统”、“军统”,以及各朝代兴起的文字狱、大兴杀戮也都是韩非法治思想的极端必然发展吧。

  四.韩非“法治”思想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韩非法治思想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哲学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即使到了今天的现代社会,借鉴、吸收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剖析其不合理成分并以此为鉴作为警示作用,对我国现在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1.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背景、现状及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总结过去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经过几年的来法制建设,虽然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有所改善,然而收效并不明显。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中国几千年形成的“君权至上”不平等的思想、漠视法律的态度,及人治所产生的不良影响。思想和制度的继承性是不可忽视的,他们会在人的意识形态中打下深深烙印。因此我们现在法治建设出现了难以通过的“瓶颈”。 一是由于人们心目中所存在对权力的敬畏及对权利的漠视,出现人民对监督权的放弃。经过几千年封建社会的磨砺,中国人的心目中早已形成一种观念棗只要安分守己,听从权力的支配,不去做违法的事,就可以平平安安地度一生。中国人古往今来最怕“摊官司”,特别是与行政机关发生纠纷,因为他们认为“官官相护”。于是有的人即使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只是忍气吞声,不愿与行政机关发生冲突。受这种观念的束缚,现实生活中就出现了虽然一直在推行行政诉讼理念,而行政诉讼案件却一直很少。行政诉讼案件少不是行政机关都能依法行政,而是百姓对自己权利的漠视。 二是执法的无法性、任意性、任私性,导致政府信用度的降低。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受贿、有偿服务等现象屡见不鲜,行政执法人员运用手中的职权以权谋私,而非依法行政,造成执法不公正,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形象及法律的威信。这不仅使行政机关降低了信誉度,而且也使制定的行政法规难以贯彻执行。 三是不健全的法律体系,导致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发展。不完善的法律体系,造成各项制度互相矛盾、漏洞百出,也造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滥施行政权以很大空间,同时各种腐败现象也接踵而来。进入20世纪,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发展任务将会更加艰巨,虽然我国现在不断在进行着体制改革,创造的提出要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运作更加的公开透明,司法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等,但是我国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依然还是任重而道远。

  2.借鉴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性

  韩非子"以法为本"的主张得到现实的实践,成为当代的主流思想,韩非子还强调"以法为教",也使我们更加懂得,除了制定法律以外,还必须要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知识,让广大人民群众知晓法律,运用法律,遵守法律,使这个社会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

  韩非子的"术"是指君王统治的手段和策略,拿到今天来看,可以变为管理者的管理方法.如对被管理者要进行业务考核,要让其名副其实;对工作有成绩的给予褒奖,对工作不称职的给予责罚;在干部任免上要从基层选拔,韩非子说"使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对于保证管理者的质量至关重要."势"就是君主的权力和地位.在现在可以理解为国家权威,无论是在专制时代还是在民主时代,国家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权威都必须肯定的,否则政出多门,言出多家会导致混乱.我们国家正在深化改革,需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和积极性搞活我们的经济,这就有可能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情况,有些地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于统一的政令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办法,致使中央的许多符合国家人民长远利益的法律.政策贯彻不下去,最终损坏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也使老百姓对国家的权威性提出了质疑,所以我们必须要树立国家的威信,以便使法律得以贯彻实施.

  在当今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并取得一定成果的时候,重提和借鉴韩非法治思想的合理成分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必须把"法"放在首要位置,规范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辅之以权威和手段,使我们国家更具竞争力,保证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

  3.研究分析韩非法治思想的局限性可以进行反思和得到启发教育.

  在儒法斗争中,两家争议最核心的问题就是治理国家到底是主张德治还是法治,在韩非法治思想中他是一再强调"强化法治反对德治的".前面我们已经知道由于受老子影响,在韩非的思想中他是很反对繁冗礼节的,太过于虚伪而不实际,所以极力批判儒家的这种思想,在当时那个战火风飞,百姓生灵涂炭的时代,是必须要以强权武力来统一中国结束纷争,因此韩非的法治思想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是到了后来秦朝一味迷信韩非法治思想,并走极端的法家路线,实行暴政使得人民苦不堪言,最终在人民的反抗中土崩瓦解.这是韩非法治思想的一个最为局限的地方--太过于强调法治的极端专制主义.

  3.1韩非法治思想的"强化法治反对德治"可创新提出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任何事都要有度,否则只会走极端.像韩非主张"强化法治反对德治"只能使国家走向暴政,人民终日生活在专制中而没有自由,这对于我们今天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是一个非常好的警示的例子,因为中国已经走了几千年的专制路子我们不能在走下去了这是行不通的,在警醒反思的同时我们应该从中得到一些启发,当然我国的领导人也是这么做的,在结合中国国情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创新提出了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这是一个非常具有睿智的思想.

  3.2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联系以及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并最终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为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更好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同时也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有了良好的道德素质,就能使人们自觉地扶正祛邪,扬善惩恶,就有利于形成追求高尚、激励先进的良好社会风气,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因此我们当代中国人必须坚定不移的走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这条路,这是为我们实现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的根本途径,也是我们国人一代代所要奋斗的终极目标.

  结语:

  对于中国古代社会任何一种思想的研究都是十分有价值的,韩非法治思想对于中国五千年历史的影响是有目共睹的,不管是先前的罢黜百家、独尊法术还是以后的阴法阳儒统治都说明了其在历史舞台上的不可或缺,当然在这其中既有它的合理性如:以法为本等,也有它的局限性如:重刑轻赏等从而导致了不同的结局,但我们不能因此抹杀它的历史作用.总的来说韩非"法治"思想的影响和继承在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是一脉相承的.

  本文从研究韩非"法治"思想的产生和形成完善过程中出发就已经暗示出其合理性和局限性的产生决非偶然,这也预示韩非"法治"思想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在吸收,继承和发扬了它的合理性同时也应该对它的局限性进行反思和注意.今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多科学.多思维.多层面地研究韩非"法治"思想,势必会成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新的学术增长点,本人相信随着不断深入和挖掘韩非"法治"思想的研究,将来一定会有更多的新发现值得我们期待,但由于本人的水平资质有限.认识还不足.掌握有关的学术资料太少,只能暂时研究到现在这种程度,望各位老师予以更多的指导和补正使研究不断延续下去.

  以上就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法治文章,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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